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應急管理局、財政局,寧東管委會應急管理局、財政金融局:
現將《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自治區財政廳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并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察)職責的部門對所監管(監察)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對其所在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四條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堅持“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分級受理、屬地為主、歸口負責”和“誰核查、誰獎勵”的原則。
第五條重大事故隱患按照有關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的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判定。
第六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重點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以及非法轉讓行政許可、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或者拒不執行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隱患指令的;
(三)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等行為突出的;
(四)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五)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六)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九)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
(十)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十一)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或者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受理、核查、督辦、轉交、答復、統計和報告等制度,明確工作流程,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網絡舉報平臺,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需要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的,轉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舉報本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第九條舉報處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除調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對手寫的匿名信函鑒定筆跡。
(二)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等信息。
(三)在調查核實結束后10日內,除無法聯系舉報人外,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
第十條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二)對舉報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的,獎勵金額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瞞報、謊報的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事故等級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鼓勵實名舉報,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或“12345”熱線,或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舉報人應按照屬地原則逐級舉報。市、縣(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無法受理或者未及時處理的,舉報人可以向自治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其中,未及時處理的舉報事項,經自治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屬實的,由市、縣(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獎勵。
對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人身或者經濟損害要求賠償的舉報,舉報人應向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反映或者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但舉報人反映的生產安全事故應予以受理查處。
第十三條舉報人對同一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得同時向多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重復舉報,重復舉報不再受理。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給予第一個進行有效舉報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第十四條具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不在獎勵之列。
第十五條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查處、獎勵等情況匯總報上一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不得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和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市、縣(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舉報獎勵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區安監局、財政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寧安監辦〔2013〕1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