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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處制度(張政辦發〔2011〕139號)

   2013-04-11 642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協調各食品監管部門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協調各食品監管部門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由食物(食品)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事件,包括:事故影響范圍跨縣區行政區域,危害涉及人數較多,或經國家有關部門、政府領導批示、重要媒體曝光,事故性質惡劣的,或者有其他證據表明有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件。根據《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特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第三條  張掖市轄區內涉及食品安全的各相關部門在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應急處理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的性質、情節、危害范圍及程度,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首先依據食品安全事故有關應急管理、信息報送的規定和各自職責及時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時組織協調各工作小組及成員單位開展事故調查,并按程序查處。

  第六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堅持群防群控,加強日常監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對可能引發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

  第七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舉報登記、線索收集和報告制度。對消費者舉報、媒體披露、有關部門通報和市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轉交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詳細記錄。

  第八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報送工作,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除按規定報相應上級主管部門外,應于2小時內報告市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按規定程序上報市政府、省政府和省衛生廳。

  第九條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分為初次報告、階段報告和總結報告。

  初次報告應當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傷亡人數,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況等。盡可能報告的信息:事故的簡要經過,直接經濟損失估算等。初次報告應在知悉上述情況后1小時內報告。

  階段報告應當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原因等。階段報告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階段報告應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變化或者上級要求隨時上報。

  總結報告應當報告的內容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發生和處理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對今后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總結報告應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

  第十條  經批準后,報告可采用電話、傳真、網絡等快捷有效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市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對直接接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組織協調或移交有關部門及各縣區人民政府進行調查處理,一般要求7日內反饋結果,必要時要求有關部門和各縣區隨時上報有關查辦信息。

  第十二條  對投訴舉報、領導批示或新聞媒體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市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事故查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或回訪督查,對整改或責任處理不到位的,將下發督辦函,督促進一步整改或重新處理。

  第十三條  市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和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做好查處情況的及時上報工作,并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資料匯總建檔備查。

  第十四條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后,有關結果應及時向市應急處理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涉及的縣區人民政府通報。

  第十五條  實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凡未按要求及時報告或報送信息,貽誤時機,造成后果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市食安委負責解釋。



 
地區: 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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