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市農委關于印發上海市主要農產品價格信息采集與監測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4-03-20 934
核心提示:各區、縣農委、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主要農產品價格信息采集與監測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
各區、縣農委、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主要農產品價格信息采集與監測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2014年2月17日
 
  上海市主要農產品價格信息采集與監測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鮮活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的意見》、《農業部主要農產品及農用生產資料價格監測調查工作規范》、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本市鮮活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主要農產品包括蔬菜、水果、畜禽產品、水產品等。主要農產品價格信息采集與監測(以下簡稱“價格監測”),是指市、區縣農委對本轄區內主要農產品價格的變動情況進行跟蹤、采集、分析、公布的行為。
 
  第三條全市農產品價格監測工作由市農委主管,市農委市場與經濟信息處牽頭組織實施,具體負責價格監測的實施指導、制度制定、考核管理、體系建設(包括人員隊伍建設和網絡體系建設)及其他相關工作。市農委信息中心作為業務支持責任部門,負責價格信息數據審核匯總、統計報送、網絡系統維護、數據庫建設、信息員管理及其他價格監測相關工作。
 
  第四條各區縣農委負責組織本轄區各級農業部門開展價格監測工作,區縣農委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價格監測工作指導督查、數據審核、匯總計算、分析報告和體系建設等工作。
 
  第五條農業部定點市場價格監測工作,按《農業部定點批發市場信息工作規程》執行。
 
  第二章采集內容及方法
 
  第六條基點縣調查內容包括原糧、成品糧、經濟作物、畜水產品、農用生產資料等項目。農貿市場價格采集包括蔬菜、畜禽產品、水產品、糧油等品種。批發市場價格采集包括蔬菜、畜禽產品、水產品、糧油、水果等品種。蔬菜、畜禽及水產生產者價格采集包括蔬菜、畜禽產品與水產品等品種。
 
  第七條農產品市場價格信息以抽樣調查為主,輔之其他調查方法。
 
  第八條為保證數據來源客觀、真實,農產品市場價格信息工作采取由信息員入市到點(即深入農貿市場、批發市場、合作社等場所采價)調查為主,電話或郵件等方式調查為輔。
 
  第三章數據采集、審核及上報
 
  第九條各有關單位及農產品市場價格信息采集人員要嚴格按照上海農產品價格監測系統的要求,及時、準確采集數據。
 
  第十條數據采集應遵循“定點、定時、定品種”的原則。“定點”,即每個品種固定經銷戶或農民進行采價;“定時”,是指每次調查時間要相對固定,調查當天集中交易時間段的價格數據;“定品種”,是指每類商品中不同品牌間價差大,應固定其中某品牌進行采價。
 
  第十一條各農產品價格信息采集點應建立健全價格信息審核制度,認真核準后上報。重點審核數據的完整性、時效性、規范性和合理性。
 
  (一)完整性。審核報表指標及分析說明等是否齊全。
 
  (二)時效性。審核價格信息是否按規定時間報出等。
 
  (三)規范性。審核調查品種規格、等級是否符合規定,計量單位是否準確。
 
  (四)合理性。價格波動與該品種當前價格走勢是否一致。漲跌幅較大的品種應重點審核,并文字說明。
 
  第十二條數據審核程序為:基點縣采集點負責審核基點市場數據,各市場、合作社等價格信息采集點負責審核本點數據。
 
  第十三條各價格信息采集點對本級調查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農委信息中心可要求價格信息采集點對調查數據進行復查、復核,必要時可赴實地復查。
 
  第十四條價格信息采集點上報時間按照上海農產品價格監測系統規定執行。數據匯總后,各價格信息采集點不得修改原始數據。
 
  第十五條對于因產銷失衡、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所引起的脫銷斷檔、滯銷賣難等市場異動,價格信息采集點要及時通過電話、郵件、傳真等方式上報信息,以便于上級部門及時了解情況。
 
  第四章數據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條建立嚴格的價格信息數據管理制度。加快完善數據庫和價格報送網絡建設。價格信息資料尤其是年度數據的保管、移交,應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各價格信息采集點及價格信息員,應執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擅自向社會公布或做其它非法用途。
 
  第十八條價格信息調查數據主要作為農業及相關部門管理決策的參考依據,同時面向社會開展信息服務。全市數據的發布與服務,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完善農產品價格短信服務平臺,逐步拓展服務功能,擴大服務范圍。市農委定期發布上海市農產品價格信息報告。
 
  第五章保障制度
 
  第二十條價格監測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在從事價格監測工作時應遵守本辦法。價格信息采集點應保證價格監測材料的真實性、時效性;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調查資料。
 
  第二十一條承擔價格監測工作的調查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治素質好,能積極貫徹落實、宣傳黨的方針政策;
 
  (二)協調能力強,重視組織調動相關積極因素;
 
  (三)個人素質好,有較強的責任心和工作熱情;
 
  (四)文字水平高,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
 
  (五)業務能力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能開拓性地完成本職工作。
 
  第二十二條價格信息采集點應保持調查人員及崗位相對穩定,保持價格監測工作的連續性。
 
  第二十三條加強對價格監測人員的培訓。采取多種培訓方式,不斷提高價格監測人員的素質和水平,特別要加強新入職人員價格監測的業務培訓。
 
  第二十四條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機制。對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并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違反規定或工作不力的,視情況清除出價格監測隊伍。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上海市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上海
標簽: 價格 農產品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