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家標準化戰略部署,推動《山東省標準化條例》有效實施,省市場監管局研究制定了《山東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山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魯市監標規字〔2021〕7號),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20年8月,我省率先出臺《山東省標準化條例》,將我省標準化綜合改革實踐經驗法制化。落實《山東省標準化條例》,圍繞地方標準管理、專業標準化技術組織管理等重點工作,省市場監管局啟動配套性《山東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山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文件的制修訂工作。結合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和省部標準化戰略合作協議,有關標準化創新發展要求在文件中予以細化落實。文件的制定實施,將進一步完善全省標準化工作制度體系。
二、文件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山東省標準化條例》等。
三、起草過程
《山東省標準化條例》實施后,各項改革措施深入推進,各地在實踐過程中,不斷總結問題需求,創新工作方式,積累系列經驗模式。總結各領域經驗模式,支撐標準化條例要求落地落實,省市場監管局自2020底啟動了兩項規范性文件的制修訂工作。經廣泛調研、需求搜集、修訂起草、專家論證、征求意見等,根據各方面意見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10月11日,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研究通過,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內容
(一)《山東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本辦法明確了地方標準的定位、制定范圍、地方標準制定流程和工作要求等,地方標準是政府履職所需技術要求,制定范圍主要是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基礎性、通用性、公益性事項。辦法對地方標準工作流程進行再造,優化了立項、送審和報批等關鍵環節;對申報材料進行范式化調整,進一步提高申報工作便利度;明確行業部門職責,強化標準的實施、評估和監督。
本辦法共八章四十九條。分別為:
第一章 總則(10條)。規定制定本辦法的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明確地方標準的制定范圍、制定原則,界定地方標準管理主體、職責定位等。
第二章 標準立項(7條)。規定地方標準立項申請、立項審查、計劃公示、計劃下達等工作要求,強調立項審查要點,明確地方標準制定周期。
第三章 標準起草(7條)。明確地方標準起草責任部門,規定了地方標準起草工作、編制說明編寫、征求意見等要求。
第四章 標準技術審查(8條)。規定地方標準送審材料要求、送審材料審查重點、地方標準技術審查會議要求及專家委員會審查要點等。
第五章 標準批準發布(10條)。規定地方標準報批材料要求、報批審查、公示、編號、發布、備案等工作要求,明確地方標準檔案管理要求。
第六章 標準實施監督(2條)。規定地方標準實施監督責任部門,強化地方標準的宣貫、培訓和實施。
第七章 標準復審(2條)。規定地方標準復審時限、復審結果處理、復審程序要求等。
第八章 附則(3條)。明確地方標準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執行,規定本辦法的解釋部門、實施日期和有效期。
(二)《山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本辦法與地方標準管理辦法配套,提出標委會是聚集專業領域智力資源的平臺,應統籌謀劃各專業領域標準體系,支撐省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標準化工作;明確了標委會組建、換屆、調整等工作程序,強化標委會的規范化管理和運作。
本辦法共五章三十九條。分別為:
第一章 總則(6條)。規定制定本辦法的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管理主體、職責定位等。
第二章 組織構成(11條)。規定技術委員會的委員構成人數要求、委員條件、委員職責、秘書處承擔單位要求等。
第三章 組建、換屆、調整(13條)。規定技術委員會的組建、換屆、調整等工程程序,提出技術委員會申請、公示、籌建、成立等組建工作程序要求和時限要求。
第四章 監督管理(7條)。規定技術委員會印章管理和使用、技術委員會監督管理等要求。
第五章 附則(2條)。明確本辦法的解釋部門、實施日期和有效期。
相關鏈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山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