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 (瓊環執字〔2021〕9號)

   2021-07-05 799
核心提示:各市、縣、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生態環境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生態環境局:為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根據修訂

各市、縣、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生態環境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生態環境局:

為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根據修訂的《海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我廳制定了《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6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沒有新增建設用地的改建、擴建、設備安裝和技術改造升級的建設項目未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處于建設階段,且檢查發現主動停止建設或恢復原狀的;

(二)建設項目已配套建成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或使用,且檢查發現企業自行采取關停或者停止生產等措施,并承諾開展驗收工作的;

(三)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未按規定時間要求提交執行報告、未設置排放口信息化標識牌,自檢查發現之日起10日內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公開排污許可證執行信息,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未及時公開或者公開內容不全,自檢查發現之日起5日內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

(五)已按規范制定突發環境事件(事故)應急預案但未按規定將應急預案備案或未按規定開展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自檢查發現之日起7日內改正的;

(六)因突發故障等非主觀因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24小時內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標的;

(七)除第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外,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僅有一項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且超標幅度不超過0.1倍、pH值在±0.5以內,并按照責令改正要求完成整改的;

(八)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自檢查發現之日起7日內完成備案的;

(九)危險廢物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或標志不規范的,自檢查發現之日起3日內完成整改的;

(十)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 初次實施第一條所列違法行為或下列違法行為,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在線監測日均值超標或手工監測瞬時值超標,超標倍數>0.1倍,但平均≤0.3倍,按照責令改正要求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的;

(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符合規定的密閉空間、設備中進行而未采取密閉措施,檢查發現當場完成整改的;

(三)未按規定和檢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檢測平臺,經責令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的;

(四)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未建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臺賬,經責令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的;

(五)不具備規定的條件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檢查時當場停止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的;

(六)“散亂污”企業自行關停或關閉、拆除的;

(七)其他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第三條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四條 本清單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地區: 海南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