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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深市監〔2022〕51號)

   2022-02-23 633
核心提示:為推進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實施方案》,現印發給各單位,請認真組織貫徹執行。

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實施方案》,現印發給各單位,請認真組織貫徹執行。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8日

深圳市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的決定》《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轉發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推進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通知》(粵市監計量〔2022〕11號)《深圳市建設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實施方案》的要求,為推進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深圳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圍繞深化計量工作改革創新,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促進營商環境邁向更高水平,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二、改革內容

00001.取消深圳市內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考核發證及強制檢定。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調整為企業自主管理,不需計量行政部門考核發證,也不再實行強制檢定,但應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對企業用于對社會開展檢定、校準的計量標準器具,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計量授權管理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辦法》《深圳經濟特區計量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三、行政許可改革措施

(一)試點期間不再受理企業內部使用最高計量標準器具核準的行政許可申請。

(二)結合“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審批”改革試點工作,優化調整計量標準器具核準行政許可業務流程,修訂完善工作規則和服務指南。

(三)已按照《計量標準考核辦法》有關規定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在其有效期內證書依然有效。

(四)已經受理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核準行政許可申請的,依法終止審批程序。

四、指導幫扶措施

(一)加強行政許可和強制檢定窗口工作人員培訓,積極做好對申請人的引導和解釋說明工作。

(二)對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按要求免收檢定費用。

(三)組織開展技術咨詢等,幫助企業了解自主管理的計量標準器具的技術和管理要求、計量溯源性要求和溯源方式等,科學合理有效建立、保存、維護計量標準器具。

(四)鼓勵企業參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免費計量比對活動,幫助企業不斷提高計量能力和水平。

五、監督管理措施

(一)企業自主管理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不再實施強制檢定管理。按照要求溯源至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或計量基準器具,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或計量基準器具無法滿足溯源技術要求的,應當通過計量比對的方式保持量值的一致性,或者通過溯源至國際互認的校準測量能力滿足溯源要求。

(二)通過雙隨機監督檢查、抽查等方式加強對企業自主管理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事中事后監管,確保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和計量標準準確。對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不齊全、未依法進行檢定或校準、環境條件或工作場地不適宜、計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情況的,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

(三)強化社會監督,依法及時處理舉報、投訴問題,調查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加強信用監管,依法向社會公布企業信用狀況,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試點工作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之一,各相關單位要提高思想認識,堅持效果導向、問題導向,履行好工作職責,嚴控監管風險,確保放得開、管得住。

(二)加強組織實施。市局計量認證處負責統籌推進試點整體工作,加強對各轄區局、計量檢定機構的業務指導,審批處負責做好行政許可業務工作銜接,計量檢定機構負責做好強制檢定業務工作銜接,各轄區局按要求負責做好轄區內企業事中事后監管,確保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和計量標準準確。

(三)強化宣傳評估。各單位要加強宣傳和引導,為試點工作營造良好環境氛圍。要及時跟蹤、監測、評估、總結試點工作的實際情況,防止出現管理漏洞。對出現問題和發現風險的要及時向市局計量認證處報告。



 
地區: 廣東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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