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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應急管理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的通知 (寧應急〔2022〕19號)

   2022-02-22 420
核心提示:按照自治區多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動態管理機制有關要求,自治區應急管理廳依據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對2020年12月19日印發的《應急管理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寧應急(2020)123號)進行了調整,現印發給你們,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

五市應急管理局、寧東管委會應急管理局:

按照自治區多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動態管理機制有關要求,自治區應急管理廳依據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對2020年12月19日印發的《應急管理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寧應急(2020)123號)進行了調整,現印發給你們,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2022年2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自治區應急管理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無)

二、下列輕微違法行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定依據

1

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2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3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4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5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6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7

生產經營單位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下列違法行為,符合法定條件,依法減輕行政處罰(無)

備注:

1.《清單》中所稱“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是指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2.《清單》中所稱“首次被發現”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該項違法行為自本清單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區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執法人員發現。

3.《清單》中所稱“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輕微,并按時限要求完成了違法行為整改,而且經執法人員復查驗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要求。

4.《清單》中所稱“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沒有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任何的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后果。



 
地區: 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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