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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關于《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2022-03-31 481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涉及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將《條例》第五十四條修改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登記制”,并對相關表述作相應調整。

福建省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3月26日印發了《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閩市監規〔2022〕1號),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涉及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將《條例》第五十四條修改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登記制”,并對相關表述作相應調整。

《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是我省小作坊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據和基本遵循。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關于小作坊登記管理的相關要求,為進一步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并將近幾年各地監管實踐中形成的經驗做法上升為制度規范,讓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更高效、更實用、操作性更強,經研究,決定對《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修訂,并出臺《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過程

在《辦法》起草過程中,我們通過調研、座談、研討等形式廣泛征求了省市場監管局各相關業務處室、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以及食品小作坊業主的意見建議。《辦法》成稿后,先后于2021年10月底在本系統內廣泛征求意見,于11月中旬召開了部分市局業務骨干座談會進行座談研討,于11月25日-12月24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22年3月,經修改后形成《辦法(送審稿)》,分別報省市場監管局法規處、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并按審查意見再次進行修改。2022年3月18日,省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辦法(送審稿)》。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四十六條,就我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的登記管理工作,明確了以下內容:

(一)明確了登記的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登記的食品類別范圍內,按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列入禁止目錄食品和從事現場制售即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納入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

(二)明確了各級監管部門職責。省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記程序和現場核查的技術文件,負責對本辦法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督。設區市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管理轄區內的食品生產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小作坊食品目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三)明確了登記的程序和要求。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登記,并提交相關材料;發證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發證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核發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變更、注銷等相關規定。

(四)明確了登記證書的樣式和要求。省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以及相關文書樣式;設區市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印制空白登記證;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發放和管理。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生產地址、生產品種、登記證編號、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食品小作坊應當妥善保管登記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四、管理辦法的執行期限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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