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意見》及其推進計劃,規范知識產權專家(技術調查官)庫管理,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專家(技術調查官)對新疆創新發展和營商環境優化的智庫資源優勢,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經研究,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知識產權專家(技術調查官)庫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1年10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知識產權專家(技術調查官)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知識產權專家(技術調查官)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專家(技術調查官)對新疆創新發展和營商環境優化的智庫資源優勢,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根據新疆知識產權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入選專家庫,從事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及服務(含維權援助)等工作,具有較強理論水平或豐富實踐經驗的知識產權或相關專業人員;專家分法律類專家、技術類專家、財經類專家三種類型,其中技術類專家同時作為自治區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可以參與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處理的涉及重大、疑難、復雜的技術問題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活動。
本辦法所稱專家庫,是指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按照本辦法管理的專家人才庫。
本辦法所稱專家庫管理,是指專家庫的建設、專家出入庫、使用、指導、協調、監督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專家庫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科學管理、結構合理、規范使用、素質優良的原則進行管理。
專家庫管理工作職責為:
(一)建立、完善專家庫管理相關規范和工作流程等制度;
(二)組織公開征集工作;
(三)決定專家入庫、出庫;
(四)對專家入庫申請進行登記、組織資格審核,開展專業分類,建立入庫專家信息檔案;
(五)根據相關部門需求,抽取推薦專家參與工作;
(六)記錄、管理入庫專家的主要活動和工作業績檔案;
(七)專家庫的技術和運營維護;
(八)其它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在自治區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設立自治區知識產權專家庫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專家庫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專家入庫條件及程序
第五條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具有嚴謹的科學素養、職業道德和高度的責任心,作風正派,治學嚴謹,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二)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強理論水平或豐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專業(技術)領域和知識產權最新發展動態;其中,技術類專家應具有高級(或相當)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技術研發五年以上;
(三)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工作;
(四)熟練掌握國內外知識產權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服務新疆知識產權事業;
(五)自愿承擔相關保密義務,自覺遵守本辦法規定,無違法和違反本辦法等記錄。
技術類專家特別優秀的,根據工作需要,經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審批同意,可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專業職稱條件限制。
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且在企業從事知識產權管理或者技術研發工作累計十年以上的高管人員優先考慮。
第六條專家入庫按照公開征集、個人自愿報名或單位推薦、資格審核、審核結果公示、入庫等程序進行。
專家入庫具體包括如下程序:
(一)向社會公開征集;
(二)有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技術協會、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等單位推薦或個人申報:申報人填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知識產權專家入庫申請表》,并向自治區知識產權專家庫管理辦公室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自治區知識產權專家庫管理辦公室可審核申報人證明材料原件;
(三)自治區知識產權專家庫管理辦公室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核實,擬定入庫專家候選人名單;
(四)擬入庫專家候選人名單在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網站及相關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實名提出異議,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在異議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處理決定,并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和被異議專家候選人;
(五)公示無異議的專家予以入庫。
第七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領軍人才及高層次人才,或入選全國法院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技術調查人才庫的技術調查官,個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核準后,可直接入庫。
第八條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對專家庫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需要開展專家征集工作,視情增補并公布專家名單。
自治區知識產權專家實行聘任制,聘期為五年。聘期屆滿可根據需要進行續聘,不再續聘的,自動失去專家資格。
第三章專家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議事事項和有關行政管理制度規定的知曉權;
(二)對咨詢方法、評價指標、研究模式等的建議推薦權;
(三)獨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評審或咨詢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的權利;
(四)按照有關規定,獲取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
(五)主動要求出庫的權利;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條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客觀、公正、獨立的原則,參與評審活動,提出專業意見,不得委托他人代評,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干擾;
(二)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及保密規定,嚴禁泄露在評審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嚴禁泄露項目評審的內容、過程及結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評審項目的知識產權;
(三)自覺遵守專家庫管理制度,準時參加承擔的評審、咨詢等活動,因故不能參加的,應及時提前告知活動組織方;
(四)與評審對象和評審項目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妨礙評審公正性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五)從事評審工作時,不得接受有關單位、個人的饋贈、宴請,或者與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串通,為本人或所在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其他單位的利益;
(六)如實申報工作單位、職稱、執業資格、通訊方式等信息,若上述信息發生變化,入庫專家應及時書面告知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七)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四章專家庫管理與使用
第十一條專家庫長期開放,供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及相關部門使用。
第十二條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及相關部門制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政策以及開展立法、行政裁決、項目評審、咨詢、論證、鑒定、培訓、研討、維權援助(含海外維權援助)等有關活動,需要專家參與的,優先從專家庫中選用專家。
第十三條承擔相關工作專家的選用,采用在專家庫內隨機抽取方式取得。
抽取出來的專家視工作需求,在工作任期內一次或多次使用。
第十四條專家抽取應包含以下程序:
(一)提出需求:使用專家的部門就工作任務要求的專家條件和數量提出需求;
(二)設定條件:按照工作任務要求,設定專業要求和數量等條件,作為專家抽取設定條件;
(三)抽取專家:使用部門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形成候選專家名單;
(四)確定專家:使用部門與候選專家聯系,確定其是否可以參加專家工作;若有專家無法參加工作導致專家數量未達到相關任務要求,專家數量不足部分再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直到符合工作需求。
第十五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在參評項目中擔任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組成員的;
(二)3年內曾在參評項目的承擔單位任職或擔任顧問的;
(三)3年內與參評項目負責人或任務(課題)負責人共同發表過科技論文、共同承擔過各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等合作關系的;
(四)與參評項目負責人有近親屬關系、師生關系(碩士、博士期間)以及其他重大利益關系的;
(五)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評項目的承擔單位中任職或擔任顧問的;
(六)與參評項目承擔單位有業務往來等經濟關系的;
(七)與參評項目承擔單位及任務(課題)牽頭單位有行政隸屬關系的;
(八)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評審情形的。
第十六條專家承擔工作項目,可采取會面或書面工作的方式。根據工作實際,可采取召開專家論證會或電話、電子郵件咨詢等工作方式,但應做好記錄等工作。
采取書面方式開展工作的,自治區知識產權專家庫管理辦公室應自收到相關單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在專家庫內抽取相關專家,并將有關材料送達有關專家,使之了解工作內容及要求,并與有關專家商定完成工作的期限。有關專家應對工作內容及要求進行認真研究,制作書面答復意見或建議,并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活動組織方應當在專家參加活動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要從工作態度、專業水平、知識面、表達能力等方面對每位專家參加本次活動工作情況進行公正、客觀的評價,并對專家現實表現進行總體評分。
第十八條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定期組織或委托有關機構組織召開專家工作會議。根據需要,針對特定專業問題或重大議事事項,可臨時召開專家專門工作會議。
第十九條專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可決定其出庫:
(一)專家不積極履行工作職責或不勝任工作次數達三次以上的;
(二)專家不服從工作安排導致工作損失或有嚴重失職行為的;
(三)因健康等原因主動要求出庫的;
(四)三年內無故不參加專家工作會議和不承擔專家工作的;
(五)公眾舉報不符合專家資格,經核查屬實的;
(六)從事相關工作時,接受有關單位、個人的饋贈、宴請,利用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從事商業活動,或者與議事對象及相關人員串通,為本人或所在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其他單位的利益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條經確認出庫的有關人員不得以專家庫專家身份從事相關活動,且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庫,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終身不得再次入庫。
第五章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辦案
第二十一條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處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涉及重大、疑難、復雜的技術問題的,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活動。
第二十二條根據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的指派,技術調查官在行政裁決活動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以及調查范圍、順序、方法等提出建議;
(二)參與調查取證;
(三)參與詢問、口頭審理;
(四)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五)協助行政裁決辦案人員組織鑒定人、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員提出意見;
(六)列席合議組有關會議;
(七)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技術調查官參與調查取證的,應當事先查閱相關技術資料,就調查取證的范圍、步驟和注意事項等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技術調查官參與詢問、口頭審理時,可以向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發問。
第二十五條技術調查官應當在案件合議前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技術調查意見由技術調查官獨立出具并簽名,不對外公開。
第二十六條技術調查官提出的技術調查意見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
合議組對技術事實認定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活動的,應當在裁決文書上署名。
第二十八條參與行政裁決活動的技術調查官確定或者變更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并依法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技術調查官回避。
第二十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術調查官應當自行回避;技術調查官沒有回避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證人、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辦理的。
技術調查官的回避由合議組組長決定。
第三十條技術調查官對于參與行政裁決活動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其他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專家庫使用行為的監督,加強對使用專家庫的管理,保障專家庫及專家的信息安全,嚴禁私自復制、下載、泄露專家庫及專家相關信息等行為。
第三十二條專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責令其回避,并記錄在案;專家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者有關人員經確認出庫后仍以專家名義活動的,依法交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工作人員在專家(技術調查官)庫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機關紀委按照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