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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貴州省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的通知

   2021-06-30 745
核心提示:各市、自治州知識產權局,各有關單位:《貴州省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2021年第15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各市、自治州知識產權局,各有關單位:

《貴州省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2021年第15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年6月28日

貴州省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持續推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知識產權資助資金(以下簡稱資助資金)是指從省級財政安排的支持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專項資金中,統籌用于支持專利、商標、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的資金,資助資金管理按照《貴州省支持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資助資金的使用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部署,堅持“效益優先、注重質量、重點支持、兼顧公平、事后資助、總量控制”的原則。

第四條 資助對象為貴州省行政轄區內登記注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以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為貴州省內的自然人。專項資助對象有特別要求的,由項目申報通知或政府采購文件確定。

第五條 申請資助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資助對象知識產權權屬清晰、合法有效;

(二)資助對象無違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違法犯罪行為,資助項目審核時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的“行政處罰信息”、“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和“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信息”欄目中無記錄(資助項目審核時記錄已修復或移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除外);其中,“行政處罰信息”記錄自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至資助項目審核時,超過2年尚未移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不再對其資助申請進行限制。

(三)知識產權為多個權利人共有的,只能由第一順序權利人提出資助申請。

第六條 省知識產權局負責知識產權資助申請的受理、審核、公示、資金撥付。

第二章 資助類別和范圍

第七條 資助類別分為一般資助和專項資助。

第八條 一般資助包括:

(一) 國內(含港澳臺地區,下同)發明專利實施。

(二) 高價值發明專利授權。

(三) 高價值發明專利維持。

(四) 國外發明專利授權。

(五) 地理標志注冊(批準、登記)。

(六)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登記。

(七) 植物新品種授權。

(八)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核準。

第九條 專項資助包括:

(一)知識產權運用項目資助。主要用于資助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知識產權保險、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運營、知識產權證券化。

(二)知識產權服務項目資助。主要用于資助專利代理機構(含外省在貴州省設立的分支機構)、商標代理機構、執業專利代理師、知識產權師、國家級知識產權專家(人才)、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專利導航、知識產權戰略研究、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托管服務。

(三)知識產權發展項目資助。主要用于資助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城市(園區),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強縣工程,國家知識產權優勢或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高校或科研機構,國家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全國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學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等國家級知識產權項目;貴州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貴州省高價值核心專利、縣域經濟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地理標志產品產業化促進、貴州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以及省委、省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確定的需要支持的項目。

(四)知識產權保護項目資助。主要用于資助知識產權權利人為維權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幫助權利人降低維權成本,強化知識產權保護。

第三章 一般資助標準及辦理程序

第一節 一般資助標準

第十條一般資助標準如下:

(一)國內發明專利實施。發明專利權利人(不包括自然人)將其國內授權發明專利(包括以受讓或被許可方式引進的省內外授權發明專利)實際運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每件實施的發明專利資助3000元。同一件發明專利,受讓實施僅資助一次,資助給最先申請資助的受讓實施人;同一件發明專利,被許可實施僅資助一次,資助給最先申請資助的被許可實施人。

(二)高價值發明專利授權。新授權的高價值發明專利,尚未實施的,每件資助1500元;已實施的,按照本條第(一)項標準資助。高價值發明專利的范圍,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明確的范圍為準。

(三)高價值發明專利維持。對申請日起滿10年的高價值發明專利,自屆滿10年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資助申請,每件資助3000元。

(四)國外發明專利授權。對國外授權發明專利,一個國家或地區每件資助1.5萬元,每件發明專利資助不超過3個國家或地區。

(五)地理標志注冊(批準、登記)。獲得地理標志注冊(批準、登記),每件資助2萬元,僅資助一個渠道。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登記。獲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登記,每件資助2000元。

(七)植物新品種授權。獲得植物新品種授權,每件資助5000元。

(八)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核準。對經核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市場主體,每家資助5000元。

第二節 一般資助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一般資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 資助申請表;

(二) 資助對象主體資格材料;

(三) 知識產權印證材料。

申請國內發明專利實施資助的,還需提供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產品備案系統備案的備案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產品備案系統未正式上線運行前,可以提供發明專利實施承諾書)。

第三節 一般資助辦理程序

第十二條 申請。資助對象應當自知識產權獲得授權、注冊、批準或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辦理資助事項;以受讓方式引進省內外發明專利并實施的,應當自發明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1年內申請辦理資助事項;以被許可方式引進省內外發明專利并實施的,應當自發明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許可合同備案之日起1年內申請辦理資助事項。

申請資助可以登陸“貴州政務服務網(zwfw.guizhou.gov.cn)”選擇“省級-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網上申報,審核通過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紙質件以郵寄或窗口遞交方式報送至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省市場監管局服務窗口。

第十三條 審核。省知識產權局對申請資料于每年1月、7月進行兩次集中審核。

第十四條 公示。經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的資助名單在省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amr.guizhou.gov.cn)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資金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資助對象應當自公示期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加蓋財務專用章的收款收據,并附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及開戶銀行行號資料辦理資金撥付。

第四章 專項資助標準及辦理程序

第一節 專項資助標準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運用項目資助標準:

(一)首次通過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的,資助3萬元。每家單位僅資助一次。

(二)購買知識產權保險的保費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資助3000元。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不包括自然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本息還清后,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50%且不超過實際支付利息的50%(二者中以最低的為準)給予貼息資助,每個資助對象每年最高資助20萬元,每個資助對象五年內最多可以申請貼息資助2次;貼息資助時對知識產權評估中介服務費按實際支出給予不超過3萬元資助。提前還本付息的,以實際發生的利息金額為基數參照上述標準給予資助。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擔保、保險機構進行質押,擔保、保險機構向銀行機構提供貸款擔保、保險,知識產權權利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本息還清的,參照上述標準給予資助。

(四)知識產權運營資助:

1.專利運營優勢單位資助。高校院所、企業等創新主體建立健全專利運營激勵機制,積極探索專利轉讓、許可新模式、新方法,實現專利轉讓、許可實際到賬年收入300萬元以上的,資助20萬元。每年按專利轉讓、許可實際到賬年收入排序資助不超過20家。

2.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資助。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創新知識產權運營方法,建設并有效運行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知識產權運營交易主營業務年收入300萬元以上的,資助20萬元。每年按運營交易主營業務收入排序資助不超過5家。

(五)知識產權證券化資助。對以知識產權為基礎資產公開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融資企業給予一次性資助,資助金額為發行規模的5%,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每年按發行規模排序資助不超過3單。參與知識產權證券化企業按照實際融資比例分享資助金額。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服務項目資助標準:

(一)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在貴州設立滿3年、擁有2名以上在貴州省備案執業的專利代理師、上年度代理貴州申請人的國內發明專利授權50件以上的專利代理機構(含外省在貴州省設立的分支機構)資助2萬元,不重復資助。

(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備案成立滿3年,并且在代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中上年度被核準的商標注冊 500件以上的商標代理機構,資助2萬元,不重復資助。

(三)對獲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進行首次執業備案,并在貴州省內專利代理機構(含外省在貴州省設立的分支機構)執業滿1年的專利代理師,資助2000元。

(四)對獲得知識產權師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國家級知識產權人才、受聘為國家級知識產權專家的自然人,資助2000元。

(五)對承擔省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的貴州省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專利導航、知識產權戰略研究項目的承擔單位,每個項目資助15萬元。

(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托管服務,幫助500家以上中小微企業開展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制定、戰略規劃編制、專利技術挖掘、知識產權申請與維護、許可轉讓、知識產權評估、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等服務一年以上的,給予30萬元資助。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發展項目資助標準:

(一)對獲得批準的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城市、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示范縣、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國家知識產權示范高校和科研機構、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全國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學校等國家級示范項目,以及貴州省高價值核心專利項目、貴州省地理標志產品產業化促進項目,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

(二)對獲得批準的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城市、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工程試點縣、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國家知識產權試點高校和科研機構、全國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學校、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等國家級試點項目,給予一次性資助30萬元。

(三)對貴州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縣域經濟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貴州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以及其他省級知識產權試點或示范項目,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

第十九條 知識產權保護項目資助標準。鼓勵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權利人主動維權,對權利人在下列情形中產生的合理維權費用給予部分資助:

(一)行政裁決、行政調解等行政處理程序已終結,維權請求獲得支持;

(二)司法訴訟程序已終結,維權請求獲得支持;

(三)專利、商標無效程序已終結,維權請求獲得支持;

(四)仲裁程序已終結,維權請求獲得支持;

(五)人民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并經司法確認,其維權請求獲得支持。

資助金額按照維權過程中實際支出維權費用的50%給予資助,國內維權資助最高不超過1萬元,涉外維權資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同一權利人同一權利類型,每年最多資助1件。國內維權每年按申請資助先后順序資助不超過100件,涉外維權每年按申請資助先后順序資助不超過10件。

第二節 專項資助申請資料

第二十條 申請專項資助的資助對象應當按照第十一條規定提交基本材料,同時還應當根據專項資助的不同要求,提供相應材料。

第二十一條 申請知識產權運用項目資助應當提交:

(一)申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資助的,應當提交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以及有效發明專利、授權植物新品種或登記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1件以上清單(專利代理機構除外)。

(二)申請知識產權保險保費資助的,應當提交保險合同及購買保險票據復印件。

(三)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資助的,應當提交專利權、商標權質押登記印證材料;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貸款合同復印件;已償還銀行機構貸款本金和支付相應利息的印證材料;知識產權評估中介服務費用票據復印件。

(四)申請知識產權證券化資助的,應當提交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發行相關印證資料,企業實際融資情況印證資料。

第二十二條 申請知識產權服務項目資助應當提交:

(一)申請知識產權代理機構資助的,應當提交代理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格材料、知識產權代理業務證據印證材料、在貴州省納稅憑證復印件。

(二)申請專利代理師資格資助的,應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社保繳納情況印證資料。

(三)申請知識產權師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國家級知識產權人才、受聘為國家級知識產權專家的,應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知識產權師專業技術職稱印證材料、國家局認定文件以及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印證材料。

第二十三條 申請知識產權保護項目資助的,應當提交行政處理決定書、調解書、判決書、仲裁決定書、司法確認書,以及維權委托合同、費用支付票據等印證材料。

第二十四條 申請知識產權運營、縣域經濟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貴州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貴州省高價值核心專利、地理標志產業化促進、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專利導航、知識產權戰略研究、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托管服務、貴州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等項目資助需要提交的材料,以省知識產權局下發的通知為準。

申請貴州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貴州省高價值核心專利、地理標志產業化促進、貴州省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資助項目時,應當按照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第三方審計報告。

第三節 專項資助辦理程序

第二十五條申請。專項資助事項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之日起一年之內,資助對象可于當年1月、7月集中向省知識產權局提出專項資助申請。逾期申請的,原則上不予資助,特殊情況經省知識產權局審核同意的除外。

申請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專項資助事項的時間,以省知識產權局下發的通知為準。

第二十六條 審核。為保證資助項目公平、公正,必要時,省知識產權局通過組織專家評審、或者委托第三方對相關項目進行篩查,對資助項目進行審核。

第二十七條 公示和資金撥付參照一般資助的程序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省知識產權局結合年度資助項目情況,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原則,科學合理編制資助資金預算,保證年度資助工作所需必要的經費預算。如因當年資助政策變化等客觀因素造成現有資助資金預算存在不足的,由省知識產權局按程序商請省財政廳按規定統籌調劑現有部門預算予以解決。遇政策調整無預算安排的項目,不再予以資助。不同資助項目之間,按程序審批后可以適當進行調劑使用。

第二十九條 資助對象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須將申請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對提供虛假材料及以不正當行為騙取或套取資助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省知識產權局辦理資助的工作人員在資助受理、審查、核實資金撥付等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市(州)知識產權部門可以結合各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落實知識產權工作部署。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貴州省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促進資助辦法〉的通知》(黔市監發〔2020〕17號)同時廢止。



 
地區: 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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