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頒布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2005年10月19日商務部第15號令〕,做好我市酒類流通管理工作,凈化全市酒類市場,確保全市人民身心健康,建立酒類市場規范管理的長效機制,特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按照“標本兼治、著力治本”的工作方針,以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酒類商品行為為重點,以建立和實行酒類商品備案登記、溯源制度為目標,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酒類商品市場。
二、目標要求
通過規范管理,有效遏制無證無照、制售假冒偽劣酒類商品等違法犯罪活動,進一步規范經營者經營行為,促進酒類流通秩序的明顯好轉,規范建立酒類商品流通的登記備案、溯源制度,完善酒類監管體系,建立規范酒類市場秩序的制度保障機制。
三、實施步驟
(一)廣泛宣傳,提高對加強酒類商品流通管理的重要性的認識(2006年2月1日—2月31日)。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形式,大力宣傳《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使每個酒類生產企業、經營(批發、零售)企業對酒類商品流通管理的政策法規、目標要求、方法措施達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為進一步搞好酒類商品的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實行備案登記和建立酒類流通溯源制度(2006年3月1日—3月31日)。此階段為實施《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過渡期。市商務局要利用書面通知、電視公告等形式公告酒類經營者,按照時間和要求到市商務局進行備案登記和建立健全酒類流通的溯源制度,各類酒類經營者要提高認識,積極配合,使我市的酒類市場盡快走上健康、規范、良性循環的軌道。
(三)監督管理階段(2006年4月1日以后)。市商務局要組織精干執法人員,對各類酒類商品經營企業的備案登記和建立酒類商品的溯源制度進行執法檢查,嚴格依法行政、公正執法、違法必糾。
四、主要措施
(一)實施備案登記。凡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通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一)登記程序是:一是到市商務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稱《登記表》;二是按照要求填寫《登記表》,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三是向市商務局提交《登記表》一式兩份;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和經商務部認可并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四是市商務局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備案登記手續。五是《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需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市商務局辦理變更手續。
酒類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
(三)規范經營行為。酒類經營者必須遵循以下經營規則:一是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隨附單》附隨于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二是在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等復印件。酒類經營者要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帳、保留3年。三是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散裝酒的銷售要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四是儲運酒類商品時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五是銷售酒類商品應明碼標價,誠實守信。六是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七是禁止批發、銷售、儲運以下商品: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仿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
(四)加強監督管理。市商務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對全市城鄉酒類流通進行監督管理。在監督管理時,應出示有效證件,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在有證據或接到舉報等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查閱帳冊或抽取樣品。抽取樣品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有效憑證。酒類經營者應配合市商務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
市商務局應建立酒類流通監測體系,可自行或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的酒類商品進行抽樣檢驗,適時向社會公布檢驗結果。
違反相關規定的依照《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至三十三條的規定,予以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