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和依據
2019年3月20日,應急管理部發布《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以下簡稱應急部1號令),取消應急管理部審批甲級資質、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批乙級資質的分級審批規定,將安全評價資質、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統一交由省級監管部門審批,同時取消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地域限制和機構計劃性數量限制。2021年9月1日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相關條款進行了修訂。為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應急部1號令,切實加強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監管,規范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執業行為,省應急廳結合實際,制定了《云南省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相關要求,細化實施措施。
二、起草和出臺過程
文稿起草后,省應急廳征求了各州(市)應急局、省內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和法律機構意見。2021年8月25日至9月15日,在省應急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未收到修改意見建議。按照規范性文件發布程序,經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省應急廳2021年第3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2021年11月16日印發了《云南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應急規〔2021〕2號)。
三、內容要點解讀
《實施辦法》共5章21條,主要內容為:
第一章總則。共5條。主要內容為《實施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以及監管部門、有關機構的職責。
第二章資質認可。共5條。依據應急部1號令和《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2號)有關要求,明確了有關資質認定、技術人員專業能力認定、學科分類認定、專職技術人員認定、專家評審等工作的具體要求。主要是針對應急部1號令第六條關于申請有關資質應當具備的10個條件不夠具體、不便于實際操作的實際,《實施辦法》對固定資產認定范圍、工作場所認定要求和期限、設施設備認定要求、過程控制體系和管理文件內容、從業人員工作經歷和年限認定依據、機構網站公開內容、重大違法失信記錄認定依據、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認定依據等8個方面進行具體明確,并對技術人員專業能力認定、學科分類、設備配備條件、專職技術人員認定和專家評審等工作明確了具體要求。
第三章技術服務。共3條。主要是明確有關機構開展技術服務的總體要求、項目告知方式和技術服務規范。一是根據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補充了“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不得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要求。二是從監管實際出發,要求相關機構實施項目前應當線下向縣級監管部門書面告知、線上網絡告知,解決省、州市、縣監管部門難以掌握有關機構在本轄區內從業情況的問題,落實應急部1號令“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接受資質認可機關及其下級部門的監督抽查”的要求。三是進一步明確了有關機構開展的技術服務規范,要求機構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須參與現場勘驗,具體明確了現場勘驗圖像影像錄制、報告審核、跟蹤服務、人員簽字、資料歸檔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監督管理。共7條。主要明確應急管理部門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措施。從各級監管部門工作實際出發,明確了重點監管、日常監督檢查和聯合懲戒的內容。
第五章附則。共1條。明確了《實施辦法》開始執行的時間。
四、有關說明
《實施辦法》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11月16日,執行日期是2022年1月1日起。《實施辦法》的實施范圍不包括煤礦行業,煤礦行業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的措施辦法由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
五、宣貫措施
《云南省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實施辦法》將在省政府公報和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刊載,施行過程中,接受社會各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