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開發區衛健局(衛健醫保局),委屬各單位,委機關各科室:
為嚴格依法行政,規范全市衛生健康領域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衛生健康工作實際,我委組織制定《南寧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寧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9月1日
南寧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依法行政,規范全市衛生健康領域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衛生健康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聽證程序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三條 聽證程序實行告知、回避制度,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
第四條 全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聽證組織機關和聽證人員
第五條 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由該行政機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
第六條 行政處罰聽證實行聽證會制度。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組成。聽證會組成人員應為單數。
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由負責聽證的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指定。聽證主持人由負責法制工作的人員擔任。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
聽證會設書記員一名,負責聽證筆錄的制作和其他聽證事務。
第七條 聽證主持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并通知聽證參加人;
(二)審查聽證參加人的資格;
(三)主持聽證,并就案件的事實、證據或者與之相關的法律進行詢問,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四)維護聽證的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進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并提出審核意見;
(六)決定中止、終止或者延期聽證,宣布結束聽證;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
(一)本案調查人員;
(二)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的近親屬;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
(四)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
前款規定,適用于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聽證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回避的,由聽證主持人決定;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由組織聽證會的衛生健康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向組織聽證的衛生健康行政機關申請復核一次。
第十條 有條件的衛生健康行政機關可以設立聽證室,必要時可以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輔助聽證記錄。
第三章 聽證參加人
第十一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
(一)案件調查人員;
(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四)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
(五)其他有關的人員。
第三人參加聽證的,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十二條 聽證參加人應當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紀律,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及聽證員的詢問。
第十三條 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或者放棄聽證;
(二)依照本辦法申請回避;
(三)出席聽證會或者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參加聽證,并出具委托代理書,明確代理人權限;
(四)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五)核對聽證筆錄。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聽證,法定代理人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
第四章 證 據
第十四條 聽證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第十五條 證據應當在聽證會上出示和辨認,并經質證,凡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由聽證會驗證,不得在公開聽證時出示。
第五章 聽證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行政機關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二)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及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提出申請。
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向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當事人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時在當事人意見記錄欄表明是否申請聽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相沖突的,以時間在后的意思表示為準。
當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在障礙消除后五日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申請是否準許,由組織聽證的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決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不得再要求聽證。
第十八條 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收到聽證申請后,應進行下列工作:
(一)負責承辦案件的機構,應當在三日內將行政處罰認定的主要違法事實、證據等材料移交負責聽證的機構;
(二)負責聽證的機構接到移交的案卷材料后,應當在三日內確定聽證會組成人員,制作《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交給負責承辦案件的機構,并將聽證時間、地點等事項通知除當事人以外的其他參加人。
(三)負責承辦案件的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四)公開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會舉行五日前公告案由、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聽證舉行時間和地點。
第十九條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內容包括:
(一)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
(二)聽證會組成人員的姓名;
(三)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四)告知當事人準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第六章 聽證會的舉行
第二十條 聽證會舉行前,書記員應查明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是否到會,宣布聽證紀律。
聽證會開始時,由聽證主持人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聽證會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權利,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二十一條 在聽證會調查階段,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案件調查人員可以向當事人提問。
當事人可以向案件調查人員提問。
當事人的代理人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可以向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提問。
聽證會組成人員可以向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提問。
第二十二條 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向聽證會出示證據,讓當事人辨認、質證。
第二十三條 聽證會組成人員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暫停聽證,待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后再繼續聽證。
第二十四條 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會,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對于上述申請,聽證主持人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在聽證會辯論階段,在聽證主持人的組織下,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和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聽證主持人在宣布申辯終結后,當事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聽證會的全部過程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作為衛生健康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
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聽證參加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三)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姓名;
(四)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
(六)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七)其他有關聽證的內容。
聽證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員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筆錄中注明。
聽證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后,由聽證會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簽字或蓋章。
第二十七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組織聽證會組成人員依法對案件作出獨立、客觀、公正的判斷,并寫出《聽證意見書》連同聽證筆錄一并報告衛生健康行政機關負責人。聽證會組成人員有不同意見的,應如實報告。
《聽證意見書》內容包括: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當事人陳述內容及提供的證據;
(三)案件承辦人員陳述的內容及提供的依據;
(四)聽證人員提出的聽證意見;
(五)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
第二十八條 衛生健康行政機關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況決定延期舉行聽證外,聽證應當按期舉行。當事人申請延期的,由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決定是否準許。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應當中止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二)當事人或者案件調查人員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參加聽證的;
(三)在聽證過程中,需要對有關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四)出現其他需要中止聽證情形的。
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后,聽證主持人應當恢復聽證。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滿三個月后,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
(三)出現其他需要終止聽證情形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當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將受到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規定所稱案件調查人員是指衛生健康行政機關內部具體承辦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工作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不承擔衛生健康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中三日、五日、七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關于印發南寧市衛生計生委重大行政執法案件聽證制度的通知》(南衛規〔2017〕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