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統一執法尺度,解決各管理局在實際運用中出現的問題,更好的推廣生態有獎舉報,現就《深圳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提出如下解釋意見:
一、《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載明的信息”是指舉報人實際發現的信息,不包括舉報人通過主觀推測、想象或者判斷得出的信息;“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是指違法行為發生的年月日或具體時間段;“具體位置”,是指違法行為發生的地點,應當具體到某區某街道某樓棟,或者排放、傾倒的地點;“違法情形”,是指違法排放的污染物種類、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方式、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具體情形、危險廢物非法貯存的具體情形等。
二、《獎勵辦法》第十一條所稱“舉報人應當提供的信息不全”,是指舉報人提供的信息中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具體位置、違法情形任一項缺失或者任一項信息不全,該信息不包括舉報人通過主觀推測、想象或者判斷得出的信息。
三、本通知由深圳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特此通知。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