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應急管理局、財政局: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財政廳
2021年8月30日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提高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及時發現并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范圍內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所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概括規定】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為舉報人)有權向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責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對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四條【重大事故隱患定義】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按照國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的判定標準認定。
第五條【違法行為定義】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六條【工作原則】舉報獎勵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受理、誰查處、誰獎勵”的原則。
第七條【獎勵經費來源】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舉報獎勵范圍
第八條【舉報獎勵要求】舉報人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屬于生產經營單位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現金獎勵。
第九條【舉報人對舉報真實性負責】舉報人應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否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舉報禁止性規定】舉報人不得采取違法行為或者危險方式收集有關證據。舉報人違法收集證據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舉報人在違法收集證據過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舉報獎勵的條件】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詳細地址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掌握的,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的;
(三)舉報事項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屬實的。
第十二條【排除性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舉報人是負有安全監管特定職責的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人的;
(二)舉報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已被受理或者已被立案查處的;
(三)已結案的涉法涉訴事項;
(四)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法定職責報告的事項;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獎勵情形的。
第三章 舉報獎勵標準
第十三條【舉報獎勵標準】舉報事項經核查屬實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對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第十四條【從業人員舉報獎勵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舉報本單位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經核查屬實的,可以參照應急管理部有關規定執行。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因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及時處理。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未及時或有效處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舉報才可納入獎勵范圍。不得以舉報代替依法應履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四章 舉報獎勵程序
第十五條【舉報方式】全區統一設置“12350”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舉報人可以通過電話以及監管部門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信函等方式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不予受理情形】舉報事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無明確的舉報對象或者具體的舉報事項;
(二)已經受理且正在核查處置的舉報事項,單一舉報人重復舉報的;
(三)其他不屬于本辦法所指受理范圍的舉報事項。
第十七條【核查處理要求】核查處理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事項,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方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本轄區職責范圍內的舉報事項。必要時,上級部門可以依照職責直接核查處理轄區內的舉報事項,也可移交或指定下級部門辦理舉報事項。上級部門交由下級部門核查處置的,應當跟蹤督導督辦,下級部門應對辦理結果負責;
(二)舉報事項不屬于本單位受理范圍的,接到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權處理機關,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三)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按照相關規定、程序,對本部門直接受理的以及其他部門移交的舉報事項及時組織核查處置,結果應及時答復舉報人。本部門單獨核查確有困難的,應報請本級安委會組成聯合核查組進行核查處置;
(四)舉報事項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各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別核查處置,并及時答復舉報人;
(五)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無法查清的,應及時報告有關地方政府,由其牽頭組織核查。
第十八條【舉報獎勵實施規則】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部門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二)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勵;
(三)對同一舉報人的同一舉報事項,不重復獎勵;對同一舉報人提起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包含關系的舉報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重復獎勵;
(四)舉報人就同一事項分別向多個部門舉報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部門予以一次性獎勵;
(五)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事項,核查不屬實的,不予以獎勵;部分屬實的,只獎勵核查結果與舉報事項一致部分;
(六)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舉報其所在單位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向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供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等可以證明其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身份的材料,方可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領取獎勵。
第十九條【告知要求】負責核查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將舉報的核查、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
舉報受理部門認為舉報人舉報的事項不適用本辦法獎勵的,應告知舉報人不予獎勵的決定及理由。
第二十條【獎金具體數額的確定和發放要求】獎金的具體數額由負責核查處理舉報的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舉報獎金應當一次性發放,并報上一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領獎要求】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本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也可通過本人銀行賬號轉賬形式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進行公告通知。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合理理由的,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領取獎金;舉報人主動要求放棄獎勵的,終止獎勵程序;征得舉報人同意后,可給予褒揚激勵。
第二十二條【匿名舉報獎勵要求】匿名舉報人有獎勵需求的,應當在舉報的同時提供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與舉報接收部門約定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并決定領取獎勵的,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等信息,便于核實身份。
第二十三條【獎勵異議的處理】舉報人對獎勵金額存在異議的,在接到領獎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核查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復核申請,負責核查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復核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并向舉報人反饋復核結果。
申請復核的舉報人領取獎金從被告知復核結果之日起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監管部門應完善有關制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復、統計和報告等制度,并向社會公開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箱、傳真電話、24小時值班受理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第二十五條【監管部門工作紀律】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舉報人的姓名、住址、電話、有關案情及接受獎勵等情況;核實情況時,不得暴露舉報人的身份;對匿名的舉報書信及材料,不得鑒定筆跡;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舉報人的保護】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不得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除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還可以按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和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