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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北省服務業領域計量信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冀市監規〔2022〕3號)

   2022-07-21 371
核心提示:計量信用風險等級由低到高劃分為A級、B級、C級、D級四個等級。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雄安新區綜合執法局,省局機關有關處室、省計量院、省計量中心,省計量協會:

《河北省服務業領域計量信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

(信息公開類型:主動公開)

河北省服務業領域計量信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的意見》(國市監信發〔2022〕6號),提高服務業領域計量信用風險分級管理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服務業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主要是指集貿市場、加油(氣)站、商店超市、醫療機構、配鏡行業、道路交通、公共事業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業領域。

第三條  服務業領域計量信用風險(以下簡稱“計量信用風險”)分級管理是指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計量專業信用風險、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和誠信計量狀況,建立計量信用風險檔案,動態確定經營者風險等級,統籌監管任務與監管力量,對不同風險等級經營者實施差異化、精準化監督管理。

第四條  計量信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協調全省計量信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對各地相關工作的實施進行指導和督查。

各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計量信用風險分級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六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經營者計量專業信用風險因素、通用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和誠信計量狀況,認定計量信用風險等級,并實施動態調整。

計量專業信用風險因素包括計量管理制度建立、計量器具管理、商品量管理和崗位職責等事項。通用信用風險分類結果是指市場監管部門在依法歸集企業信用信息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大數據、機器學習、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手段,對依法登記注冊企業的信用風險等級進行分類的結果。誠信計量狀況是指經營者是否通過省級平臺向社會做出誠信計量承諾并履行承諾的事實。

計量信用風險等級由低到高劃分為A級、B級、C級、D級四個等級。

第七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計量信用風險等級,采用評分的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計量專業信用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5分,通用信用風險量化分值為30分,誠信計量狀況量化分值為5分。風險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第八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計量監督管理實際,制定《計量專業信用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評定表》(附表1)。

第九條  經營者通用信用風險量化分值直接使用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信用風險低(A類)的,計5分;信用風險一般(B類)的,計10分;信用風險較高(C類)的,計20分;信用風險高(D類)的,計30分。

第十條  誠信計量狀況量化分值使用省級誠信計量承諾公示結果。經營者在省級平臺公開向社會做出誠信計量承諾且履行承諾內容的,計0分;未在省級平臺公開向社會做出誠信計量承諾或已做出誠信計量承諾但未履行承諾內容的,計5分。

第十一條  計量專業信用風險因素量化分值、通用信用風險量化分值、誠信計量狀況量化分值之和為計量信用風險等級分值。

分值之和為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30~45(含)分的,為B級風險;45~60(含)分的,為C級風險;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第十二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量信用風險等級檔案的建立,并根據各類監督檢查記錄調整計量信用風險等級。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三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計量專業信用風險因素量化分值進行初次評定時,應當依據《計量專業信用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評定表》組織人員到服務場所逐項評定,確定計量專業信用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計量專業信用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評定應當按照本辦法相關內容和要求組織實施,并將存在的計量信用風險及防范要求告知其法人。

第十四條  計量專業信用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評定完成后,本年度不再對評定結果進行調整。

計量專業信用風險因素發生變化時,當事者應當向本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重新評定的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評定工作。

計量專業信用風險因素未變更的,延續上一年度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評定結果。

第十五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本年度截止前,結合當年對經營者的計量監督檢查結果、計量違法行為查處、計量舉報投訴等情況,完成對其計量信用風險等級認定。

第十六條  對新注冊經營者的計量信用風險等級認定,應當在其營業6個月內完成首次計量信用風險等級認定。

第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計量信用風險等級可直接判定為C級:

(一)違反計量法律法規,受到責令其改正或停止使用計量器具行政處罰的;

(二)年度內因涉嫌計量違法違規問題被投訴舉報,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違反計量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受到行政處罰的。

第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計量信用風險等級可直接判定為D級:

(一)違反計量法律法規,被處以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行政處罰的;

(二)違反計量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拒絕、逃避、阻撓計量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計量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四)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等級直接被劃定為信用風險高(D類)的;

(五)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計量信用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計量信用風險等級為A級的,視情降低監督檢查比例和頻次,通常情況下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計量信用風險等級為B級的,年度監督檢查按常規比例和頻次開展。

(三)對計量信用風險等級為C級的,年度監督檢查次數至少進行1次。

(四)對計量信用風險等級為D級的,年度監督檢查次數至少進行2次,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

第二十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計量信用風險分級結果,科學研判區域性、行業性整體信用風險狀況,及早發現高風險區域和高風險行業,采取定向抽查檢查、專項檢查等措施防范、化解風險。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年計量信用風險等級認定結果,結合當地監管資源的監管水平,合理確定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為制定下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計量信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提高計量信用風險意識,改進和提高計量器具使用和管理水平,加強落實計量信用主體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由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市場監管總局對計量信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1:計量專業信用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評定表.doc

   附表2:計量信用風險等級認定表.doc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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