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執法總隊、機場分局,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氣瓶充裝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1月15日第35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22年1月10日起實施,請認真遵照執行。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
上海市氣瓶充裝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氣瓶安全監管,規范氣瓶充裝許可工作,保證氣瓶充裝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2021)的要求,結合本市氣瓶充裝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氣瓶充裝許可及監督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氣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氣瓶安全技術規程》適用范圍內的氣瓶。
第三條(名詞解釋)
本辦法所稱“氣瓶充裝”是指利用充裝設施,將儲存在壓力容器中或者氣體發生裝置中的氣體或液體介質充裝到各類氣瓶的過程。
氣瓶的使用單位一般是指氣瓶的充裝單位,車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呼吸器用氣瓶的使用單位是產權單位。
第二章 許可管理
第四條(充裝許可制度)
充裝盛裝易燃、助燃、有毒、腐蝕性氣體(混合氣體的特性分類按照GB/T 34710《混合氣體的分類》和相關標準執行)氣瓶的充裝單位(僅從事非經營性充裝活動的除外)以及非重復充裝氣瓶的充裝單位應當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
須取得充裝許可證的氣瓶充裝單位除需滿足《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規定的資源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氣瓶充裝單位規模
占地面積應當不小于2000m2;氣瓶充裝、儲存建筑面積應當不小于800m2。崇明區的氣瓶充裝單位其占地面積,充裝和儲存建筑面積可分別為上述數值的1/2;車用氣瓶充裝站及僅充裝特種氣體、混合氣體的充裝單位,其占地面積、充裝和儲存建筑面積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后,可適當減少。
(二)自有產權氣瓶數量
氣瓶充裝單位自有產權氣瓶數量應當不少于《氣瓶充裝單位(須取得充裝許可的單位)自有產權氣瓶數量表》(附件1)所列數量。
(三)儲存能力
民用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單位,應當至少具有兩臺(含兩臺)50m3(含50m3)以上的液化石油氣儲罐,且應當有殘液處理能力;其他氣瓶充裝單位儲存氣體的能力應當與其充裝自有產權氣瓶數量相適應。
(四)加氫站專項要求
1.加氫站內儲存設施宜選用專用固定式壓力容器;
2.加氫站不宜通過壓縮系統直接向車用氣瓶進行充裝;
3.加氫站進行車用氣瓶充裝時,應當考慮充裝溫度對最高充裝壓力的影響,充裝后的壓力(換算成20℃時)不得超過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管理要求)
氣瓶充裝單位(覆蓋所有氣體類別,以下簡稱充裝單位)應當按照《氣瓶安全技術規程》第8章充裝使用的要求,具備對氣瓶進行安全充裝的各項條件,方可開展充裝作業:
(一)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和使用氣瓶充裝質量追溯信息系統,實現與檢驗單位、監管平臺的網絡互通,采用信息化技術對氣瓶充裝過程進行管理,做好充裝前(后)檢查情況、充裝記錄、車輛里程數(車用氣瓶加氣站)記錄等;
(二)充裝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相關規定,取得氣瓶使用登記代碼,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呼吸器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氣瓶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變更以及注銷手續;車用氣瓶的使用登記、變更和注銷由產權單位辦理;
(三)充裝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作業項目:氣瓶充裝),方可從事氣瓶充裝以及檢查工作;
(四)充裝單位應當根據氣瓶使用特點和充裝安全要求,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
(五)充裝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按要求開展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并做好信息上報工作。
第六條(消除使用功能)
充裝單位以及車用氣瓶、呼吸器用氣瓶等氣瓶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將超使用年限氣瓶等其他應當報廢的氣瓶送檢驗機構消除其使用功能,并向氣瓶使用登記機關報告,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辦理相關報廢手續。
第七條(年度報告)
充裝單位應當每年向所在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提交《氣瓶基本信息匯總表》(附件2)和《氣瓶年度安全狀況報告》(附件3)。
第四章 日常監管
第八條(安全監管)
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氣瓶安全技術規程》等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轄區內充裝單位實施安全監管。
第九條(安全評價)
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轄區充裝單位年度安全管理評價工作方案,每年組織轄區內的充裝單位按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評價導則》(DB31/T 1188)開展安全管理評價自評工作,并對自評情況進行抽查復核。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充裝單位自評情況和抽查復核結果報送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安全評價結果較差的單位列為次年重點監控單位,開展不少于兩次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年度檢查)
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轄區內的充裝單位列入年度檢查計劃,每年按照《氣瓶充裝單位年度監督檢查表》(附件4)實施一次年度監督檢查,并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本年度本轄區內充裝單位的年度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9日。
附件: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上海市氣瓶充裝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