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14〕71號)要求,市政府審改辦牽頭編制了《淄博市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并制定了《淄博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附后),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此次摸底清理的407項(含子項共計682項)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納入目錄,加上2013年以來取消、調整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94項,共501項(含子項共計776項)作為本屆政府行政審批事項基數。今后,凡未列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實施。
二、本通知下發后2個工作日內,由市政府審改辦負責將《淄博市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在市政府、市編辦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機關要在目錄公開后10個工作日內在各自門戶網站公開本部門(單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以及收集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具體方式。各區縣要認真做好本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編制工作,確保12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三、區縣及市直部門、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淄博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嚴格行政審批事項設定、取消、調整及變更程序,加強本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動態管理,及時調整因上級部門下放、設定依據修改等因素需要作出增加、調整或者變更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定期開展行政審批事項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并做好信息的發布公開。各實施機關要制定標準化實施辦法,增強信息化管理水平,強化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督問責機制,嚴肅查處違規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
四、列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一律進駐行政服務中心辦理。要切實按照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審批效能的要求,全面推行“兩集中、兩到位”、聯合審批、網上審批,進一步簡化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限,提高辦事效率。要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新要求,轉變管理理念,改進管理方式,切實把工作重心由事前審批轉到事中事后監管上來,進一步強化監管重點,明確監管責任,把該管的事情管住管好。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0月24日
淄博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科學化、標準化和動態化管理,規范行政審批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事項,是指由本市行政機關(包括垂直管理部門、雙管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審批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本市行政審批事項的增加、取消、調整和變更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行政審批事項的目錄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理、標準規范、動態調整、便民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本級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對本級行政審批事項實行統一管理,未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在本級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
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明確事項編碼、事項名稱、子項名稱、實施機關、設定依據、審批對象、審批時限、是否收費、有無共同審批部門等要素和內容。
第五條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由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法設定,其它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設定或者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納入實施地人民政府的《目錄》。
法律、法規只作原則性要求,未設定行政審批的,不得以行政審批的形式實施。
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是《目錄》的日常管理機構,統籌負責本級行政審批事項的目錄編制、動態管理、信息發布、考核評估、日常監管等工作,并經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公布《目錄》。區縣《目錄》管理機構要將《目錄》及相關信息報市政府審改辦備案,市政府審改辦對《目錄》及相關信息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處理。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本級《目錄》所列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機關的職責審查工作,并結合行政體制和機構改革對行政審批事項提出調整意見。
法制部門負責《目錄》所列行政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行政服務中心負責《目錄》中進駐行政服務中心大廳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的規范實施工作。
監察機關負責《目錄》所列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情況的監督問責工作。
第七條法律、法規新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自法律、法規實施之日起自動納入《目錄》。
增加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機關應當在有關依據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向《目錄》管理機構提出納入《目錄》管理的意見,并明確行政審批事項的要素和內容。
第八條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市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規一般不得新設行政審批事項。確需增加、調整或者變更行政審批事項的,起草單位應當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論證,充分征求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意見。
第九條納入《目錄》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取消、調整或者變更:
?。ㄒ唬┰O定依據已經被廢止或者修改,或者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已經取消、調整或者變更行政審批的;
?。ǘ╇m有法定設定依據,但與現實管理要求不相適應的;
?。ㄈ┥婕岸嗖块T、多環節審批且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可以由一個部門承擔,或者同一部門內行政審批事項的條件和要求相近可以有效整合的;
(四)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按照方便申請人、便于監管的原則,下級行政機關可以實施,可以下放管理層級的;
?。ㄎ澹┯上录壭姓C關負責檢測、檢驗,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發證的事項,可以下放管理層級,或者可以交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的;
?。┢渌麘斢枰匀∠?、調整或者變更的情形。
第十條實施機關因第九條涉及的情形,擬取消、調整或者變更《目錄》中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在調整事由發生后10個工作日內,由實施機關提出行政審批事項的取消、調整或變更意見。本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牽頭部門應在收到行政審批機關的申請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政府批準。涉及多個部門的事項,應當會同機構編制、法制等部門進行聯合審查。
第十一條對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機關應當制定標準化實施辦法,優化審批流程,規范審批行為,但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或者更改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要素和內容,不得將行政審批事項或者審批環節、步驟等拆分實施。
實施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管理,并建立退出機制。對已經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強化后續監督管理,由實施機關制定后續監督管理辦法,但不得變相實施或者上收行政審批。
標準化實施辦法和后續監督管理辦法報《目錄》管理機構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需要調整或者變更行政審批事項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目錄》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法制等部門定期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需要調整或者變更行政審批事項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系統,實現對行政審批事項增加、調整或者變更的過程和結果的信息化管理。
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系統在行政審批電子服務系統上運行,并與部門行政審批業務系統、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聯通對接,實現目錄信息和審批信息資源跨部門、跨系統交換共享。
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系統由《目錄》管理機構管理。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監督問責機制。強化電子監察手段的運用,本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牽頭部門會同監察部門對未按照《目錄》進行審批的,及時糾正并予以問責。市行政服務中心應當對納入集中審批的事項加強動態監管,對未納入《目錄》或者已取消的事項應及時停止其審批運行。
第十五條《目錄》應當在市、區縣政府,市、區縣機構編制以及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機關等門戶網站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行政審批事項的增加、調整或者變更等向本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牽頭部門或行政審批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或者進行投訴、舉報。本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牽頭部門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等信息,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完善行政審批網上舉報投訴系統,及時受理和反饋辦理結果。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部門及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14〕71號)要求,市政府審改辦牽頭編制了《淄博市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并制定了《淄博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附后),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此次摸底清理的407項(含子項共計682項)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納入目錄,加上2013年以來取消、調整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94項,共501項(含子項共計776項)作為本屆政府行政審批事項基數。今后,凡未列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實施。
二、本通知下發后2個工作日內,由市政府審改辦負責將《淄博市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在市政府、市編辦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機關要在目錄公開后10個工作日內在各自門戶網站公開本部門(單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以及收集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具體方式。各區縣要認真做好本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編制工作,確保12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三、區縣及市直部門、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淄博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嚴格行政審批事項設定、取消、調整及變更程序,加強本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動態管理,及時調整因上級部門下放、設定依據修改等因素需要作出增加、調整或者變更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定期開展行政審批事項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并做好信息的發布公開。各實施機關要制定標準化實施辦法,增強信息化管理水平,強化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督問責機制,嚴肅查處違規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
四、列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一律進駐行政服務中心辦理。要切實按照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審批效能的要求,全面推行“兩集中、兩到位”、聯合審批、網上審批,進一步簡化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限,提高辦事效率。要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新要求,轉變管理理念,改進管理方式,切實把工作重心由事前審批轉到事中事后監管上來,進一步強化監管重點,明確監管責任,把該管的事情管住管好。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0月24日
淄博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科學化、標準化和動態化管理,規范行政審批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事項,是指由本市行政機關(包括垂直管理部門、雙管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審批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本市行政審批事項的增加、取消、調整和變更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行政審批事項的目錄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理、標準規范、動態調整、便民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本級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對本級行政審批事項實行統一管理,未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在本級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
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明確事項編碼、事項名稱、子項名稱、實施機關、設定依據、審批對象、審批時限、是否收費、有無共同審批部門等要素和內容。
第五條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由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法設定,其它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設定或者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納入實施地人民政府的《目錄》。
法律、法規只作原則性要求,未設定行政審批的,不得以行政審批的形式實施。
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是《目錄》的日常管理機構,統籌負責本級行政審批事項的目錄編制、動態管理、信息發布、考核評估、日常監管等工作,并經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公布《目錄》。區縣《目錄》管理機構要將《目錄》及相關信息報市政府審改辦備案,市政府審改辦對《目錄》及相關信息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處理。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本級《目錄》所列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機關的職責審查工作,并結合行政體制和機構改革對行政審批事項提出調整意見。
法制部門負責《目錄》所列行政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行政服務中心負責《目錄》中進駐行政服務中心大廳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的規范實施工作。
監察機關負責《目錄》所列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情況的監督問責工作。
第七條法律、法規新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自法律、法規實施之日起自動納入《目錄》。
增加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機關應當在有關依據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向《目錄》管理機構提出納入《目錄》管理的意見,并明確行政審批事項的要素和內容。
第八條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市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規一般不得新設行政審批事項。確需增加、調整或者變更行政審批事項的,起草單位應當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論證,充分征求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意見。
第九條納入《目錄》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取消、調整或者變更:
?。ㄒ唬┰O定依據已經被廢止或者修改,或者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已經取消、調整或者變更行政審批的;
?。ǘ╇m有法定設定依據,但與現實管理要求不相適應的;
?。ㄈ┥婕岸嗖块T、多環節審批且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可以由一個部門承擔,或者同一部門內行政審批事項的條件和要求相近可以有效整合的;
(四)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按照方便申請人、便于監管的原則,下級行政機關可以實施,可以下放管理層級的;
?。ㄎ澹┯上录壭姓C關負責檢測、檢驗,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發證的事項,可以下放管理層級,或者可以交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的;
?。┢渌麘斢枰匀∠?、調整或者變更的情形。
第十條實施機關因第九條涉及的情形,擬取消、調整或者變更《目錄》中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在調整事由發生后10個工作日內,由實施機關提出行政審批事項的取消、調整或變更意見。本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牽頭部門應在收到行政審批機關的申請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政府批準。涉及多個部門的事項,應當會同機構編制、法制等部門進行聯合審查。
第十一條對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機關應當制定標準化實施辦法,優化審批流程,規范審批行為,但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或者更改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要素和內容,不得將行政審批事項或者審批環節、步驟等拆分實施。
實施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管理,并建立退出機制。對已經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強化后續監督管理,由實施機關制定后續監督管理辦法,但不得變相實施或者上收行政審批。
標準化實施辦法和后續監督管理辦法報《目錄》管理機構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需要調整或者變更行政審批事項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目錄》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法制等部門定期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需要調整或者變更行政審批事項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系統,實現對行政審批事項增加、調整或者變更的過程和結果的信息化管理。
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系統在行政審批電子服務系統上運行,并與部門行政審批業務系統、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聯通對接,實現目錄信息和審批信息資源跨部門、跨系統交換共享。
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系統由《目錄》管理機構管理。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監督問責機制。強化電子監察手段的運用,本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牽頭部門會同監察部門對未按照《目錄》進行審批的,及時糾正并予以問責。市行政服務中心應當對納入集中審批的事項加強動態監管,對未納入《目錄》或者已取消的事項應及時停止其審批運行。
第十五條《目錄》應當在市、區縣政府,市、區縣機構編制以及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機關等門戶網站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行政審批事項的增加、調整或者變更等向本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牽頭部門或行政審批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或者進行投訴、舉報。本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牽頭部門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等信息,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完善行政審批網上舉報投訴系統,及時受理和反饋辦理結果。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部門及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