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海省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激勵在青海省質量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對質量發展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引導全省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發揮質量、標準和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進一步提升青海省總體質量水平、弘揚工匠精神、推進品牌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青海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海省質量獎是經中央批準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旨在推廣科學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和質量價值觀,激勵引導全省不斷提升質量,建設質量強省。
第三條 青海省質量獎分為青海省質量獎和青海省質量獎提名獎,評選周期為2年。青海省質量獎名額每屆總數不超過9個組織和個人,青海省質量獎提名獎名額每屆總數不超過10個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 青海省人民政府設立青海省質量獎評審表彰委員會(以下簡稱表彰委員會),負責青海省質量獎的管理和指導。表彰委員會由青海省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行業協會組成。表彰委員會下設青海省質量獎表彰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表彰委員會辦公室)、青海省質量獎評審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和青海省質量獎評審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
表彰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專家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由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建,負責青海省質量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青海省質量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應當遵循自愿申報和科學、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評選工作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干預,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青海省質量獎獎勵經費在青海省人民政府獎勵資金中列支,評審工作經費從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用經費中列支。
第七條 青海省質量獎以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為基礎,依據DB63/T1460《青海省質量獎評價準則》,制定《青海省質量獎評審規則》,并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最新發展及時修訂和更新。
第八條 青海省質量獎的申報、受理、評審、表彰以及宣傳推廣、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申報與受理
第九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內設、班組等機構(以下簡稱申報組織)申報青海省質量獎組織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青海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合法進行生產經營等業務活動5年以上;
(三)近5年內無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四)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品牌創新和知識產權創造,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省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前列,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帶動作用;
(五)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
(六)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創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
第十條 自然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申報青海省質量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從事質量或與質量相關工作經歷滿10年;
(三)對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創新以及青海省質量發展事業作出突出貢獻;
(四)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一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填寫申報表,提供書面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注明。
申報組織應當在本組織內部進行公示。申報組織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分支、內設、班組等機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對經其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并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出具申報推薦意見。
申報個人所在單位應當對經其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個人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并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個人出具申報推薦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向下列單位提交申報材料:
(一)申報組織所在市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個人單位所在地市州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受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的社會團體和行政機關。
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需要取得申報推薦意見的申報組織和個人,還應當提交申報推薦意見。
第十三條 市州級市場監管部門及受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的社會團體、行政機關應當對收到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經過公示無異議的,市州級市場監管部門及受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的社會團體、行政機關應當出具審核意見,經有關單位同意后,與申報材料及申報推薦意見一并送表彰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四條 表彰委員會辦公室會根據形式審查意見和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形成青海省質量獎受理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章評審與表彰
第十五條 表彰委員會辦公室在評審工作開始時,應當在有關媒體、網絡上發布通告,啟動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 青海省質量獎的評審工作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專家委員會組織成立材料評審組,對申報組織和個人所提供的申報材料進行材料評審。未通過材料評審的,專家委員會要說明理由并提出改進建議,由表彰委員會辦公室告知申報組織和個人;
(二)專家委員會組織成立現場評審組,對通過材料評審的優秀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對個人進行陳述答辯,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報送表彰委員會辦公室;
(三)監督委員會對評審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提出對評審工作的意見,形成監督報告,報送表彰委員會辦公室;
(四)表彰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評審報告和監督報告的意見,提出青海省質量獎擬獲獎組織和個人建議名單;
(五)表彰委員會辦公室通過省級媒體向社會公示經審定的擬獲獎組織和個人名單,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異議。表彰委員會辦公室對提出的異議應當及時答復,無異議后向表彰委員會報告公示情況;
(六)表彰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對評審報告和監督報告予以審議,投票產生青海省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名單,報省政府。
第十七條 青海省人民政府對獲得青海省質量獎各獎項稱號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頒發證書、獎牌或獎章,并予以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四章宣傳推廣與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有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責任和義務,應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始終保持標桿形象,成為全社會增強質量意識、宣傳質量管理經驗、普及質量知識的引領者。
第十九條 獲獎組織可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青海省質量獎稱號及標識,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
第二十條 市州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受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的社會團體、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職責,組織本地區、本行業獲獎組織和個人開展青海省質量管理交流推廣活動,并對其遵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應當報告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一條 鼓勵獲獎組織持續提升質量管理能力,爭創中國質量獎。
第二十二條 青海省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實行公示異議和回避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獲得青海省質量獎的組織需每年向表彰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年度自評報告。
第二十四條 需要保持榮譽的組織應滿四年向表彰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復評申請,復評通過的組織不占本屆獎項名額。滿四年未提交復評申請的組織不予保持榮譽。
第二十五條 接受評審的組織和個人對評審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進行評價,并反饋監督委員會。評審人員對申報組織和個人接受評審的情況進行評價,并反饋監督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
第二十七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或者獎章,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建議有權機關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其獎勵,由青海省人民政府撤銷獎勵稱號,并公開通報。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青海省質量獎評審規則由表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制定。
第三十條 青海省質量獎標志式樣由表彰委員會辦公室統一規定。
第三十一條 參與青海省質量獎受理、評審、表彰的單位和個人與申報組織或者申報個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并對其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表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25日起施行,2014年5月8日印發的《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海省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2014〕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