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自2016年原市安全監管局完成《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以下簡稱為《基準》)編制工作后,安全生產領域法規、規章陸續調整,行政處罰權力清單也于2019年10月進行了第4次全面修訂。按照《北京市營商環境條例》以及市司法局關于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的有關要求,北京市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3月啟動了《基準》修訂工作。期間,市應急管理局在廣泛征求全市應急管理系統及社會公眾各方意見并多次召開座談會基礎上,經反復校對修改,最終于8月份形成了《基準》修訂稿,并將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二、修訂原則
一是堅持合法性原則。在法律適用上,嚴格遵循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不突破《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設定的處罰種類和裁量權限,以法律規定作為《基準》裁量的合法性前提。
二是兼顧合理性和實用性原則。此次《基準》修訂,綜合考慮了裁量分階因素,對于項目投資額、違法所得、違法期限、違法行為涉及人數等能夠量化且執法人員相對好操作、好認定的事實因素,均按照不同數量標準予以處罰裁量分階;對于違法行為未涉及具體可量化指標的,則對違法行為進行分解,并按照行為后果的社會危害程度進行分階,從而增強了裁量分階標準的合理性和實操性。
三是體現對特定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審慎包容監管原則。在吸納借鑒外省市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文件精神和相關規定后,針對部分違法情節較輕、法律未規定必須加以處罰、且違法行為人滿足特定條件的情形,在《基準》中規定一般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從而更好地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包容審慎的相關要求。比如,對于非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諸如未簽訂安全管理協議等違法行為,因其社會危害性、整改緊迫性不大,若屬在一個自然年度內首次被發現,且能夠配合執法,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按期整改合格的,或者對于小微企業未健全教育培訓檔案等輕微違法行為,裁量其可以依法不予處罰。
三、修訂范圍及主要內容
(一)裁量修訂范圍
一是新增《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6部法規、規章裁量基準74條。
二是修訂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等20部法律、法規、規章裁量基準,共計81條。
三是刪除《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規章及非行政處罰權力清單條款的裁量基準,共計51條。
四是對部分違法情節較輕、法律未規定必須加以處罰、且違法行為人滿足特定條件的情形,規定一般可以不予處罰,共計9條。
(二)裁量基準的主要內容
針對每項《基準》裁量條款,按照違法行為、違法依據、處罰依據以及裁量基準四個部分予以規定。
1.違法行為。援引法律責任條款中對違法行為的描述,并和《北京市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權力清單》中對處罰職權的描述保持一致,使對違法行為的認定更加規范。
2.違法依據。法律規則中規定行為人應為、可為、勿為的行為依據,也是處罰裁量合法性的前提。
3.處罰依據。法律規則中規定行為人在做出違法行為時,會帶來什么法律后果的處理依據,也是確定裁量幅度的決定性因素。
4.裁量基準。依據違法依據和處罰依據,對違法行為細化確定不同的處罰裁量分階,原則上劃分為2-4個裁量階,從而讓處罰幅度更為規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