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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公共餐飲具消毒監督管理的通知(安政辦函〔2007〕45號)

   2011-03-17 728
核心提示:各有關單位: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


各有關單位: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提高我縣公共餐飲用具的消毒合格率,有效防控各類傳染病的發生和擴散,切實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經縣政府同意,現就公共餐飲具消毒監督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縣范圍內從事餐飲業經營的賓館、飯店、飲食攤點、排檔及各類學校、幼兒園的食堂,其餐飲用具供客人、師生及幼兒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所有餐飲具必須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潔。

  二、凡因條件限制不具備餐飲具洗滌消毒及保潔場所、設施,或因消毒保潔設施不全、餐飲用具消毒效果監測不合格的餐飲單位,應通過改善自身設備條件或使用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許可的專業公共餐飲具洗滌消毒單位的消毒餐飲用具,以達到衛生質量標準。

  三、開展公共餐飲用具洗滌消毒業務的單位應依法辦理衛生許可,并到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其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并佩證上崗。從事集中消毒餐飲具生產配送的企業,配送人員、車輛等應符合餐飲業衛生標準,人員應定期體檢,車輛等應定期消毒。

  四、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餐飲業及學校食堂餐飲用具的監督監測工作,對餐飲具不進行消毒或消毒效果監測不合格的單位或業主,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開展公共餐飲用具集中消毒業務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監測,確保餐飲用具消毒合格出廠。在日常生產監督監測中如發現不合格的餐飲用具,要從重處罰。

  六、縣城管、工商、教育、食品藥品監管及各社區居委會要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抓好餐飲食品衛生安全工作,為我縣創建國家衛生縣城做出貢獻。

  二OO七年十月十日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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