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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等多部門關于修訂內蒙古自治區“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內農牧廳規〔2024〕2號)

   2024-03-25 841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21〕59號),進一步壓實“菜籃子”市長負責制,根據農業農村部等11個部委《關于修訂“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農市發〔2023〕1號),自治區“菜籃子”食品管理廳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修訂了《內蒙古自治區“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21〕59號),進一步壓實“菜籃子”市長負責制,根據農業農村部等11個部委《關于修訂“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農市發〔2023〕1號),自治區“菜籃子”食品管理廳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修訂了《內蒙古自治區“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辦法實施細則

2.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辦法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內蒙古監管局

2024年3月11日

附件1

內蒙古自治區“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1號),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關于修訂“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農市發〔2023〕1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21〕59號),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考核包頭市、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赤峰市、錫林郭勒盟、烏蘭察布市、鄂爾多斯市、巴彥淖爾市、烏海市、阿拉善盟11個盟市“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落實情況。

第三條 考核采取“基礎分+績效分”的方式,滿分為100分,結果分為4個等級。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考核工作每兩年為一個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據考核期內第二年各項指標數據計算。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為首個考核期,以此類推。

第二章 生產能力(24分)

第五條 蔬菜面積(6分)。指本盟市各種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馬鈴薯、草莓)的菜地最低保有量、播種面積和設施生產情況。考核年度全盟市常住人口人均菜地保有面積不低于3厘,得1分,否則不得分(烏海市不考核此項,分值1分計入蔬菜播種面積考核)。考核年度蔬菜播種面積達到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礎分3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3分;每提高1個百分點得績效分0.5分,直至滿分4分;不足1個百分點的,同比例加分或扣分(下同)。烏海市考核年度蔬菜播種面積達到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礎分4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4分;每提高1個百分點得績效分0.5分,直至滿分5分。被考核盟市蔬菜播種面積確因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而大幅下降,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盟市人民政府制定出臺的規劃或文件,若面積不低于規劃或文件要求下限,得基礎分3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3分。依據當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發展日光溫室、塑料大棚等設施蔬菜生產,推進老舊設施提檔升級,得1分,否則不得分。

數據來源:盟市統計局數據、各級政府和部門文件及相關材料

第六條 蔬菜產量(6分)。指本盟市生產的各種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馬鈴薯、草莓和蔬菜加工產品)的產量。考核年度蔬菜產量達到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礎分5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5分;每提高1個百分點得績效分0.5分,直至滿分6分。被考核盟市蔬菜產量確因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而大幅下降,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盟市人民政府制定出臺的規劃或文件,若產量(按照降低面積折算)不低于規劃或文件要求下限,得基礎分5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5分。

數據來源: 盟市統計局數據、各級政府和部門文件及相關材料

第七條 肉類產量(9分)。指本盟市豬、牛、羊、禽四肉產量。考核年度豬、牛、羊、禽四肉產量達到前3年平均值得基礎分7分,比平均值每降低1個百分點扣0.35分,最多扣7分;比平均值每提高1個百分點得績效分0.4分,直至滿分9分。

數據來源:國家統計局內蒙古調查總隊、市級調查隊數據

第八條 水產品產量(3分)。指本盟市水產品總產量。考核年度水產品總產量達到考核期上年度的98%得基礎分2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扣0.2分,最多扣2分;每提高1個百分點得績效分0.5分,直至滿分3分。水產品總產量考核包頭市、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赤峰市、錫林郭勒盟、烏蘭察布市、鄂爾多斯市、巴彥淖爾市。烏海市和阿拉善盟不考核此項,考核滿分為97分,最終得分按照百分制折算。

數據來源:全區漁業統計年報數據

第三章 市場流通能力(24分)

第九條 落實鮮活農畜產品運輸“綠色通道”等政策(2分)。職責范圍內,嚴格落實物流保通保暢、便利貨車進城、鮮活農畜產品運輸“綠色通道”等政策,保障“菜籃子”產品運輸通暢,得2分,考核期內如發生舉報事件經過查證屬實每次扣0.2分,最多扣2分。

數據來源:自治區、盟市公安、交通等部門輿情監測或舉報受理,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文件及相關材料

第十條 批發市場規劃布局(2分)。指本盟市對“菜籃子”產品產銷地批發市場進行科學合理規劃布局情況。根據“菜籃子”產品產量、銷量等實際情況,將“菜籃子”產品銷地批發市場、產地交易市場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布局,得2分,否則不得分。

數據來源: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文件

第十一條 批發市場建設(12分)。指本盟市年交易量前兩位的綜合性“菜籃子”產品批發市場功能建設和管理情況,每個市場6分。批發市場交易服務、冷鏈倉儲、信息結算、物流配送、智慧管理及配套保障等設施健全,得1分,每缺少一項設施建設扣0.2分,最多扣1分。批發市場管理規范,配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分類分區經營、食品安全、市場秩序、公共衛生等管理制度,制定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得1分,未配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扣0.25分;未建立分類分區經營、食品安全、市場秩序、公共衛生等管理制度,扣0.25分;未制定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扣0.5分。批發市場開展質量安全檢測,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合格證明憑證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結果合格的方可入場銷售,得0.5分,未按要求進行入場查驗的不得分;對場內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得0.5分,未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及對檢驗檢測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未按規定進行處置的不得分。批發市場積極開展線上交易、消費幫扶等活動,得0.5分,每缺少一項活動扣0.25分,最多扣0.5分;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開展應急促銷、保供穩價等活動,得0.5分,否則不得分。每日監測報送“菜籃子”主要產品價格、交易量等信息,得1分,否則不得分。開展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管理規范標準化建設,得1分,否則不得分。考核評分針對每個市場分別進行,兩個市場考評得分合計為盟市總得分;若城市只建有一個綜合性批發市場的,該市場考評得分乘以2為盟市總得分。

數據來源: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文件,批發市場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零售網點建設(8分)。指本盟市“菜籃子”產品零售網點建設數量和質量。“菜籃子”產品零售網點包括生鮮超市、農貿市場、菜市場(含早市、晚市)、社區菜店、平價商店、蔬菜社區直通車、電商前置倉等(不含各類農畜產品市場內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和農牧民合作社)。每個行政社區平均建有2個(含2個)“菜籃子”產品零售網點得基礎分3.5分,每減少1個扣1.75分,最多扣3.5分;每增加1個得績效分1分,直至滿分5.5分。烏海市、阿拉善盟每個行政社區平均建有1個“菜籃子” 產品零售網點得基礎分3.5分,低于1 個不得分;每增加1個得績效分1分,直至滿分5.5分。推進農貿市場(菜市場)建設和升級改造,得2分,否則不得分。推進公益性“菜籃子”產品零售網點建設得0.5分,否則不得分。

數據來源: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文件或材料

第四章 質量安全監管能力(20分)

第十三條 “菜籃子”產品產地環境質量(3分)。指本盟市“菜籃子”產品產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地下水環境質量情況。考核年度本盟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8%,得1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扣0.1分;轄區內存在安全利用類或嚴格管控類耕地的各旗縣(市、區)未編制安全利用方案,或者已編制安全利用方案但未落實安全利用措施,或者嚴格管控類耕地未全部落實相應風險管控措施的,每發現1個旗縣(市、區),扣0.1分;考核期內盟市存在因耕地土壤污染導致農產品超標問題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每發生1起,扣0.15分;考核期內盟市未組織開展農產品產地環境監測,扣0.1分。以上情形累計扣分,最多扣1分。轄區內存在安全利用類或嚴格管控類耕地的各旗縣(市、區),制定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控方案,排查整治耕地周邊涉重金屬固體廢物及水體底泥重金屬污染、調查評估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大氣重金屬沉降對耕地土壤的重金屬累積風險,得1分,未制定方案或未落實的,以涉及的旗縣(市、區)數量為基準按比例扣分,最多扣1分。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點位水質達到“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要求,與2021年相比總體保持穩定或得到改善的,得1分,因人為因素導致地下水水質下降的按水質惡化比例扣減得分,最多扣1分。不涉及以上考核內容的,得滿分。

數據來源: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治區農牧廳數據,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文件及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菜籃子”產品質量安全監管(9分)。指本盟市開展“菜籃子”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情況。開展種養殖環節定量抽檢,抽檢數量達到1.7批次/千人,得3分,否則不得分;烏海市每年完成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抽檢數量不少于500批次,得3分,否則不得分。依法查辦“菜籃子”產品質量安全案件(不包括種子、肥料、飼料、農藥、獸藥、地膜等投入品案件),得1分,否則不得分。落實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得2分,否則不得分。落實蘇木鄉鎮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要求,得2分,否則不得分。兩期規劃內農業農村部投資建設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全部取得機構考核證書(CATL),得1分,否則按比例得分。

數據來源: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文件

第十五條 “菜籃子”產品質量安全水平(8分)。指自治區農牧廳在盟市開展“菜籃子”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風險監測)的抽檢樣品總體合格率。考核年度“菜籃子”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抽檢樣品總體合格率達到98%的得8分,每降低0.1個百分點扣0.1分,最多扣8分。

數據來源:自治區農牧廳例行監測(風險監測)數據

第五章 調控保障能力(24分)

第十六條 “菜籃子”工程調控政策(3分)。主要指本盟市制定實施生產扶持、市場流通、物價補貼等調控政策情況。生產扶持政策指支持“菜籃子”產品基地建設、主體培育、質量監管、金融服務和基層動植物疫病防控體系建設等政策措施;市場流通政策指支持流通基礎設施建設或改造、促進產銷對接、加強供應鏈建設、降低流通成本等政策措施;物價補貼政策指當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或CPI中食品價格單月同比漲幅達到啟動條件時,啟動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將價格臨時補貼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的政策。3項政策都制定并實施得2分,有1項政策未制定或制定未實施扣1分,最多扣2分。制定重要民生商品調控目錄清單,結合實際情況安排重要民生商品價格調控相關資金,納入本級預算,得1分,未制定清單扣0.5分,未納入本級預算扣0.5分。

數據來源: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文件

第十七條 “菜籃子”價格上漲幅度(3分)。根據11個盟市食品價格指數漲幅和排名情況,分別得基礎分和排名分,兩者合計為總得分。食品價格指數漲幅低于當年自治區政府《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價格調控目標的1.5倍,得基礎分2分,否則不得分。食品價格指數從低到高排名,前4名排序分得1分;5~8名排序分得0.5分;9~11名排序分得0分。

數據來源:國家統計局內蒙古調查總隊數據

第十八條  “菜籃子”產品儲備制度執行情況(4分)。指根據自治區有關規定及本盟市“菜籃子”產品生產消費實際,確定“菜籃子”產品儲備品種(含耐貯蔬菜、肉類等)和儲備量。各盟市執行自治區儲備制度、確定儲備品種和數量得3分;未執行儲備制度或未確定儲備品種和數量的均不得分。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完善儲備管理機制,得績效分1分,否則不得分。

數據來源: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文件

第十九條 信息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和信息發布能力(3分)。指本盟市“菜籃子”產品信息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及信息發布工作開展情況。建立“菜籃子”主要產品市場監測預警隊伍,得0.5分,未建立的不得分。持續開展“菜籃子”主要產品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信息采集、監測和分析,得1分,未開展的不得分。開展“菜籃子”產品信息發布,得0.5分,否則不得分。打擊不實或過度炒作、串通漲價等行為,得1分,否則不得分。

數據來源: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文件,工作報告或記錄

第二十條 “菜籃子”產品應急保供機制(9分)。指本盟市針對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重大動植物疫病等突發事件和極端情況沖擊,建立“菜籃子”產品保供穩價應對機制情況。制定完善“菜籃子”產品應急保供方案,明確應急響應條件、工作程序、應對方式和相關部門職責任務,得2分,方案中每缺少1項扣0.5分,最多扣2分。建立重要“菜籃子”產品應急保供品種清單,得2分,否則不得分。建立“菜籃子”重點品種應急保供生產基地名錄,得2分,否則不得分。建立“菜籃子”產品應急商業網點名錄,得1.5分,否則不得分。根據盟市實際,規劃布局臨時中轉調運場所、臨時集散點等,建立健全應急保供網絡,得1.5分,否則不得分。

數據來源: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文件

第二十一條 “菜籃子”工程管理體系建設(2分)。建立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牽頭負責,相關部門具體承擔“菜籃子”工程建設的工作機制,并明確專人落實各項工作,得2分;未建立工作機制的扣1分;未明確專人落實各項工作的扣1分。

數據來源: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文件

第六章 市民滿意度(8分)

第二十二條 市民滿意度(8分)。自治區“菜籃子”食品管理廳際聯席會議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制定評估方案,統一對11個盟市“菜籃子”工程建設的市民滿意度進行科學評估。根據評分結果同比例計算得分。

數據來源:第三方評估機構

第七章 扣分項

第二十三條 扣分項。考核期內發生“菜籃子”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且響應級別達到Ⅰ級、Ⅱ級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扣25分。“菜籃子”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是指因食用“菜籃子”產品而造成的人員健康損害或傷亡事件。以同期自治區農牧廳是否啟動過《內蒙古自治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內農牧辦發〔2021〕378號)為評價依據。

數據來源:自治區農牧廳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備案記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11個盟市對本盟市“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落實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按要求形成自查報告,于每個考核期次年7月底前,經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管負責同志審核并蓋章后報送自治區農牧廳。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自治區農牧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財政廳等11個部門2022年8月5日聯合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辦法實施細則》(內農牧市發〔2022〕428號)同時廢止。

內蒙古自治區“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細則指標解釋

為進一步明確“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指標填報標準,科學客觀指導各盟市開展自評工作,現對《內蒙古自治區“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辦法實施細則》各項指標進行解釋說明。

一、生產能力(24分)

(一)蔬菜面積(6分)

指本盟市各種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馬鈴薯、草莓)的菜地最低保有量、播種面積和設施生產情況。

1.菜地最低保有量(1分)。考核指標為人均菜地保有面積。

計算公式:人均菜地保有面積=考核年度本盟市蔬菜播種面積/考核年度本盟市常住人口數。

菜地指種植各種蔬菜的土地,非《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中的標準地類。烏海市不考核此項,相應分值1分計入蔬菜播種面積考核。蔬菜播種面積和本盟市常住人口數據應從自治區或盟市統計局公開資料中直接采集。

2.蔬菜播種面積(4分)。考核指標為蔬菜播種面積穩定率。

計算公式:蔬菜播種面積穩定率=考核年度蔬菜播種面積/考核年度前3年蔬菜平均播種面積×100%。式中,考核年度前3年蔬菜平均播種面積=(“考核年度-1”年度蔬菜播種面積+“考核年度-2”年度蔬菜播種面積+“考核年度-3”年度蔬菜播種面積)/3。

烏海市蔬菜播種面積總分計5分(菜地最低保有量分值1分計入蔬菜播種面積考核)。播種面積數據應從自治區或盟市統計局公開資料中直接采集,數據未公開的,須由盟市統計局提供數據及書面說明。如果被考核盟市蔬菜播種面積確因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而大幅下降,須提供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盟市人民政府制定出臺的規劃或文件予以證明。面積不低于規劃或文件要求下限的,得基礎分3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3分。

3.設施生產情況(1分)。因地制宜發展設施蔬菜生產、推進老舊設施提檔升級情況,須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農牧部門提供材料。

(二)蔬菜產量(6分)

指本盟市生產的各種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馬鈴薯、草莓,也不含蔬菜加工產品)的產量。考核指標為蔬菜產量穩定率。

計算公式:蔬菜產量穩定率=考核年度蔬菜產量/考核年度前3年蔬菜平均產量×100%。式中,考核年度前3年蔬菜平均產量=(“考核年度-1”年度蔬菜產量+“考核年度-2”年度蔬菜產量+“考核年度-3”年度蔬菜產量)/3。

蔬菜產量數據應從自治區或盟市統計局公開資料中直接采集,數據未公開的,須由盟市統計局提供數據及書面說明。如果被考核盟市蔬菜產量確因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而大幅下降,須提供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盟市人民政府制定出臺的規劃或文件予以證明。產量(按照降低面積折算)不低于規劃或文件要求下限的,得基礎分5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5分。

(三)肉類產量(9分)

指本盟市豬、牛、羊、禽四肉產量。考核指標為豬、牛、羊、禽四肉產量穩定率。

計算公式:豬、牛、羊、禽四肉產量穩定率=考核年度豬、牛、羊、禽四肉產量/考核年度前3年豬、牛、羊、禽四肉平均產量×100%。式中,考核年度前3年豬、牛、羊、禽四肉平均產量=[(“考核年度-1”年度豬肉產量+牛肉產量+羊肉產量+禽肉產量)+(“考核年度-2”年度豬肉產量+牛肉產量+羊肉產量+禽肉產量)+(“考核年度-3”年度豬肉產量+牛肉產量+羊肉產量+禽肉產量)]/3。

豬、牛、羊、禽四肉產量采用國家統計局內蒙古調查總隊、市級調查隊數據,或從自治區、盟市統計局公開資料中直接采集。數據未公開的,須由盟市統計部門提供數據及書面說明。

(四)水產品產量(3分)

指本盟市水產品總產量,考核指標為水產品總產量穩定率。

計算公式:水產品總產量穩定率=考核年度水產品總產量/考核期上年度水產品總產量×100%。

水產品總產量考核包頭市、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赤峰市、錫林郭勒盟、烏蘭察布市、鄂爾多斯市、巴彥淖爾市。烏海市、阿拉善盟不考核此項,“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滿分為97分,最終得分按照百分制折算,即最終得分=考核評分/97分*100分。

水產品總產量數據應從全區漁業統計年報數據中采集。

二、市場流通能力(24分)

(五)鮮活農畜產品運輸“綠色通道”等政策落實(2分)

指落實物流保通保暢、便利貨車進城、鮮活農畜產品運輸“綠色通道”等政策情況。須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文件及相關材料。考核期內如發生舉報事件經過查證屬實每次扣0.2分,最多扣2分。須提供盟市公安、交通等部門相關證明材料。

(六)批發市場規劃布局(2分)

指本盟市對“菜籃子”產品產銷地批發市場進行科學規劃布局情況。須提供盟市、旗縣相關規劃文件或盟市自然資源部門相關證明材料。

(七)批發市場建設(12分)

指本盟市年交易量前兩位的綜合性“菜籃子”產品批發市場功能建設和管理情況。考核針對兩個市場分別進行,每個市場6分。交易量排名前兩位的綜合性“菜籃子”產品批發市場由各盟市根據實際確定,若盟市只建有一個綜合性“菜籃子”產品批發市場,該市場考評得分乘以2為盟市總得分。

1.市場設施建設(1分)

指批發市場交易服務、冷鏈倉儲、信息結算、物流配送、智慧管理以及配套保障等設施建設情況,須由市場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市場管理規范(1分)

指批發市場分區分類經營、食品安全、市場秩序、公共衛生等管理制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以及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情況,須由市場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質量安全檢測(1分)

指批發市場開展質量安全檢測情況。須由市場提供檢測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經盟市市場監管部門審核后提交。

4.交易服務功能(1分)

包括批發市場線上交易、消費幫扶、應急促銷、保供穩價等情況。須由市場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盟市商務部門審核后提交。

5.信息監測報送(1分)

指批發市場每日監測報送蔬菜、水果、肉類、禽蛋及水產品等“菜籃子”產品價格、交易量等信息情況。須由市場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6.食品安全管理規范標準化(1分)

指批發市場食品安全管理規范標準化建設情況。須由市場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盟市市場監管部門審核后提交。

(八)零售網點建設(8分)

指本盟市“菜籃子”產品零售網點建設數量和質量情況。

1.零售網點密度(5.5分)

計算公式:零售網點密度=零售網點數量/行政社區數量。

“菜籃子”產品零售網點包括生鮮超市、農貿市場、菜市場(含早、晚市)、社區菜店、平價商店、蔬菜社區直通車、電商前置倉等(不含各類農畜產品市場內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和農牧民合作社)。電商前置倉指電商企業在社區周邊(一般為3公里內)為貯存“菜籃子”產品而租賃或自有的社區底商或小型倉庫(200~500平方米),所貯存“菜籃子”產品由快遞騎手配送,以滿足市民便利消費要求。行政社區指居民委員會或嘎查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所轄區域,行政社區數量根據本盟市所轄居民委員會或嘎查村民委員會數量進行統計匯總。“菜籃子”零售網點的名稱、位置、注冊類型等材料,須由盟市商務部門提供。

2.農貿市場建設和升級(2分)

指參照《農貿市場管理技術規范》(GB/T 21720—2022)等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推進農貿市場(菜市場)建設和升級改造情況。須提供盟市商務部門文件或有關證明材料。

3.公益性零售網點建設(0.5分)

指本盟市推進“菜籃子”產品公益性零售網點建設情況。“菜籃子”產品公益性零售網點是指政府支持并擁有較強控制力,通過直接投資、改造補助、產權回購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參與投資建設或升級改造的各類“菜籃子”產品零售網點。須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文件及有關證明材料。

三、質量安全監管能力(20分)

(九)“菜籃子”產品產地環境質量(3分)

指本盟市“菜籃子”產品產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地下水環境質量情況。

1.耕地安全利用和風險管控(1分)

根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安全利用類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制定及實施、嚴格管控類耕地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分。

考核年度本盟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8%,得1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扣0.1分。考核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計算參照《關于印發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的通知》(農科辦〔2020〕14號)。轄區內存在安全利用類或嚴格管控耕地的旗縣(市、區)未編制安全利用方案,或者已編制安全利用方案但未落實安全利用措施,或嚴格管控類耕地未全部落實相應風險管控措施的,每發現1個旗縣(市、區),扣0.1分。考核期內盟市存在因耕地土壤污染導致農產品超標問題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每發生1起,扣0.15分。考核期內盟市未組織開展農產品產地環境監測,扣0.1分。

以上情形累計扣分,最多扣1分。不涉及安全利用類耕地、嚴格管控類耕地的,得1分。須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農牧部門、生態環境部門文件或有關證明材料。

2.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控與污染排查評估(1分)

根據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控方案制定及落實情況進行評分。轄區內存在安全利用類或嚴格管控類耕地的各旗縣(市、區),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防控方案,方案中應包含排查整治耕地周邊涉重金屬固體廢物及水體底泥重金屬污染、調查評估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大氣重金屬沉降對耕地土壤的重金屬累積風險相關內容。未制定方案或未落實的,以涉及的旗縣(市、區)數量為基準按比例扣分,最多扣1分。不涉及安全利用類耕地、嚴格管控類耕地的,得1分。須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生態環境部門文件或有關證明材料。

3.地下水環境質量(1分)

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點位水質達到“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要求,與2021年相比總體保持穩定或得到改善的,得1分,因人為因素導致地下水水質下降的按水質惡化比例扣減得分。總體保持穩定或改善是指,當年Ⅴ類區域點位數、Ⅴ類污染風險監控點位數、劣于Ⅲ類的飲用水源點位數之和小于等于2021年三者之和。須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生態環境部門文件或有關證明材料。

(十)“菜籃子”產品質量安全監管(9分)

指本盟市開展“菜籃子”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情況。

1.種養殖環節定量抽檢(3分)

指開展種養殖環節定量抽檢情況。考核指標為種養殖環節每千人定量抽檢批次。

計算公式:種養殖環節每千人定量抽檢批次=種養殖環節定量抽檢批次/本盟市常住人口數(千人)。種養殖環節定量抽檢批次包括本盟市抽檢批次和上級在本盟市抽檢批次。須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農牧部門相關數據及證明材料。其中,本盟市常住人口數應從自治區統計局或盟市統計局公開資料中直接采集。

2.質量安全案件查辦(1分)

指盟市、旗縣依法查辦“菜籃子”產品質量安全案件情況,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案件不包括種子、肥料、飼料、農藥、獸藥、地膜等投入品案件。須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農牧部門相關數據及證明材料。

3.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2分)

指盟市、旗縣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落實情況。須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農牧部門提供實施方案、主體名錄名單、工作記錄等材料。

4.蘇木鄉鎮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2分)

指蘇木鄉鎮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落實情況。須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農牧部門相關數據及證明材料。

5.檢測機構“雙認證”(1分)

指農業農村部投資建設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取得機構考核證書(CATL)情況。須由盟市農牧部門提供材料。

(十一)“菜籃子”產品質量安全水平(8分)

指自治區農牧廳在盟市開展“菜籃子”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風險監測)的抽檢樣品總體合格率。相關數據從自治區農牧廳例行監測(風險監測)數據中采集。

蔬菜、水果、畜禽、水產品等“菜籃子”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抽檢樣品合格率均采用年度數據。

四、調控保障能力(24分)

(十二)“菜籃子”工程調控政策(3分)

指本盟市制定實施“菜籃子”工程調控政策情況。

1.制定實施調控政策(2分)

指生產扶持、市場流通、物價補貼等政策落實情況。

生產扶持政策指利用多種渠道、多種方式支持“菜籃子”產品基地建設、主體培育、質量監管、金融服務和基層動植物疫病防控體系建設等措施。須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盟市農牧、財政等部門文件或證明材料。

市場流通政策指支持流通基礎設施改造、促進產銷對接、加強供應鏈建設以及降低流通成本等政策措施。須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盟市商務部門文件或證明材料。

物價補貼政策指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55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階段性調整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加大對困難群眾物價補貼力度的通知》(發改價格〔2022〕1340號)等規定,當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或CPI中食品價格單月同比漲幅達到啟動條件時,啟動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將價格臨時補貼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的政策。須提供盟市人民政府或盟市發展改革部門政策文件,以及考核期各月份是否達到啟動條件、達到啟動條件后是否及時啟動、物價補貼發放支出憑證等材料。

2.重要民生商品調控(1分)

指制定重要民生商品調控目錄清單,結合實際情況安排重要民生商品價格調控相關資金,納入本級預算情況。重要民生商品價格調控相關資金是指用于重要民生商品市場價格應急調控的資金,主要用于平抑重要民生商品價格異常波動相關支出。具體支出方向和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平價銷售差價補貼、獎勵等,投入儲備豬肉、蔬菜等差價補貼,減免農畜產品批發市場進場費、攤位費等,應急種植快生菜、穩定生豬產能等,應急調運外埠豬肉、蔬菜、儲備豬肉(含活體)等。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以及蔬菜生產基地、生豬養殖基地、倉儲設施等建設資金不計入其中。盟市可結合實際情況安排1項或多項相關資金。須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盟市發展改革、商務等部門文件或證明材料。

(十三)“菜籃子”價格上漲幅度(3分)

指考核年度“菜籃子”產品價格上漲情況。考核指標為11個盟市食品價格指數漲幅和排名情況。食品價格指數數據來源于國家統計局內蒙古調查總隊發布的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中的食品價格指數。食品價格指數漲幅低于當年自治區政府《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價格調控目標的1.5倍,得基礎分2分,否則不得分。食品價格指數從低到高排名,前4名排序分得1分;5~8名排序分得0.5分;9~11名排序分得0分。由國家統計局內蒙古調查總隊提供相關數據。

(十四)“菜籃子”產品儲備制度(4分)

指根據自治區有關規定及本盟市“菜籃子”產品生產消費實際,落實“菜籃子”產品儲備制度及建立儲備管理機制情況。各盟市執行自治區儲備制度、確定儲備品種(含耐貯蔬菜、肉類等)和數量、完成國家和自治區儲備任務的得基礎分3分;未執行儲備制度或未確定儲備品種和數量均不得分。盟市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完善儲備管理機制,得績效分1分。須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發展改革、商務部門文件、材料。

(十五)信息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和信息發布能力(3分)

指本盟市“菜籃子”產品信息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及信息發布工作開展情況。

1.監測預警隊伍(0.5分)

指建立“菜籃子”產品監測預警隊伍情況。須提供盟市有關部門文件或證明材料。

2.信息分析預測(1分)

指開展“菜籃子”主要產品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信息采集、監測和分析情況。須提供盟市有關部門文件或證明材料。

3.信息發布(0.5分)

指盟市發布“菜籃子”產品有關信息情況。須提供盟市有關部門文件、工作報告或記錄等證明材料。

4.市場引導(1分)

指打擊炒作擾亂市場等情況。須提供盟市市場監管部門文件或證明材料。

(十六)“菜籃子”產品應急保供機制(9分)

指本盟市針對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重大動植物疫病等突發事件和極端情況沖擊,建立“菜籃子”產品保供穩價應對機制情況。

1.應急保供方案(2分)

指制定完善“菜籃子”產品應急保供方案情況。須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文件、材料。

2.應急保供品種清單(2分)

指建立重要“菜籃子”產品應急保供品種清單情況。須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文件、材料。

3.應急保供生產基地(2分)

指建立“菜籃子”重點品種應急保供生產基地名錄。應急保供生產基地包括在本盟市建設和通過簽訂協議等形式在外埠建設的基地。須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農牧部門文件、材料。

4.應急商業網點(1.5分)

指確定社區零售店、連鎖超市、農貿市場等,作為“菜籃子”產品應急商業網點情況。須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商務部門文件、材料。

5.應急保供網絡(1.5分)

指臨時中轉調運場所、臨時集散點等應急保供網絡規劃及建設情況。須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文件、材料。

(十七)“菜籃子”工程管理體系建設(2分)

指本盟市建立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牽頭負責,相關部門具體承擔“菜籃子”工程建設工作機制及工作落實情況。建立工作機制并明確專人落實各項工作,得2分;未建立工作機制扣1分,未明確專人落實各項工作扣1分。考核要求人員配備穩定,工作落實有效,但對編制不作硬性要求。須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有關管理部門文件。

五、市民滿意度(8分)

(十八)市民滿意度(8分)

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市民滿意度調查,根據評估結果同比例計算得分。

六、扣分項

(十九)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

指因食用“菜籃子”產品而造成的人員健康損害或傷亡事件。參照《內蒙古自治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內農牧辦發〔2021〕378號)有關規定,以同期自治區農牧廳Ⅰ級、Ⅱ級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備案記錄為準。

文件下載:   關于修訂內蒙古自治區“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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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內蒙古
標簽: 細則 農業 菜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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