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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安全生產資格考試點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2022-01-10 761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安全生產資格考試點工作,加強對安全生產資格考試點的監督管理,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產資格考試點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區應急管理局、各安全生產資格考試點: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安全生產資格考試點工作,加強對安全生產資格考試點的監督管理,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產資格考試點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2年1月5日

(聯系人:張建強;聯系電話:28051679)

天津市安全生產資格考試點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安全生產資格考試點工作,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培訓〔2013〕1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以下統稱安全生產資格)考試點管理工作。

第三條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監督安全生產資格考試點(以下簡稱考試點)工作,考試點設置工作。

各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轄區內考試點工作,對轄區內考試點設置提出意見。

考試點承擔安全生產考試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負責計算機網絡、考試設施和器材的建設和維護工作;承擔市應急管理局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配合各區應急管理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考試點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我市關于考試點設置的有關規定,具體規定由市應急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條市應急管理局應將考試點信息、考試收費標準在官網予以公布。

第六條考試點不得擅自改變批準設置時的有關內容,確有變更需要的,應向市應急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進行變更。

第七條考試點應按照市應急管理局的要求開展考試工作,不得從事與所承擔考試任務有關培訓活動。

第八條考試點在考試過程中應全過程錄像,及時建立考試檔案,考試檔案應包括考試錄像資料、培訓證明等資料,并對考試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考試點因非自身原因不能承接考試任務的,應及時上報市應急管理局,由市應急管理局暫停其承接考試任務,直至考試點提出承接考試任務申請獲批。

第十條考試點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通報批評:

(一)未及時制止考生違規行為的;

(二)考試點工作人員未佩戴相關證件的;

(三)與考試無關人員在考試期間進入考場的;

(四)考試管理人員未在崗在位的。

第十一條考試點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暫停考試點考試工作3個月處理。接受處理的考試點,應在期滿前10個工作日內,提交整改報告,經批準后,方可恢復考試點考試工作。

(一)在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被2次通報批評的;

(二)考試點擅自改變批準設置時的有關內容,但未影響考試工作的。

第十二條考試點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暫停考試點考試工作6個月處理。接受處理的考試點,應在期滿前10個工作日內,提交整改報告,經批準后,方可恢復考試點考試工作。

(一)在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被2次通報批評的;

(二)未能及時、妥善處置突發情況,產生不良影響的;

(三)考試檔案造假的;

(四)考試未進行全過程錄像的;

(五)考試錄像資料未建立檔案的。

第十三條考試點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暫停考試點考試工作12個月處理。接受處理的考試點,應在期滿前10個工作日內,提交整改報告,經批準后,方可恢復考試點考試工作。

(一)由于考試點自身原因影響考試的;

(二)3個月以內被2次通報批評的;

(三)1年內累計接受1次暫停考試處理后,第2次違反需暫停考試處理條款的。

第十四條考試點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考試點考試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2年內累計接受2次暫停考試處理后,第3次違反需暫停考試處理條款的;

(二)不按照市應急管理局要求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的;

(三)從事與所承擔的考試任務有關培訓活動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及考試點存在違規行為的;

(五)不配合各區應急管理局的監督檢查的;

(六)存在其他不宜再承接考試點職責情形的。

被取消考試資格的考試點,自取消之日起2年內,市應急管理局不接受其申請設置考試點。

第十五條各區應急管理局應加強對考試點的監督檢查,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和對考試點的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上報市應急管理局,由市應急管理局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考試點被給予處理的,應將整改情況書面報所在區應急管理局,由區應急管理局提出意見并報市應急管理局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考試點受到處理的可以向市應急管理局提交陳述、申辯材料。

第十八條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考試點的違規行為,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二章有關情形認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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