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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管理辦法(榆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廢止】

   2011-07-01 234
核心提示:  現發布《榆林市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管理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現發布《榆林市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管理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和經營市場的管理,規范種子生產、經營、管理行為,維護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促進種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農業部《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

  第二章 生產管理

  第三條 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的生產實行許可證制度。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縣區種子管理部門審核,經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市種子管理部門復審,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主要農作物常規種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縣區種子管理部門審核,受委托的市級種子管理部門復審,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四條 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具備種子法及農業部《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規定的條件,并按其程序辦理。

  第五條 非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的生產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縣區種子管理部門審核登記,報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市級種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申請辦理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登記備案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常規種子的,注冊資本30萬元以上,生產雜交種子的,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地、種子曬場和必要的倉儲設施。

  (三)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1名以上,熟悉種子生產的技術人員2名以上,并具有種子儲藏保管專業技術人員1名以上。

  (四)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五)具有無檢疫對象的種子生產地點。

  (六)具有常規種子質量檢驗儀器設備。

  第七條 縣級審核、登記機關要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登記工作;市級審批機關要在收到縣級審核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發給生產許可證;需報省上審批的,市級復審機關要在收到縣級審核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 并上報審批機關。審核、復審、審批未通過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種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種子生產登記備案證明有效期為1年,種子生產者應在有效期滿前一個月,持原證明重新申請登記。

  第九條 禁止變造、偽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及登記備案證明;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或未按照生產許可證、登記備案證明規定的生產區域、種類、品種、面積生產種子。

  第十條 商品種子的生產應當嚴格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確保種子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種子生產者應當建立生產檔案,載明生產地點、親本種子來源、質量和田間檢驗記錄等內容。

  第十一條 要建立制種親本的生育特性、適應性和來源備案制度。制種企業要向縣、市種子管理部門提供真實可靠的親本生育特性材料、生產適應性報告、栽培技術規程和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證明,屬授權品種的,還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農作物種子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種子經營者必須先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后,憑種子經營許可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種子營業執照。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制度。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經營許可證由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縣區種子管理部門審核,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市級種子管理部門復審,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它農作物種子的經營許可證由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縣區種子管理部門審核,市級種子管理部門復審后由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具備種子法及農業部配套法規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規定的條件,并按其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一)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

  (二)種子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

  第十五條 經營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參照種子法第十七條和本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種子經營備案證明有效期為1年。在有效期內變更經營項目,應辦理變更手續。期滿后需申請重新登記的,應在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持原證明申請辦理。

  第十七條  農作物種子價格應按物價部門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全市種子產業發展規劃,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財政、貸款和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保證規劃的實施;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種子產業的統籌規劃、制定貫徹落實意見和宏觀調控;鄉鎮行政組織具體負責組織種子產業的實施,并協調解決種子生產中出現的問題;村級行政組織具體負責落實面積、地塊、制種戶,配合相關部門協調解決制種戶與非制種戶之間的矛盾,并監督管理種子生產的各個環節。

  第十九條 種子生產基地村應當具備農作物種子生產所必須的條件,要與有資格的種子生產單位簽訂種子生產合同。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種子生產區域內從事危害種子生產的活動。對拒不執行統一規劃,在已劃定的制種隔離區內種植同類作物的,應強制割除造成的經濟損失自行承擔。

  第二十一條 種子生產基地農戶應當嚴格執行種子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確保種子質量。所產合格種子必須按合同約定全部交售給預約生產方,禁止拒交、非法倒賣、摻雜使假。因栽培管理不善或不遵守技術操作規程而導致的產量和質量損失,由農戶承擔。

  第二十二條 種子生產企業應當全面負責基地生產的技術指導,及時按合同約定收購所產合格種子,并承擔因品種不適或技術指導失誤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種子生產企業在每年播種前1個月,必須將生產種子的種類、品種、面積、生產基地所在鄉村以及簽訂的合同等材料,逐級上報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種子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經登記確認的種子生產基地,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四條 種子生產基地要本著長期發展,相對穩定的原則。種子生產者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基地給予一定的建設投資、技術培訓和信息法制服務,提高基地的生產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條 市、縣種子管理部門要建立資審實地考查制度。對轄區內種子生產基地的隔離、生產技術、民情民意以及生產企業的資產實力、技術水平、市場預測等進行真實性考查。

  第二十六條 建立制種企業及種子基地鄉、村信譽等級評估制度。市、縣種子管理部門每年根據轄區種子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包括基地落實、生產過程質量控制,管理部門質量檢驗結果,合同履約情況等)和基地鄉、村生產情況(包括隔離區的設置、基地管理、技術措施落實、合同履約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并予公布。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籌備、使用種子,應當進行質量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種子,不得調出、調入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種子企業要建立健全質量保證制度。保證其生產、加工、包裝、銷售的種子符合種子法及有關配套法規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九條 市、縣植物檢疫部門要嚴格按照《植物檢疫條例》和《陜西省種子苗木檢疫辦法》的規定搞好種子檢疫工作。對調入本轄區內繁殖種子的親本種子,調入單位要憑植物檢疫證書等相關材料向當地植物檢疫部門申報備案。

  第三十條 依法承擔種子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的機構,應符合《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并按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展工作和收費。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級種子管理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監制統一的農作物種子生產合同,合同必須明確制種雙方的法律義務、風險責任、違約責任和仲裁條款。制種合同必須由制種企業與基地村簽訂。

  第三十二條 基地村在簽訂合同前,應查驗生產單位有無種子生產資格。若農戶自行接受無證單位制種任務,除按種子法的規定進行查處外,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負。

  第三十三條 合同糾紛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解決或者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機構裁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制種農戶不得聚眾圍攻各級人民政府和生產單位。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無證生產或超出種子生產許可證規定的范圍、面積和區域生產種子的;或者種子生產面積、品種、基地變更后未及時申報辦理變更手續的;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以及不按規定申報備案經營農作物種子的;均按非法生產經營論處,依照種子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種子生產田未達到規定的田間隔離標準的,視為生產假劣種子行為,依照種子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搶他人已登記的生產基地或搶購、套購他人基地所產種子者,按無證生產經營對待,依照種子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處罰;基地農戶違法倒賣種子的,沒收倒賣的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不履行生產經營合同或與無資格生產企業簽訂制種合同、在當年信譽等級評估較差且造成不良影響的制種企業或基地村,除按有關法律進行制裁外,要通報其不良行為,并取消制種企業種子生產經營資格一至兩年。取消制種村制種基地資格兩至三年。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依照種子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蓄意煽動制種農戶圍攻各級人民政府和生產單位的行為人,根據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種子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應對轄區內種子生產、加工、貯藏、運輸等環節依法進行檢查。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檢查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指的主要農作物為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向日葵和蘋果。

  第四十二條  中藥材、蔬菜、草種、花卉、食用菌菌種的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活動,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榆林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地區: 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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