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國輻照食品的監管機構
泰國公共衛生部下屬部門泰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文簡稱該局)全面負責監管輻照食品。該局制定食品輻照場所的審議項目和食品輻照場所審查的評分考核標準,并執行輻照食品場所審查。審查項目包括在安全方面是否取得泰國政府機構的許可,如:持有輻照源許可證(泰國原子能和平辦公室簽發),持有設立工廠許可證(泰國工業部簽發)。該局重點考核輻照操作與控制,各考核項目實際總分不低于80%且未發現重大缺陷,可視為合格。
對于進口輻照食品,該局要求輻照食品進口商必須提供允許進口輻照設施的證明書,輻照設備和輻照食品的儲存標準不低于泰國法規規定的標準或其他國際等效標準,例如:Codex: Recommended International Code of Practice for Radiation Processing of Food (CAC/RCP 19-1979, Rev.2-2003)。
二、泰國輻照食品監管法規
2010年10月18日實施的泰國公共衛生部第325號公告《輻照食品》,是泰國現行有效管理輻照食品的法規(以下簡稱《輻照食品》)。
《輻照食品》規定使用的輻射類型必須來自原始輻射源:①來自含有Cobalt-60(60Co)或cesium-137(137Cs)輻照器的伽馬輻射,或②來自能級低于或等于500萬電子伏特的X射線發生器的X射線,或③來自以低于或等于1000萬電子伏特的能級運行的電子粒子加速器的電子輻射。
《輻照食品》要求輻照食品吸收劑量不應超過10 kGy,以確保食品安全并保護消費者。如果吸收劑量超過10 kGy,必須獲得泰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許可。根據不同輻照目的,具體規定了最大吸收劑量要求,如表1所示。
《輻照食品》要求輻照食品不得再次輻照,但水分含量低、需控制昆蟲污染的食品除外,如:谷物、豆類、脫水食品和其它類似食品。
表1 輻照食品的最大吸收劑量
序號 | 輻照目的 | 最大吸收劑量(kGy) |
1 | 為了防止塊根和塊莖在儲存過程中發芽 | 1 |
2 | 為了減緩成熟 | 2 |
3 | 為了控制/殺蟲 | 2 |
4 | 為了減少寄生蟲的數量 | 4 |
5 | 為了延長保質期 | 7 |
6 | 為了減少微生物和病原體的數量 | 10 |
三、泰國輻照食品標簽標識規定
《輻照食品》規定輻照食品的強制性標識內容包括:
①必須標識食品生產企業、食品輻照企業的總公司名稱和地址;
②標識“已通過輻照”或類似含義的信息;
③輻照目的“為了---”(留空格處表示輻照目的);
④輻照的日期、月份和年份;
⑤輻照食品標志(見圖1)。
⑥未經輻照但含有輻照成分的食品,應標識輻照成分的名稱“輻照---”或“---已經通過了輻照”(留空格處表示輻照的成分)相同含義的信息。
圖1泰國輻照食品標志
四、小結
輻照食品是一種需要嚴格控制生產過程并向消費者提供信息的食品。目前,泰國明確規定食品輻照源、輻照食品吸收劑量和輻照食品不得再次輻照的要求。泰國考核食品輻照生產的標準類同于國際標準,當輻照食品通過《輻照食品》質量標準時,制造商必須在食品標簽上標識完整的輻照信息。因此,我國食品出口企業在出口輻照食品到泰國前,應先了解泰國監管輻照食品法規的規定和進口準入要求,結合產品和泰國實際情況綜合考量,以確保食品(產品)合規出口泰國。食品伙伴網將繼續分享泰國食品監管相關內容,以期為企業食品出口泰國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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