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商務金融局、綜合執法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市局機場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各事業單位: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制度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1年第30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1日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制度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檢驗檢測市場營商環境,完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制度,提高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3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印發〈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告知承諾,是指檢驗檢測機構提出資質認定申請,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一次性告知其資質認定所需的條件和要求以及相關材料,檢驗檢測機構以書面形式(電子文本)承諾其符合法定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由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資質認定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需要取得市市場監管局頒發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首次申請資質認定、申請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增加檢驗檢測項目、檢驗檢測場所遷址時,可以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相應資質認定。特殊食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除外。
以告知承諾的方式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機構注冊地和檢驗檢測場所均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且近2年內未因檢驗檢測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首次申請機構除外)。
第四條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制度,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的辦理,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對承諾獲證機構的后續現場核查監督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撤銷資質認定證書或者相應資質認定事項。
市計量院負責組織協調專家,提供技術支持。
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獲證檢驗檢測機構的日常監督,根據市市場監管局委派參與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實施后續現場核查;對需要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根據市市場監管局委托按照行政處罰程序開展執法調查,履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程序后上報市市場監管局。
第五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資質認定事項,申請機構不愿作出承諾的,市市場監管局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一般程序實施資質認定。
第六條 對實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的事項,市市場監管局向申請機構告知下列內容:
(一)資質認定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申請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法律后果;
(五)資質認定部門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通過登錄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在“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上政務服務平臺”中在線提交加蓋機構公章的告知承諾書并按照告知承諾書的約定,向市市場監管局提交符合要求的相關申請材料。
鼓勵申請機構主動公開告知承諾書。
第八條 市市場監管局應當自收到機構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告知承諾書和相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市場監管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九條 市市場監管局受理申請機構簽署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材料后,直接作出同意的資質認定決定。對于網上申請的事項,告知承諾辦理時限不得超過0.5個工作日。
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現場勘查、公示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告知承諾辦理時限。
第十條 市市場監管局應當自作出資質認定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機構頒發資質認定證書。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在行政審批證件上注明申請機構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該行政審批決定。
第十一條 市市場監管局作出準予資質認定決定后3個月內,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有關技術評審管理的規定以及評審準則的相關要求,對機構承諾內容是否屬實組織后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專家組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技術評審報告,并對其承擔的技術核查工作和結論的真實性、符合性負責,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現場核查過程中發現檢驗檢測機構存在下列承諾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違諾失信行為的,均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實行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一)檢驗檢測機構提交的材料存在文字錯誤,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屬于承諾內容不實,視為輕微違諾失信行為;
(二)除上述情形以外,檢驗檢測機構提交的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且不會影響機構申報的檢驗檢測能力或管理體系運行的,屬于承諾內容嚴重不實,視為一般違諾失信行為;
(三)經后續現場核查認定,檢驗檢測機構不具備或部分具備申報的檢驗檢測能力的;或者不能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的;或者不具有能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的,屬于虛假承諾,視為嚴重違諾失信行為。
第十三條 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經調查存在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等違反承諾行為的,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撤銷資質認定證書或者相應資質認定事項,并予以公布,該檢驗檢測機構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資質認定方式。
被撤銷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包括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諾程序)。
實施后續核查監督時,發現被審批機構涉及其他資質認定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