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國務院、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切實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糧食安全,維護糧食流通秩序,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監管原則
糧食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糧食生產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從事的糧食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違法必究。
二、監管范圍
凡轄區內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都必須按照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經營。
三、監管內容
(一)所謂糧食是指小麥、稻谷、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
(二)從事糧食收購活動必須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頒發的資格證書《糧食收購許可證》,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從事糧食收購活動也應當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經營范圍登記。否則,不允許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三)糧食收購者應當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
(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應當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五)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并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跨省收購糧食,應當向收購地和糧食收購者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糧食等有關情況,糧食經營者保留糧食經營臺賬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六)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七)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
(八)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包裝材料運輸糧食。
(九)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不得使用發霉變質的原糧、副產品進行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不得發生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其他行為。
(十)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標準,不得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積居奇、壟斷或者操縱糧食價格、欺行霸市。
(十一)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必須保持必要的庫存量。
(十二)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在積極搞好糧食收購的前提下,要認真做好政府委托的糧食收購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工作,服從和服務于國家宏觀調控。
(十三)經糧食質檢部門鑒定,已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
四、明確職責
為了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監督管理,區政府專門成立“堯都區糧食市場監管領導組”,各有關單位要在領導組統一指揮下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確保糧食市場監管工作落到實處。糧食局要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核查,對全區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等經營活動以及經營臺賬、統計數據進行監督檢查;財政局要積極為糧食市場監管提供支持資金;工商分局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活動中的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質檢分局對糧食加工過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衛生局對糧食加工、銷售中的衛生以及成品糧儲存中的衛生進行監督檢查;計劃發展局對糧食流通活動中的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農發行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糧食收購者積極提供信貸資金支持。
五、建立予警機制
在政府建立一定數量的調控糧食的基礎上,制定糧食應急予案。所有糧食經營者必經按政府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政府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工作的需要。政府調控糧食實行區長負責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確保需要時調得出、用得上。
六、工作步驟
(一)、8月1日—8月31日為宣傳動員階段。此階段將召開糧食市場監管動員會,進行廣播電視宣傳,印發宣傳資料等形式進行宣傳,主要宣傳《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糧食市場監管的法規政策。
(二)、9月1日—9月30日為申報審核階段。凡糧食經營者應主動申報經營資格和經營情況,申報后由糧食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對符合經營資格和條件的給予資格認證,對不符合經營資格和條件的將發出整改通知,由糧食經營者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合格的給予資格認證,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經營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三)、10月1日—10月31日為檢查整頓階段。即由糧食、工商、質檢、衛生、物價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整頓隊伍,對全區范圍內的糧食經營者進行檢查整頓。對于不主動申報經營資格和經營情況的,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予以處罰。通過檢查整頓規范我區糧食流通秩序,維護合法經營。對擾亂糧食經營秩序,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給予嚴厲打擊。
二00五年八月九日
一、監管原則
糧食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糧食生產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從事的糧食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違法必究。
二、監管范圍
凡轄區內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都必須按照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經營。
三、監管內容
(一)所謂糧食是指小麥、稻谷、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
(二)從事糧食收購活動必須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頒發的資格證書《糧食收購許可證》,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從事糧食收購活動也應當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經營范圍登記。否則,不允許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三)糧食收購者應當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
(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應當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五)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并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跨省收購糧食,應當向收購地和糧食收購者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糧食等有關情況,糧食經營者保留糧食經營臺賬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六)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七)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
(八)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包裝材料運輸糧食。
(九)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不得使用發霉變質的原糧、副產品進行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不得發生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其他行為。
(十)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標準,不得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積居奇、壟斷或者操縱糧食價格、欺行霸市。
(十一)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必須保持必要的庫存量。
(十二)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在積極搞好糧食收購的前提下,要認真做好政府委托的糧食收購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工作,服從和服務于國家宏觀調控。
(十三)經糧食質檢部門鑒定,已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
四、明確職責
為了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監督管理,區政府專門成立“堯都區糧食市場監管領導組”,各有關單位要在領導組統一指揮下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確保糧食市場監管工作落到實處。糧食局要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核查,對全區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等經營活動以及經營臺賬、統計數據進行監督檢查;財政局要積極為糧食市場監管提供支持資金;工商分局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活動中的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質檢分局對糧食加工過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衛生局對糧食加工、銷售中的衛生以及成品糧儲存中的衛生進行監督檢查;計劃發展局對糧食流通活動中的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農發行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糧食收購者積極提供信貸資金支持。
五、建立予警機制
在政府建立一定數量的調控糧食的基礎上,制定糧食應急予案。所有糧食經營者必經按政府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政府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工作的需要。政府調控糧食實行區長負責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確保需要時調得出、用得上。
六、工作步驟
(一)、8月1日—8月31日為宣傳動員階段。此階段將召開糧食市場監管動員會,進行廣播電視宣傳,印發宣傳資料等形式進行宣傳,主要宣傳《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糧食市場監管的法規政策。
(二)、9月1日—9月30日為申報審核階段。凡糧食經營者應主動申報經營資格和經營情況,申報后由糧食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對符合經營資格和條件的給予資格認證,對不符合經營資格和條件的將發出整改通知,由糧食經營者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合格的給予資格認證,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經營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三)、10月1日—10月31日為檢查整頓階段。即由糧食、工商、質檢、衛生、物價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整頓隊伍,對全區范圍內的糧食經營者進行檢查整頓。對于不主動申報經營資格和經營情況的,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予以處罰。通過檢查整頓規范我區糧食流通秩序,維護合法經營。對擾亂糧食經營秩序,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給予嚴厲打擊。
二00五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