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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務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和《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指南》的通知

   2021-10-13 276
核心提示: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是指:(一)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訴人)認為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統稱被投訴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投訴工作機構申請協調解決的行為;(二)投訴人向投訴工作機構反映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的行為。

各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商務部令2020年第3號),不斷加強和提高海南自貿港外商投資環境的穩定性、公平性、透明性和可預期性,切實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省商務廳制定了《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和《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指南》,現予發布,請各地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附件:1.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

2.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指南

海南省商務廳

2021年10月8日

附件1

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有效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持續優化我省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受理、處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是指:

(一)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訴人)認為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統稱被投訴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投訴工作機構申請協調解決的行為;

(二)投訴人向投訴工作機構反映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的行為。

前款所稱投訴工作機構,是指本省負責受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部門或者機構。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申請協調解決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民商事糾紛的行為。

第四條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級負責原則,及時處理投訴人反映的問題,協調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第五條投訴人應當如實反映投訴事實,提供證據,積極協助投訴工作機構開展投訴處理工作。

第六條投訴人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協調解決其與行政機關之間爭議的,不影響其在法定時限內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的權利。

第二章 投訴工作機構

第七條海南省商務廳協調、推動省級層面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對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海南省商務廳負責協調處理以下投訴事項:

(一)涉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

(二)建議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

(三)在本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省商務廳認為可以由其處理的。

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外資投訴工作機構)設在省商務廳。省外資投訴工作機構負責組織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政策法規宣傳,開展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培訓,推廣投訴事項處理經驗,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督促我省各級投訴工作機構做好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積極預防投訴事項的發生。

省外資投訴工作機構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上述工作,并確保必要的經費支持。

第九條市縣地方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

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地方投訴工作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地方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完善投訴工作規則、健全投訴方式、明確投訴事項受理范圍和投訴處理時限。

地方投訴工作機構受理投訴人對本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和建議完善本地區相關政策措施的投訴事項。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商會、協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向我省各級投訴工作機構反映會員提出的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提交具體的政策措施建議。

第三章 投訴的提出與受理

第十一條投訴人提出投訴事項,應當提交書面投訴材料。投訴材料可以現場提交,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

郵件、在線申請等方式提交。

各級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公布其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網站等信息,便利投訴人提出投訴事項。

第十二條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投訴的,投訴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有關聯系人和聯系方式,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提出投訴的日期;

(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有關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三)明確的投訴事項和投訴請求;

(四)有關事實、證據和理由,如有相關法律依據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七)、(八)、(九)項所列情形的說明。

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投訴的,投訴材料應當包括前款第(一)項規定的信息、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相關問題以及具體政策措施建議。

投訴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有關證據和材料原件以外文書寫的,應當提交準確、完整的中文翻譯件。

第十三條投訴人可以委托他人進行投訴。投訴人委托他人進行投訴的,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以外,還應當向投訴工作機構提交投訴人的身份證明、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第十四條投訴材料不齊全的,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投訴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期限。

第十五條 投訴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訴工作機構不予受理:

(一)投訴主體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的;

(二)申請協調解決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民商事糾紛,或者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事項范圍的;

(三)不屬于本投訴工作機構的投訴事項處理范圍的;

(四)經投訴工作機構依據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通知補正后,投訴材料仍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的;

(五)投訴人偽造、變造證據或者明顯缺乏事實依據的;

(六)沒有新的證據或者法律依據,向同一投訴工作機構重復投訴的;

(七)同一投訴事項已經由上級投訴工作機構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

(八)同一投訴事項已經由信訪等部門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

(九)同一投訴事項已經進入或者完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的。

第十六條投訴工作機構接到完整齊備的投訴材料,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向投訴人發出投訴受理通知書。

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投訴工作機構應當于7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屬于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情形的,投訴工作機構可以告知投訴人向有關投訴工作機構提出投訴。

第四章 投訴處理

第十七條投訴工作機構在受理投訴后,應當與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充分溝通,了解情況,依法協調處理,推動投訴事項的妥善解決。

第十八條投訴工作機構進行投訴處理時,可以要求投訴人進一步說明情況、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投訴人應當予以協助;投訴工作機構可以向被投訴人了解情況,被投訴人應當予以配合。

根據投訴事項具體情況,投訴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召開會議,邀請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共同參加,陳述意見,探討投訴事項的解決方案。投訴工作機構根據投訴處理工作需要,可以就專業問題聽取有關專家意見。

第十九條根據投訴事項不同情況,投訴工作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推動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達成諒解(包括達成和解協議);

(二)與被投訴人進行協調;

(三)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交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建議;

(四)投訴工作機構認為適當的其他處理方式。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簽署和解協議的,應當寫明達成和解的事項和結果。依法訂立的和解協議對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具有約束力。被投訴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協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受理的投訴事項。涉及部門多、情況復雜的投訴事項,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訴處理終結:

(一)投訴工作機構依據本辦法第十九條進行協調處理,投訴人同意終結的;

(二)投訴事項與事實不符的,或者投訴人拒絕提供材料導致無法查明有關事實的;

(三)投訴人的有關訴求沒有法律依據的;

(四)投訴人書面撤回投訴的;

(五)投訴人不再符合投訴主體資格的;

(六)經投訴工作機構聯系,投訴人連續30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投訴處理工作的。

投訴處理期間,出現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七)、(八)、(九)項所列情形的,視同投訴人書面撤回投訴。

投訴處理終結后,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投訴人。

第二十二條投訴事項自受理之日起一年未能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處理終結的,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有關工作建議。

第二十三條投訴人對地方投訴工作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或者投訴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就原投訴事項逐級向上級投訴工作機構提起投訴。上級投訴工作機構可以根據本機構投訴工作規則決定是否受理原投訴事項。

第五章 投訴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投訴人的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五條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投訴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全面、準確記錄有關投訴事項的受理和處理情況,按年度進行歸檔。

第二十六條地方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每月前3個工作日向省外資投訴工作機構上報投訴工作情況,包括收到投訴數量、處理進展情況、已處理完結投訴事項的詳細情況和有關政策建議等。

第二十七條地方投訴工作機構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有關地方或者部門工作中存在普遍性問題,或者有關規范性文件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明顯不當的情形的,可以向省外資投訴工作機構反映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建議,由省外資投訴工作機構匯總后上報全國外資投訴中心。

第二十八條省外資投訴工作機構督促全省投訴工作,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向市縣人民政府通報投訴工作情況,并視情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投訴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和個人隱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投訴人通過外商投資投訴工作機制反映或者申請協調解決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所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海南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附件2

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指南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和《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

二、投訴的提出和受理

(一)投訴的受理范圍

1.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訴人)認為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統稱被投訴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投訴工作機構申請協調解決的行為;

2.投訴人向投訴工作機構反映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的行為。

(二)投訴的受理機構

1.省級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構(設在省商務廳)負責受理以下投訴事項:涉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建議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市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在本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省商務廳認為可以由其處理的。

2.市縣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構,負責受理本轄區內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投訴事項及相關政策措施的建議。

(三)投訴需提交的材料

投訴人提出投訴事項,應當提交書面投訴材料。投訴材料可以現場提交,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在線申請等方式提交。投訴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有關聯系人和聯系方式,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提出投訴的日期;

2.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有關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3.明確的投訴事項和投訴請求;

4.有關事實、證據和理由,如有相關法律依據可以一并提供;

5.是否存在《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第十五條第(七)、(八)、(九)項所列情形的說明。

反映投資環境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材料應當包括前款第1項規定的信息、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相關問題以及具體政策措施建議。

投訴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有關證據和材料原件以外文書寫的,應當提交準確、完整的中文翻譯件。

投訴人可以委托他人進行投訴。投訴人委托他人進行投訴的,除上述規定的材料以外,還應當提交投訴人的身份證明、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四)不予受理的情況

1.投訴主體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的;

2.申請協調解決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民商事糾紛,或者不屬于《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事項范圍的;

3.不屬于本投訴工作機構的投訴事項處理范圍的;

4.經投訴工作機構通知補正后,投訴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5.投訴人偽造、變造證據或者明顯缺乏事實依據的;

6.沒有新的證據或者法律依據,向同一投訴工作機構重復投訴的;

7.同一投訴事項已經由上級投訴工作機構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

8.同一投訴事項已經由信訪等部門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

9.同一投訴事項已經進入或者完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的。

(五)受理的反饋

1.投訴材料不齊全的,投訴機構在收到投訴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以《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材料補正通知書》的形式書面通知投訴人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

2.投訴機構接到完整齊備的投訴材料,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向投訴人發出《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案件受理通知書》;

3.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投訴機構于7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發出《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案件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不屬于本級投訴工作機構受理范圍的事項,可以告知投訴人向有關投訴工作機構提出投訴。

5.投訴人對投訴工作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或者投訴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就原投訴事項逐級向上級投訴工作機構提起投訴。上級投訴工作機構可以根據本機構投訴工作規則決定是否受理原投訴事項。

三、投訴的處理

(一)處理方式

1.推動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達成諒解(包括達成和解協議);

2.與被投訴人進行協調;

3.提交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建議;

4.投訴工作機構認為適當的其他處理方式。

(二)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簽署和解協議的,應當寫明達成和解的事項和結果。依法訂立的和解協議對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具有約束力。被投訴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協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三)投訴的處理時限

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受理的投訴事項。涉及部門多、情況復雜的投訴事項,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

四、投訴的終結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訴處理終結:

(一)投訴工作機構依據《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第十八條進行協調處理,投訴人同意終結的;

(二)投訴事項與事實不符的,或者投訴人拒絕提供材料導致無法查明有關事實的;

(三)投訴人的有關訴求沒有法律依據的;

(四)投訴人書面撤回投訴的;

(五)投訴人不再符合投訴主體資格的;

(六)經投訴工作機構聯系,投訴人連續30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投訴處理工作的;

(七)投訴處理期間,同一投訴事項已經由信訪等部門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以及同一投訴事項已經進入或者完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的,視同投訴人書面撤回投訴。

投訴處理終結后,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投訴人。

五、結案登記

投訴案件辦結,應對協調處理的案件進行結案登記、歸檔,案件材料、相關工作日志和處理結果要詳實完備。

附件2-1

附件2-2

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書模板

____________:

投訴人:本企業或本人的信息(包括投訴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國籍、單位、通訊地址、郵編、有關聯系人及其中國大陸可聯系的固定電話或移動電話等;如有受委托人,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明及聯系方式)。

被投訴人:單位名稱及工作人員姓名、通訊地址、郵編、有關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一、投訴事項及明確訴求(明確概括、合法合理);

二、有關事實、證據和理由,如有相關法律依據可以一并提供;

三、投訴人承諾:該投訴事項此前并未經信訪等部門受理或處理終結;同時,該投訴事項此前未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

投訴人:___(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1.投訴材料清單目錄;2.副本  份。

注意事項:

1.投訴材料中應當包括投訴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2.投訴書應以中文書寫或打印,有關證據和材料原件以外文書寫的,應當提交準確、完整的中文翻譯件。

3.投訴書副本份數,應按被投訴人的單位數量提交。

附件2-3

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構名錄

 

序號 區域 投訴機構名稱 工作地點 聯系人 郵箱 聯系電話 傳真
1 海南省 省商務廳 海口市國興大道9號省政府辦公樓2樓 樊家池 investhainan@hainan.gov.cn 65330249 65338762
(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構)
省商務廳商務培訓中心 海南省海口市龍舌坡429號省口岸辦公大樓3樓 陳郁文 invprohn@126.com 65388391 65388391
(省級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受理機構)
2 海口市 海口市商務局 海口市秀英區長濱3號市政府辦公區18號南樓 劉朝偉 liuzhaow@haikou.gov.cn 68721070 68721080
3 三亞市 三亞市商務局 三亞市文明路145號市政府第二辦公大樓811室 汪建軍 syswtck2019@163.com 88270515 88253798
4 五指山市 五指山市商務局 五指山市國興路人民政府辦公樓4樓 吳日映 wzssswj@163.com 86628185 86628185
5 瓊海市 瓊海市商務局 瓊海市興海北路1號市人民政府大樓二樓202室 符傳陽 swj62932455@163.com 62934016 62939055
6 儋州市 儋州市現代服務業和投資促進局 "儋州市那大鎮怡心花園D20棟108—110、208—210 何桂珍 danzhoutzcjj@163.com   23332692  
7 文昌市 文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文昌市人民政府大院東副樓三樓 鄭恒 wcswj@hainan.gov.cn 63330236 63330236
8 萬寧市 萬寧市商務局 萬寧市政府黨政綜合辦公大樓一樓 陳艷玲 wnswj203@163.com 62239969  
9 定安縣 定安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定安縣定城鎮興安大道1號定安縣政府辦公樓2樓 李煜昊 dafg489@163.com 63832298 63822489
10 屯昌縣 屯昌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屯昌縣屯城鎮昌盛路新縣委大院 錢文茜 tcfg8609@163.com 67818609  
11 澄邁縣 澄邁縣商務局 澄邁縣金江鎮文化北路79號 王劍山 hncmsw@163.com 67626330  
12 臨高縣 臨高縣商務局 臨高縣臨城鎮文明東路縣委大院3號樓4樓 顧春雨 lgswj66@sina.com 28281466 28282312
13 白沙縣 白沙黎族自治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白沙黎族自治縣縣政府辦公大樓新樓三樓 曾麗鳳 baishashangwu@sina.com 27726710 27722135
14 昌江縣 昌江黎族自治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昌江縣石碌鎮昌江大道縣政府辦公大樓二樓203室 鄧永強 fgwjmxf_cj@hainan.gov.cn 26698668 26698868
15 東方市 東方市商務局 東方市疏港三北路口岸聯檢樓五樓 張玉琪 dfsw2015@126.com 25505810 25580108
16 樂東縣 樂東縣商務 樂東縣抱由鎮樂祥路111號 陳力行 ledongswg@163.com 85532586  
招商局
17 陵水縣 陵水縣商務局 陵水縣椰林南干道第二辦公區政務中心1016 鄧金玲 hnlsshangwu@126.com 83318151 83318151
18 保亭縣 保亭縣發改委 保亭縣黎族苗族自治縣保城鎮保興西路168號 陳玲 53114840@qq.com 83661017  
余任欽
19 瓊中縣 瓊中縣招商事務 瓊中縣營根鎮營根路6-6號 范興耀 799825418@qq.com 86220008  
中心
20 洋浦經濟開發區 洋浦經發局 洋浦經濟開發區洋浦大廈 黃娜 310281895@qq.com 28823632 65338762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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