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相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生態環境部令第16號,以下簡稱《分類管理名錄》),我局結合本市實際,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北京市實施細化規定(2019年本)》(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公告2019年第3號,以下簡稱《細化規定(2019年本)》)進行了修訂,編制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北京市實施細化規定(2022年本)》(以下簡稱《細化規定(2022年本)》,見附件),現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一、除國家與本市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改革相關文件另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之外,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分類管理名錄》和《細化規定(2022年本)》確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別,不得擅自改變環境影響評價類別。
二、本市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凡在《細化規定(2022年本)》中有“▲”標識的,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應按照標有“▲”條目執行。
三、《細化規定(2022年本)》中環境敏感區的定義同《分類管理名錄》,具體如下:
(一)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海洋特別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二)除(一)外的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范圍,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海洋公園等)、重要濕地、天然林,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天然漁場,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閉及半封閉海域;
(三)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的區域,以及文物保護單位。
四、未納入《分類管理名錄》及《細化規定(2022年本)》的項目,原則上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但不免除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臨空經濟區(大興)管理委員會、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認為確有必要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可依據建設項目的污染因子、生態影響因子特征及其所處環境的敏感性質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的建議,由我局報生態環境部認定。
五、環境影響報告表專項評價的設置按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內容、格式及編制技術指南的通知》(環辦環評〔2020〕33號)相關要求執行。
六、《細化規定(2022年本)》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細化規定(2019年本)》(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公告2019年第3號)同時廢止。對于2022年4月1日前受理的建設項目,按《分類管理名錄》及《細化規定(2019年本)》判定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
特此通告。
附件: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北京市實施細化規定(2022年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