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立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的意見(試行)》是貫徹落實國家、我省關于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經過多次調研論證、反復征求地市和有關部門意見后擬定,經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發改委、財政廳、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聯合印發并組織實施。
一、背景依據
企業社會責任儲備是糧食加工企業依據法律法規明確的社會責任所建立的必要庫存,是強化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抓手。根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研究通過的《關于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地方政府按照總量合理、漸進到位、政策引導、壓實責任的原則,督促指導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具體標準和相關激勵約束機制由省級政府制定”。省委、省政府進一步明確,“建立社會責任儲備具體辦法和相關激勵約束機制由省發改委、財政廳、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擬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制定出臺《福建省建立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的意見(試行)》是貫徹落實中央對糧食安全管理改革決策部署、健全完善我省地方政府儲備安全管理的重要舉措。
二、起草情況
為加快建立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推動形成地方政府儲備與企業儲備功能互補、互相促進、協同運作的糧食安全保障體系,起草制定好《福建省建立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的意見(試行)》,省發改委、財政廳、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高度重視,廣泛開展了專題調研,多次專題研究,參考吸收兄弟省份做法基礎上數易其稿。起草期間,多次征求了省直有關部門和各設區市的意見,所提意見基本采納。
三、主要內容
糧食加工企業履行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責任和義務,全省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依法建立社會責任儲備。
(一)五條基本原則
一是屬地管理。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根據糧食市場調控需要,科學確定本級社會責任儲備規模,并負責監督檢查。
二是明確范圍。年主營糧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糧食加工企業,依法建立社會責任儲備。
三是規模合理。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儲備的數量,按不低于企業上年度日平均加工量的3倍確定。
四是漸進到位。統籌安排進度,用三年時間分步推進。2021年底前,由各地先行擇優確定企業建立部分社會責任儲備,考慮福州、廈門、泉州、漳州等沿海銷區,購糧人口和糧食加工企業相對較多的實際,按不低于500噸原糧,其他設區市按不低于300噸原糧建立,品種為稻谷或小麥及其成品糧。至2023年底前,全省社會責任儲備總量達到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3日平均加工量的規模。
五是依法動用。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糧權屬于企業,由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應急時服從政府有關部門的統一安排和調度,承擔糧食市場調節、保供穩價等應急任務。
(二)三個方面責任
企業對承擔的社會責任儲備負主體責任,應當作出書面承諾。
一是加強倉儲管理。做到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保證賬實相符,嚴禁虛報、瞞報社會責任儲備數量、質量、品種,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串換品種和變更儲存庫點。
二是強化質量管控。社會責任儲備的質量標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糧食加工企業應當嚴把出入庫質量安全關,嚴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嚴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進入社會責任儲備,嚴禁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或用于食品生產。
三是自主經營輪換。社會責任儲備不設輪換架空期,企業結合生產經營自主輪換,確保品質新鮮,確保需要時調得出、用得上。
(三)三個方面激勵措施
承擔社會責任儲備的企業優先享受政府相關優惠政策。
1.省政府有關部門在安排“引糧入閩”獎勵資金、企業加工生產線技改升級等方面給予重點傾斜。
2.在糧食倉儲設施維修改造、承擔政策性糧食購銷、代儲各級政府儲備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
3.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出臺促進糧食流通的優惠政策時給予重點安排。
(四)五種約束行為
承擔社會責任儲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相關優惠政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1.未按照核定的品種、數量、質量等要求落實社會責任儲備。
2.未按照規定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報送社會責任儲備等信息不及時不準確。
3.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獎補資金。
4.拒不執行、擅自改變社會責任儲備動用指令、命令。
5.社會責任儲備動用后,拒不執行或者未按要求恢復庫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