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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舟山市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舟政發〔2021〕16號)

   2021-10-12 566
核心提示:現將《舟山市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舟山市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舟山市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及《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21〕24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及省委十四屆九次、市委七屆十一次全會精神,圍繞忠實踐行“八八戰略”、奮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題主線,以數字化改革為牽引,將“證照分離”改革作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重要抓手,統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圍和更多行業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努力打造與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為舟山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先行市提供有力支撐。

(二)改革目標。在全市范圍內全面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在改革自主權限內,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著力推進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有效解決“準入不準營”問題,大幅提高市場主體辦事的便利度和可預期性,進一步推動我市市場主體發展壯大。

二、進一步推動落實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

(一)實施一張清單全覆蓋管理。根據《浙江省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和《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結合我市實際梳理形成《舟山市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詳見附件),將全部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納入清單管理,并逐項列明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審批層級和部門、改革方式、具體改革舉措、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等內容,實現一張清單全覆蓋統一管理。

(二)落實涉企經營許可分類改革。進一步鞏固我市實施“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成果,深化涉企經營許可分類改革,更大力度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對直接取消審批的事項,企業(含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等不得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行政許可證件。對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原則上實行事后備案,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確需事前備案的,企業完成備案手續即可開展經營。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備案手續條件,對按規定提交備案材料的企業,應當當場辦理,不得作出不予備案的決定。對實行告知承諾的事項,市級有關主管部門應統一制定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諾操作規程,一次性告知企業。對因企業承諾可以減省的審批材料,不再要求企業提供;對可在企業領證后補交的審批材料,實行容缺辦理、限期補交。對企業自愿作出承諾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應當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對優化審批服務的事項,市級有關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并同步做好配套制度更新。各地各部門要積極回應企業關切,探索優化審批服務的創新舉措。

三、強化改革系統集成配套

(一)完善清單聯動管理體系。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完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與權責清單、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的聯動調整機制。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中直接取消審批的事項,原實施部門要將其移出本部門權責清單;對其他事項,各部門要及時調整事項類型、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提交材料等內容。清單之外,非禁即入,一律不得限制企業進入相關行業開展經營。

(二)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持續推進“先照后證”改革,做好注冊登記前置許可改為后置許可的配套工作。開展經營范圍規范化登記,為企業自主選擇經營范圍提供自助服務。企業超經營范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處罰。有關主管部門不得以企業登記的經營范圍為由,限制其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或者其他政務服務事項。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內,試點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材料實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后及時予以登記確認、核發營業執照。

(三)深化“一表一書”最簡審批模式。繼續推行“以承諾書代替部分材料或全部材料”的改革實踐,按照“精簡、明確、便利”的要求,分類界定“免于提交材料”“可證后補交材料”和“部門間共享材料”,在更大范圍、更多領域實行“一表一書”最簡審批模式。

(四)推進電子證照歸集應用。深入推進涉企證照電子化,強化電子證照跨層級、跨地域、跨部門、跨領域間的共享和應用。凡通過電子證照可以獲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相應材料。在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特色街區等場所普遍推廣電子亮照亮證,對公開展示電子證照的,視為已履行亮照亮證義務。同時,探索電子營業執照多跨場景應用,逐步實現在科技、稅務、不動產、招投標等政務服務領域和商務服務、金融服務等領域的共享調用。

(五)統籌推進“證照聯辦”改革。準確把握“證照分離”和“證照聯辦”兩項改革之間的關系,確保同步安排和推進。以企業端便利為導向,再造政府端業務流程,探索企業多業態經營事項的集成和并聯服務,在加大對單一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簡化和優化審批的基礎上,推動后置許可事項的并聯“一件事”審批,打造舟山特色一體化工作模式,提升準入準營透明度、便利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六)配合做好“證照分離”數字化集成應用。根據全省優化營商環境集成應用建設工作的要求,積極配合做好省“證照分離”協同平臺系統應用,形成從注冊登記、許可審批到事中事后監管高效協同的全流程數據管理閉環,實現告知承諾應用率達10%以上,監管到位率達80%以上,網辦率達80%以上,滿意率達90%以上。

四、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明確監管職責邊界。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嚴格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事中事后監管,堅決防止和糾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問題。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的,由原審批部門依法承擔監管職責;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的,由審批部門負責依法監管持證經營企業、查處無證經營行為。依法納入綜合行政執法范圍的事項,要明確具體劃轉的執法事項、負責日常監管和投訴舉報受理以及行政處罰的部門,確保監管執法有序銜接。對下放審批權的事項,同時調整監管層級,確保審批、監管權責統一。

(二)完善監管事項清單。各有關部門對照“證照分離”改革要求,梳理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監管事項,對直接取消審批和審批改為備案的,相應的監管事項原則上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事項清單;對實行告知承諾或優化審批服務,且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納入重點監管事項清單,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重點監管,其他監管事項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事項清單。市級有關主管部門要統籌制定年度監管計劃,加強和規范各類監管執法工作。

(三)落實信用監管機制。實行告知承諾的,審批部門對申請人存在虛假承諾記錄或有其他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明確對企業履行承諾情況進行核查的方式、內容、期限和處置要求,并通過“互聯網+監管”系統發送至相應核查人員。經核查發現企業承諾不實的,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納入信用記錄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推動各領域實施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管理,深化“通用+專業”信用綜合監管體系,全面提升信用監管水平。

(四)推進執法監管“一網通管”。統一推廣“互聯網+監管”系統和行政處罰辦案系統,開展事中事后監管。全面應用掌上執法系統,實現一個應用程序(APP)管執法。充分利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探索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措施,不斷提升監管科學性和有效性。

五、切實抓好改革政策落地見效

(一)健全改革工作機制。要進一步完善“證照分離”改革部門協同機制,市市場監管局、市司法局、市大數據局、市政務服務辦等牽頭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改革具體協調推進工作。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主管部門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強對接和業務指導,確保本部門、本系統各項改革舉措落地落細。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抓好本地區改革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抓好改革任務落實。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全市改革方案和事項清單的要求,層層壓實工作責任,高標準高質量抓好改革任務落實。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主管部門要主動對接上級主管部門,對事項逐項細化改革舉措,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落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具體措施,及時調整業務規則、完善辦事指南、落實監管責任等,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強化改革評估督查。運用數字化改革成果,圍繞“放、管、服”三個方面,對告知承諾應用率、監管到位率、網辦率、滿意率等四項指標開展定期考核,確保改革高質量完成。市“證照分離”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要及時總結評估改革情況,做好統計分析、信息報送等工作,對落地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加強督促檢查和通報整改,確保取得預期成效。

(四)做好政策宣講和培訓工作。各地各部門要積極做好宣傳報道、文件解讀等相關工作,擴大政策知曉度,回應企業和群眾關切,營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社會氛圍。要加強對一線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使其吃透改革精神、掌握政策要義、熟悉操作流程,確保各項改革政策執行到位。

本實施方案自2021年10月25日起施行。

附件:舟山市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



 
地區: 浙江 舟山市
標簽: 證照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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