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局機關各處室:
《省市場監管局關于明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中適用"較低數額罰款"標準的暫行規定》已經6月24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省市場監管局關于明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中適用"較低數額罰款"標準的暫行規定
為了進一步落實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完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相關標準,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現就我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中的"較低數額罰款"明確如下: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個月的,停止公示。本省范圍內上述"較低數額罰款"的標準是,對自然人處以五千元(不含本數)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五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罰款。
上述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