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局(委),省中醫藥局,委機關各處室,委直屬各單位:
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規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廣東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等規定,制定了《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
2021年9月24日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規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廣東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委擬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本委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執法承辦機構將相關材料報送法制審核機構,并由法制審核機構對相關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核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衛生健康領域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并列入《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重大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的行政執法決定。
本辦法所稱執法承辦機構,是指具體承辦本委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處室。兩個或以上處室共同參與辦理的,牽頭處室為執法承辦機構。
第四條 依法制定《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重大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主動向社會公開并實施動態管理。
第五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未經法制審核或者法制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
委主要負責人是推動落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委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
第六條 委政策法規處具體負責本委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
按要求配備法制審核人員,并結合工作需要,發揮好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等專業人士的積極作用。
第七條 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可以對有關事實開展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
對案情疑難復雜、涉及法律關系較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顧問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論證。
第八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屬于本委職權范圍,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機關;
(二)執法人員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四)處理程序是否規范合法;
(五)適用法律是否準確,運用自由裁量權是否適當;
(六)法律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重大行政執法事項調查處理完畢提出擬辦意見后、提交委領導作出決定前,送法制審核機構進行法制審核。
執法承辦機構需要征求委內其他處室、直屬單位或其他部門意見的,應當在征求意見完畢后,送法制審核機構進行法制審核。
第十條 執法承辦機構在送法制審核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
(二)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律文書;
(三)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證據材料、法律依據;
(四)經過聽證程序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
(五)經過評估、論證或鑒定程序的,應當提交相應報告;
(六)法制審核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審核機構認為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執法承辦機構在指定時間內補充。執法承辦機構不按時補充或者補充后仍不齊全的,法制審核機構可以將案件退回。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工作流程:
(一)執法承辦機構填寫《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表》,并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提交材料;
(二)法制審核機構在收到送審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制審核,提出審核意見。情況復雜的,經分管委領導批準,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補充材料、組織論證、征詢意見、提請解釋等期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三)法制審核意見經分管法制審核機構委領導簽字后,送執法承辦機構。
第十二條 法制審核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視情況提出相應處理意見:
(一)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主體適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準確、裁量適當、程序合法、文書規范的,出具通過的審核意見;
(二)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錯誤、違反程序、超越職權、裁量不當等情形的,出具不通過的審核意見并予以說明。
第十三條 法制審核機構出具通過意見的,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將法制審核意見與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一并提交委領導決策。
法制審核機構出具不通過意見的,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對送審材料進行補充完善或作其他相應處理后,再次提交法制審核。
第十四條 執法承辦機構對法制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法制審核機構提出書面異議;法制審核機構應當研究處理,并于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回復。雙方溝通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執法承辦機構提交委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法制審核過程中形成的書面審核意見、異議處理記錄等相關材料,執法承辦機構應歸入行政執法案卷保存。
第十六條法制審核工作人員與審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前期參與過案件調查、合議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事實、證據、程序、法律適用、自由裁量運用的合法性負責。
法制審核機構應當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十八條 執法承辦機構的承辦人員、法制審核機構的審核人員以及審批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作出錯誤行政執法決定并造成嚴重影響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本委委托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的重大行政執法事項,原則上由實施機關負責其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上報本委的重大復雜或跨區域執法案件,以及本委委托省衛生監督所開展的重大行政執法事項,由本委相應業務的主管處室送法制審核機構進行法制審核。
第二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并結合本級職能和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表.docx
2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重大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