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質監局,深圳市市場監管局,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省生產許可證審查服務中心: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切實做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工作的部署要求,現就進一步下放食品生產許可審批權限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批權限的依據
2012年7月11日,省政府印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粵府令第169號),明確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改由各地級以上市質監部門實施。省編辦《關于做好省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工作的通知》(粵機編辦函〔2012〕724號)也提出了下放行政審批事項交接工作的有關要求。
二、食品生產許可的具體審批發證事項
自本文印發之日起,國家實施生產許可的食品(包括涉及國家產業政策的食品)的生產許可權限全部下放到各地級以上市質監部門(含深圳市市場監管局,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以下統稱各市局),由各市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工作;在受理、審批涉及產業政策的食品的生產許可方面,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的規定。省生產許可證審查服務中心負責全省涉及產業政策的食品(含分裝)發(換)證、新申證企業和遷址企業現場核查,以及各市局不能承擔的且經協商確認的個別申請換證企業的現場核查工作。
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工作包括:申請受理、現場核查、發證檢驗、審核審批、證書發放、變更延續、社會公告、補領、更正等全部環節。
三、進一步健全完善審批發證程序
各市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等要求,進一步做好審批項目、審批依據、申請條件、受理單位、審批程序、審批期限、收費標準、審批結果"八公開"工作;同時,實行食品生產行政許可受理、審查、審批"三分離"制度,即由所在地的政務中心、辦事大廳或本局的行政許可受理機構負責企業的生產許可受理工作,由生產許可證審查服務分中心等機構負責現場核查工作,由科(處)工作人員負責申證綜合材料的復核并報科(處)負責人、分管局領導審核,局主要領導簽發許可證。
四、有關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局要認真對照省局《關于印發<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生產加工環節食品企業的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質監〔2011〕32號)要求,完善食品生產許可的受理申請機構、組織現場核查機構、審核審批機構及其相關工作制度,認真填寫《廣東省食品生產許可權限調整申報表》(見附件1),明確各部門職責及具體負責人、工作人員,并于2012年8月20日前報省局審核。
(二)切實履行職責。各市局要進一步細化食品生產許可審批工作標準和要求,進一步強化申請材料受理、現場核查、發證審批等環節的工作人員培訓,建立責任考核機制;要嚴格執行省局《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生產許可有關工作要求的通知》(粵質監食函〔2012〕497號)要求,切實規范行政行為。省局將按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加強審批發證工作的監管。
(三)有關事宜銜接。各市局使用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空白證書統一到省局政務中心領取。涉及產業政策食品、新發證食品和遷址企業食品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統一由省生產許可證審查服務中心編制,證號由"QS+區域編號+產品類別編號+企業證書編號"組成,其中企業編號按本通知附件2賦碼依流水號遞增啟用。原省局發放的證書延續換證、變更等由市局受理、審批,延續換證要求企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前提出換證申請,換證后證號不變。在全省使用食品電子監管系統前,各市局應于每個月的5日前將上個月審批發證有關信息報省局備案。
本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關于調整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權限的通知》(粵質監食函〔2012〕171號)同時廢止。
附件下載:1.廣東省食品生產許可權限調整申報表
2.各市(區)局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編號賦碼表
廣東省質監局
2012年8月10日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切實做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工作的部署要求,現就進一步下放食品生產許可審批權限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批權限的依據
2012年7月11日,省政府印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粵府令第169號),明確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改由各地級以上市質監部門實施。省編辦《關于做好省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工作的通知》(粵機編辦函〔2012〕724號)也提出了下放行政審批事項交接工作的有關要求。
二、食品生產許可的具體審批發證事項
自本文印發之日起,國家實施生產許可的食品(包括涉及國家產業政策的食品)的生產許可權限全部下放到各地級以上市質監部門(含深圳市市場監管局,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以下統稱各市局),由各市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工作;在受理、審批涉及產業政策的食品的生產許可方面,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的規定。省生產許可證審查服務中心負責全省涉及產業政策的食品(含分裝)發(換)證、新申證企業和遷址企業現場核查,以及各市局不能承擔的且經協商確認的個別申請換證企業的現場核查工作。
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工作包括:申請受理、現場核查、發證檢驗、審核審批、證書發放、變更延續、社會公告、補領、更正等全部環節。
三、進一步健全完善審批發證程序
各市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等要求,進一步做好審批項目、審批依據、申請條件、受理單位、審批程序、審批期限、收費標準、審批結果"八公開"工作;同時,實行食品生產行政許可受理、審查、審批"三分離"制度,即由所在地的政務中心、辦事大廳或本局的行政許可受理機構負責企業的生產許可受理工作,由生產許可證審查服務分中心等機構負責現場核查工作,由科(處)工作人員負責申證綜合材料的復核并報科(處)負責人、分管局領導審核,局主要領導簽發許可證。
四、有關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局要認真對照省局《關于印發<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生產加工環節食品企業的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質監〔2011〕32號)要求,完善食品生產許可的受理申請機構、組織現場核查機構、審核審批機構及其相關工作制度,認真填寫《廣東省食品生產許可權限調整申報表》(見附件1),明確各部門職責及具體負責人、工作人員,并于2012年8月20日前報省局審核。
(二)切實履行職責。各市局要進一步細化食品生產許可審批工作標準和要求,進一步強化申請材料受理、現場核查、發證審批等環節的工作人員培訓,建立責任考核機制;要嚴格執行省局《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生產許可有關工作要求的通知》(粵質監食函〔2012〕497號)要求,切實規范行政行為。省局將按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加強審批發證工作的監管。
(三)有關事宜銜接。各市局使用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空白證書統一到省局政務中心領取。涉及產業政策食品、新發證食品和遷址企業食品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統一由省生產許可證審查服務中心編制,證號由"QS+區域編號+產品類別編號+企業證書編號"組成,其中企業編號按本通知附件2賦碼依流水號遞增啟用。原省局發放的證書延續換證、變更等由市局受理、審批,延續換證要求企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前提出換證申請,換證后證號不變。在全省使用食品電子監管系統前,各市局應于每個月的5日前將上個月審批發證有關信息報省局備案。
本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關于調整食品生產許可審批發證權限的通知》(粵質監食函〔2012〕171號)同時廢止。

2.各市(區)局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編號賦碼表
廣東省質監局
201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