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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北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冀市監規〔2021〕5號)

   2021-10-15 883
核心提示: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因專利侵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為專利侵權糾紛。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雄安新區綜合執法局:

現將《河北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若干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3日

(信息公開類型:主動公開)

河北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行為,嚴格依法行政,確保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質量和效率,維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營造建設創新型國家、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良好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若干規定。

第二條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因專利侵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為專利侵權糾紛。

第三條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居中對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處的行為。

第四條  發生專利侵權糾紛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行政裁決。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或撤回處理請求以外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第二章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立案登記制

第六條  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理請求,一律受理并登記立案。對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七條  受理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應當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內經補正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第八條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出具書面通知載明理由。

第三章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書面審理機制

第九條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書面審理指的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對立案時請求人已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經組織當事人陳述和質證后,書面作出行政裁決的一種審理機制。

第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卷宗材料齊全,且被請求人放棄答辯或承認事實的案件,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裁決決定。

第十一條  請求人和被請求人應對自己主張的利己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二條  對存在下列事實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予以認定,并書面審理作出行政裁決: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明確承認的;公眾所知的現有技術;自然規律及定理;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第四章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口頭審理

第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

第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程序中,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相關通知文書,通知進行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并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交通知文書回執。

第十五條  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一經確定一般不再改動,遇特殊情況需要改動的,應當提前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十六條  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口頭審理的,視為撤回請求;被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缺席審理。

第十七條  口頭審理應當按照通知文書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口頭審理應當公開進行,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條  對庭前準備充足、證據收集全面、庭審調查清晰的案件,口頭審理結束后,可以當庭作出裁決。

第五章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先行調解制度

第十九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行政裁決時實行先行調解制度。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促進雙方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協議。調解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和他人利益。

第二十條  調解時,執法人員應當宣布調解紀律,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宣布執法人員、記錄人的身份,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二十一條  調解過程中,執法人員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陳述,查明爭議的基本事實,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調解方案,執法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協商時參考。

第二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應當制作調解筆錄,記載調解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協商事項、當事人意見和調解結果,由參加人員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四條  調解時,應當保護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  調解結果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終止調解。

第六章  無爭議事實記載制度

第二十六條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在調解階段沒有達成調解協議,但在調解階段有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可以將其書面記載下來作為證據使用。

無爭議事實必須記錄在無爭議事實記載表上,由雙方當事人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簽字或蓋章確認。

第二十七條  不予確認無爭議事實記載表證據證明力的情形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違背公序良俗的;違反自愿原則的;其他不予確認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已審查確認的無爭議事實記載的內容,不再需要當事人舉證、質證,當事人確有證據推翻的除外。

第七章  案件送達信息網上公告制度

第二十九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管理專利工作部門官方網站網上公告送達。

第三十條  網上公告送達,應當制作送達回證,將公告網頁頁面采用帶日期、帶網址的方式全部打印,由案件承辦人員簽名并注明日期,粘貼在送達回證上。

第三十一條  實行網上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八章  辦案分級指導機制

第三十二條  省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有較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第三十三條  對于跨市的重大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省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協調處理。

第三十四條  設區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處理除前述規定以外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第三十五條  根據地方性法規規定,不設區的市(縣、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權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第九章  督辦、轉辦、移送

第三十六條  省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行政區域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進行督辦。

第三十七條  省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案件進行公開掛牌督辦。

第三十八條  省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加大對大型展會和電子商務領域發生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督辦工作力度。

第三十九條  負責督辦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跟蹤案件辦理進程,接受督辦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督辦案件應按時辦理并及時提交辦理結果。

第四十條  省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接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轉辦的案件或者接到請求人的處理請求后,應及時向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轉辦,并跟蹤案件辦理進程。

第四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不屬于該部門管轄的,不予立案。若立案后發現不屬于管轄范圍的,應作撤案處理。同時,應當將案件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移送前告知請求人。

第四十二條  受移送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受理或者立案。受移送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其管轄的,應當報請雙方共同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四十三條  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將下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提級辦理。下 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不宜由自己管轄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報經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同意后,可以移送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第四十四條  本若干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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