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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貴州省經營主體登記管轄規定》的通知

   2024-03-05 384
核心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2號)、《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1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22年>》(國務院令第412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各市、自治州市場監管局,貴安新區行政審批局:

《貴州省經營主體登記管轄規定》已經省局 2024年1月29日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4年2月19日

貴州省經營主體登記管轄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明確經營主體登記管轄,維護登記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2號)、《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1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22年>》(國務院令第412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經營主體包括:

(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二)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三)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四)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六)個體工商戶;

(七)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經營主體。

第三條 本省經營主體登記機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經營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包括省級、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及承擔經營主體登記職能的各級行政審批局。以下分別統稱“省級登記機關”、“市級登記機關”、“縣級登記機關”。

第四條 省級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下列登記業務:

(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權或者股份的公司;

(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 市級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下列登記業務:

(一)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權或者股份的公司。

(二)省級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外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三)總局授權范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第六條 縣級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除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外的經營主體登記業務。

第七條 市級、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派出機構,依職責或委托行使登記管轄權限。

第八條 未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登記機關,不得開展或變相開展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第九條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派出機構,依法可以承擔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的登記管理工作。

承擔經營主體登記職能的各級行政審批局,依職責可以承擔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條 以下情形之一,變更后屬于原登記機關登記事權的,仍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變更后不屬于原登記機關登記事權的,原登記機關及時移交有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內資經營主體變更為外資經營主體的;

(二)外資經營主體變更為內資經營主體的;

(三)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

第十一條 經營主體決定遷移登記的,由遷入地的有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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