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北京地區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管工作,確保進出口產品質量安全,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113號)、《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11〕52號)、我局《北京地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進出口食品添加劑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檢驗處統一管理北京地區進出口食品添加劑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進出口食品添加劑中文標簽復審,以及出口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各口岸分支機構負責進口食品添加劑的中文標簽初審,以及檢驗檢疫監管工作。
各轄區分支機構負責出口食品添加劑的中文標簽初審,以及檢驗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出口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食品添加劑進口
第四條 進口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二)經國務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布列入我國允許使用食品添加劑目錄的。
(三)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的。
(四)列入“食品安全法實施前已有進口記錄但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目錄”的。
除符合上列四項條件之一外,應當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的,還應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第五條 北京地區首次進口的食品添加劑,中文標簽樣張、說明書應當經口岸分支機構初審、檢驗處復審合格,取得《進口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審核合格證明》(見附件1)后方能進行報檢。
第六條 北京地區非首次進口的食品添加劑,未進行標簽審核、無標簽備案號、可于報檢后進行標簽審核及標簽備案工作。此類產品報檢時須提供前次進口批次的衛生證書復印件。
第七條 進口企業向口岸分支機構申請標簽初審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進口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審核合格證明》一式三份。
(二)收貨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中文標簽樣張一式三份。
(四)中文說明書一式三份。
(五)進口食品添加劑品種自我符合聲明。
第八條 進口食品添加劑標簽應標明以下內容:
(一)名稱(相關標準中的通用名稱)、規格、凈含量。
(二)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關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三)原產國(地)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發貨人名稱、地址。
(五)生產日期(批號)和保質期。
(六)產品適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標準代號。
(七)經國務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布列入我國允許使用食品添加劑目錄的食品添加劑標簽,應標明衛生部準予進口的證明文件號和經衛生部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標準。
(八)貯存條件。
(九)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
(十)復合添加劑中各單一品種的通用名稱、輔料的名稱和含量,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單一品種必須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圍)。
(十一)“食品添加劑”字樣。
(十二)中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口岸分支機構對中文標簽樣張、說明書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送檢驗處復審,初審不合格的通知企業進行整改。
檢驗處對中文標簽樣張、說明書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在《進口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審核合格證明》出具標簽審核合格證明編號,不合格的通知口岸分支機構,由其通知企業進行整改。
第十條 進口食品添加劑報檢時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注明產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貿易合同,或者貿易合同中買賣雙方出具的用途聲明(食品加工用)。
(二)食品添加劑完整的成分說明。
(三)進口企業是經營企業的,應提供加蓋進口企業公章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進口企業是食品生產企業的,應提供加蓋進口企業公章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進口企業是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的,應提供加蓋進口企業公章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或全國工業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四)進口食品添加劑品種自我符合聲明(見附件2)。
(五)需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應提供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六)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應提供衛生部準予進口的有關證明文件和經衛生部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文本。
(七)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應提供中文標簽樣張、說明書及《進口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審核合格證明》。
(八)進口食品添加劑全部用來加工后復出口的,應提供輸入國或者地區的相關標準或技術要求,或者在合同中注明產品質量安全項目和指標要求。
(九)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各口岸分支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對進口食品添加劑實施檢驗檢疫:
(一)核對貨物的名稱、數(重)量、包裝、生產日期、承載工具號碼、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等是否與所提供的報檢單證相符。
(二)檢查標簽、說明書是否與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合格的樣張和樣本一致;檢查標簽、說明書的內容是否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三)檢查食品添加劑說明書是否置于食品添加劑的外包裝以內,并避免與添加劑直接接觸。
(四)檢查進口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是否分離。若食品添加劑僅有一個包裝,說明書需以適當方式固定于包裝上。
(五)食品添加劑的標簽應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包裝上。如最小銷售單元包裝上不足以標注標簽內容則應在說明書中標明。
(六)檢查包裝、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過保質期,有無腐敗變質,承運工具是否清潔、衛生。
(七)進口食品添加劑的內外包裝和運輸工具應符合相關食品質量安全要求,并經檢驗檢疫合格。
(八)進口食品添加劑屬于危險品的,其包裝容器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管理的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 口岸分支機構按照相關檢驗規程、標準規定的要求抽取檢測樣品,送實驗室對質量規格、安全衛生項目和標簽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檢測驗證。
取樣量應滿足檢測及存樣的需要。檢測樣品采集、傳遞、制備、貯存等全過程應受控,不應有污染,以保證所檢樣品的真實性。
第十三條 現場檢驗檢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口岸分支機構可直接判定為不合格:
(一)不屬于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規范》中第四條規定的食品添加劑品種的。
(二)無生產日期、保質期,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的。
(三)感官檢查發現產品的色、香、味、形態、組織等存在異常情況,混有異物或被污染的。
(四)容器、包裝密封不良、破損、滲漏嚴重,內容物受到污染的。
(五)使用來自國際組織宣布為嚴重核污染地區的原料生產的。
(六)貨證不符。
(七)標簽及說明書內容與報檢前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的樣張和樣本不一致。
(八)其他不符合中國法律法規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國家質檢總局檢驗檢疫要求的情況。
第十四條 經檢驗檢疫合格的,由口岸分支機構出具《衛生證書》,《衛生證書》中應注明判定產品合格所依據的標準,包括標準的名稱、編號。
第十五條 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涉及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責成進口企業按規定程序實施退運或銷毀。不合格證明中應注明判定產品不合格所依據的標準,包括標準的名稱、編號。
(二)非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可在口岸分支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或改作他用,經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使用。
第十六條 進口企業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質量信息檔案,如實記錄以下內容:
(一)進口時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的報檢號、品名、數/重量、包裝、生產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二)國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名稱及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獲得的資質證書號。
(三)進口食品添加劑中文標簽樣張、中文說明書樣本。
(四)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檢驗檢疫證單。
(五)進口食品添加劑流向等信息。
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且不能少于保質期。
第十七條 口岸分支機構每半年對進口企業的質量信息檔案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將其列入不良記錄企業名單,對其進口的食品添加劑實施加嚴檢驗檢疫措施。
第三章 食品添加劑出口
第十八條 食品添加劑出口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的食品添加劑符合進口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及合同要求。
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無相關標準且合同未有要求的,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添加劑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第十九條 出口食品添加劑企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獲得生產許可。
(二)食品安全法實施之前獲得衛生許可,且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三)應當獲得并已經獲得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許可。
第二十條 北京地區出口的食品添加劑,標簽樣張、說明書應當經轄區分支機構初審、檢驗處復審合格,取得《出口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審核合格證明》(見附件3)后方能進行報檢。
第二十一條 出口企業向轄區分支機構申請初審時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出口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審核合格證明》一式三份。
(二)出口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中文標簽樣張一式三份。
(四)中文說明書一式三份。
(五)出口食品添加劑品種自我符合聲明(見附件4)。
第二十二條 出口食品添加劑標簽應當標明以下內容:
(一)名稱(標準中的通用名稱)、規格、凈含量。
(二)生產日期(生產批次號)和保質期。
(三)成分(表)或配料(表)。
(四)產品標準代號。
(五)貯存條件。
(六)“食品添加劑”字樣。
(七)進口國家或者地區對食品添加劑標簽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條 轄區分支機構對標簽樣張、說明書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送檢驗處復審,初審不合格的通知企業進行整改。
檢驗處對標簽樣張、說明書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在《出口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審核合格證明》出具標簽審核合格證明編號,不合格的通知轄區分支機構,由其通知企業進行整改。
第二十四條 出口食品添加劑企業報檢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注明產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貿易合同,或者貿易合同中買賣雙方出具的用途聲明(食品加工用)。
(二)出口產品的食品安全全項檢測合格證明原件(企業實驗室檢測合格證明或委托CNAS認可的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檢測合格證明中應列明檢驗依據的標準,包括標準的名稱、編號。
(三)出口企業是經營企業的,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四)食品添加劑標簽樣張和說明書樣本。如果標簽和說明書為外文,需提供相應中文翻譯。
(五)出口發票,裝箱單等。
(六)出口食品添加劑的內包裝必須有《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第二十五條 按照《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和《北京地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出口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實施分類管理。
第二十六條 按照《北京地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和《北京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風險管理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我局食品添加劑檢驗監管工作專家組對北京地區出口食品添加劑進行風險評定,發布《北京地區出口食品添加劑風險等級目錄》(見附件5)。
第二十七條 各分支機構結合出口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的分類和出口食品添加劑的風險等級,按照《北京地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出口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實施不同的檢驗監管方式,包括監督檢查和批次檢驗。
國家質檢總局發出風險預警或者明確規定檢驗監管方式的出口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要求進行檢驗監管。
同一家出口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多種不同風險等級出口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按照風險等級最高的出口食品添加劑確定檢驗監管方式。
第二十八條 各分支機構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時,應當填寫《出口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記錄表》(見附件6)。日常監督檢查記錄保存期限為2年。
(一)日常監督檢查的評定結論分為合格、合格待整改及不合格3種。日常監督檢查中未發現不符合項的,評定為“合格”;只有一般不符合項,評定為“合格待整改”;出現嚴重不符合項的,評定為“不合格”。
(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出口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存在不符合項的,分支機構應當填寫《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添加劑監督檢查不符合項報告》(見附件7),并告知企業限期整改。
企業完成整改后應當向分支機構提交整改報告,整改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0日。收到企業整改報告后,分支機構應當對企業的整改有效性進行跟蹤驗證。
(三)日常監督檢查評定結果為“合格待整改”的,整改期限內仍按原檢驗監管方式實施檢驗;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在整改完成前按照嚴密監管方式實施檢驗。對超期完成整改的企業,對其實施加嚴檢驗監管方式直至降低企業分類類別。
(四)日常監督檢查評定結果為“不合格”的企業,整改期內按嚴密監管方式實施檢驗。在企業完成整改后,對其實施加嚴檢驗監管方式直至降低分類類別。
第二十九條 對出口食品添加劑實施嚴于《北京地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中抽檢要求的抽批檢驗,不同檢驗監管方式抽檢要求如下:
(一)信用監管方式:對企業出口的食品添加劑實施抽批檢驗并送實驗室檢測,每月抽批檢測1批。
(二)驗證監管方式:對企業出口的食品添加劑實施抽批檢驗并送實驗室檢測,每月抽批檢測2批,不足2批的,按照實際情況檢測。
(三)一般監管方式:對企業出口的食品添加劑實施抽批檢驗并送實驗室檢測。
1. 二類企業出口高風險產品每月抽批檢測3批,不足3批的,按照實際情況檢測;
2. 二類企業出口較高風險產品每月抽批檢測2批,不足2批的,按照實際情況檢測;
3. 三類企業出口較高風險產品每月抽批檢測3批,不足3批的,按照實際情況檢測;
4. 三類企業出口一般風險產品每月抽批檢測2批,不足2批的,按照實際情況檢測。
(四)嚴密監管方式:對企業出口的食品添加劑實施100%抽批檢測。
(五)特別監管方式:出口食品添加劑實施全數檢驗并送實驗室檢測。
第三十條 實施加嚴檢驗監管方式3個月以上且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確實改善的出口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各分支機構應當視日常監督檢查和抽批檢測情況,恢復其原有檢驗監管方式。
第三十一條 各分支機構應當對轄區內出口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建立生產企業分類管理檔案和出口企業誠信檔案,建立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企業名單。檔案內容除《北京地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企業信用記錄、質量反饋及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條 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檢驗規程和標準,在貨主或代理人的陪同下對出口食品添加劑實施現場檢驗檢疫:
(一)核對貨物的名稱、數(重)量、生產日期、批號、包裝、嘜頭、出口企業名稱等是否與報檢時提供的資料相符。
(二)核對貨物標簽是否與報檢時提供的標簽樣張一致,檢查標簽中與質量有關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
(三)包裝、容器是否完好,有無潮濕發霉現象,有無腐敗變質,有無異味。
(四)標簽是否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如最小銷售單元包裝上不足以標注標簽內容則應在說明書中標明。
(五)食品添加劑說明書是否置于食品添加劑的外包裝以內,并避免與添加劑直接接觸。若食品添加劑僅有一個包裝,說明書需以適當方式固定于包裝上。
(六)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是否分離。
(七)出口食品添加劑的內外包裝和運輸工具應符合相關食品質量安全要求,并經檢驗檢疫合格。
(八)出口食品添加劑屬于危險品的,其包裝容器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管理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三條 各分支機構對出口食品添加劑現場檢驗檢疫合格后,按照《檢驗檢疫工作手冊-植物源性食品、深加工食品分冊》(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版)的規定,抽取檢測樣品。未規定抽樣數量的,按以下要求進行抽樣:
(一)每種食品添加劑按數量的1‰比例抽取,且每種抽樣不少于4件。
(二)液體、半液體食品添加劑每份樣品量不得少于0.5升;固體、半固體食品添加劑每份樣品量不得少于0.5公斤。
(三)食品添加劑作為樣品出口或者單位貨值較高的,采集樣品數量應達到實驗用量。
抽樣完畢后檢驗檢疫人員應填寫《抽/采樣憑證》。
第三十四條 技術中心接收樣品后, 應當按照相關檢驗規程、標準要求,對抽取的檢測樣品實施檢驗或鑒定。技術中心應當在規定的流程時限內完成檢驗檢疫工作,并出具《檢驗檢疫結果報告單》。
第三十五條 經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條)》,根據需要出具相應的檢驗證書。檢驗證單中應當注明判定產品合格所依據的檢驗標準,內容應包括標準的名稱和編號。
第三十六條 檢驗檢疫不合格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經有效方法處理并重新檢驗檢疫合格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辦理。
(二)無有效處理方法或者經處理后重新檢驗檢疫仍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不準出口,同時將風險預警信息報送檢驗處。
第三十七條 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貨物查驗換證的相關規定查驗貨物。
(一)查驗合格的,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準予出口。
(二)查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口,并將有關信息及時通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必要時抽取檢測樣本,進行品質和安全衛生項目的檢測。產地分支機構應根據不合格情況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三十八條 出口企業應當建立質量信息檔案并接受各分支機構的核查。產品信息檔案應至少包括出口產品的如下信息:
(一)出口報檢號、品名、數(重)量、包裝、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生產批次號;
(二)境外進口企業名稱。
(三)國內供貨企業名稱及相關批準文件號。
(四)食品添加劑標簽樣張、說明書樣本。
(五)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檢疫證單。
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且不能少于保質期。
第三十九條 各分支機構每半年對出口企業的質量信息檔案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將其列入不良記錄企業名單,對其出口的食品添加劑實施加嚴檢驗檢疫措施。
第四章 風險管理
第四十條 各分支機構負責收集轄區內進出口食品添加劑質量安全信息,發現嚴重質量安全問題可能影響到食品安全或者獲知有關風險信息后,應當啟動食品安全應急處置預案,開展追溯調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以《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檢疫風險預警信息表》(見附件8)的形式及時報送檢驗處,檢驗處于24小時內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四十一條 檢驗處收到國家質檢總局通報的食品添加劑風險預警信息、不合格信息和其他安全信息后,應當及時向相關分支機構通報。
第四十二條 進出口企業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添加劑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影響食品安全,或者其出口產品在境外涉嫌引發食品安全事件時,應當采取控制或者避免危害發生的措施,主動召回產品,并向分支機構報告。各分支機構對召回實施監督管理。
進出口企業不履行召回義務的,由所在地分支機構向其發出《責令召回通知書》(見附件9),并報告檢驗處。檢驗處上報國家質檢總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進出口食品添加劑的報檢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口商品復驗辦法》向做出檢驗結果的檢驗檢疫機構或其上級機構申請復驗。
第四十四條 對援外物資、用作樣品、禮品、展示品等非貿易性的出口食品添加劑、以市場采購形式出口的食品添加劑以及根據雙邊合作協議需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出口食品添加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檢驗處應將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情況、質量分析、重大典型案例等及時報國家質檢總局有關部門。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檢驗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試行。
附件:1. 進口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審核合格證明
2. 進口食品添加劑品種自我符合聲明
3. 出口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審核合格證明
4. 出口食品添加劑品種自我符合聲明
5. 北京地區出口食品添加劑風險等級目錄
6. 出口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記錄表
7.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添加劑監督檢查不符合項報告
8. 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檢疫風險預警信息表
9. 責令召回通知書
附件1
進口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審核合格證明
進口商名稱 |
| ||
進口商地址 |
|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
品牌/品名 |
| 種類 |
|
HS編碼 |
| 原產國/地區 |
|
進口口岸 |
| 入境日期 |
|
凈含量/規格 |
| 貯存條件 |
|
產品標準代號 |
| 衛生部批文/質量標準 |
|
使用范圍、用量 |
| 使用方法 |
|
標簽其他內容 | 生產日期、保質期、“食品添加劑”字樣 | ||
隨附中文 標簽樣張 |
| ||
標 簽 審 核 初 審 意 見 |
審核人: (處 蓋章) 年 月 日 | ||
標 簽 審 核 復 審 意 見 |
(檢驗處蓋章) 年 月 日 | ||
標簽審核合 格證明編號 |
|
(注:本證明一式三份,報檢人持有一份,報檢單據中留存一份,檢驗處留存一份)
附件2
進口食品添加劑品種自我符合聲明
本單位于 年 月 日從 (國家或地區)進口的食品添加劑產品為 、該批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無有害有毒物質,并經自我檢驗合格。并符合《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監督管理規范》對食品添加劑品種的要求(下述信息在種類較多情況下可另附一頁說明):
1)產品適用國家標準的標準號及名稱:
2)衛生部準予進口的證明文件號和經衛生部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標準:
3)本產品 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屬于 、適用范圍 限量 。
4)本產品 列入“食品安全法實施前已有進口記錄但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目錄”(見附錄)的序號為 。
上述內容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愿承擔全部責任。
特此聲明!
法定代表人(簽字):
收貨人(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出口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審核合格證明
生產企業名稱 |
| ||
生產企業地址 |
| ||
生產企業聯系人 |
| ||
生產企業聯系電話 |
| ||
出口商名稱 |
| ||
品牌/品名 |
| 種 類 |
|
HS編碼 |
| 產品標準代號 |
|
凈含量/規格 |
| 貯存條件 |
|
成分或配料 |
| ||
標簽其他內容 | 生產日期、生產批次、保質期、“食品添加劑”字樣 | ||
隨附標簽樣張 說明書樣本 |
| ||
標簽 說明 書審 核初 審意 見 |
審核人: (蓋章) 年 月 日 | ||
標簽 說明 書審 核復 審意 見 |
(檢驗處蓋章) 年 月 日 | ||
標簽說明書審核合格證明編號 |
|
(注:本證明一式三份,報檢人持有一份,分支機構留存一份,檢驗處留存一份)
附件4
出口食品添加劑品種自我符合聲明
本公司于 年 月 日,出口 (國家或地區)食品添加劑產品為 ,該批產品符合 (國家或地區) (法規) (標準),無有毒有害物質,并經自我檢驗及委托 檢驗合格。并符合《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監督管理規范》要求。
(下述信息在種類較多情況下可另附一頁說明):
5)產品適用進口國標準的名稱: ,
文號 。
6)出口產品數量 (公斤),
7)使用原料名稱 ,數量 (公斤)
上述內容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愿承擔全部責任。
特此聲明!
法定代表人(簽字):
發貨人(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北京地區出口食品添加劑風險等級目錄
序號 | 品 名 | 風險分級 |
1 | 復配穩定劑ProtexQ005 | 高風險 |
2 | 復配穩定劑ProtexFF6231plus | 高風險 |
3 | 復配增稠劑ProtexAYS860 | 高風險 |
4 | 復配增稠劑ProtexABA3507 | 高風險 |
5 | 復配增稠劑ProtexABA120 | 高風險 |
6 | 復配增稠劑ProtexABA2030 | 高風險 |
7 | 復配增稠劑ProtexFL1005 | 高風險 |
8 | 復配穩定劑ProtexSFRCM1plus | 高風險 |
9 | 復配穩定劑ProtexAYS860 | 高風險 |
10 | 復配穩定劑ProtexC500TP | 高風險 |
11 | 復配穩定劑ProtexC2000TP | 高風險 |
12 | 復配穩定劑ProtexQ005 | 高風險 |
13 | 復配穩定劑ProtexFF6231plus | 高風險 |
14 | 復配穩定劑ProtexABA3507 | 高風險 |
15 | 復配增稠劑ProtexXPWAFG | 高風險 |
16 | 復配增稠劑ProtexFF064N9 | 高風險 |
17 | 復配穩定劑ProtexFL1005 | 高風險 |
18 | 復配穩定劑ProtexABA120 | 高風險 |
19 | 復配穩定劑ProtexSFRCM3 | 高風險 |
20 | 復配穩定劑ProtexABA2030 | 高風險 |
21 | 復配增稠劑ProtexAYS8710 | 高風險 |
22 | 復配增稠劑ProtexCF6218 | 高風險 |
23 | 復配增稠劑ProtexPolycan P | 高風險 |
24 | 復配增稠劑ProtexC1500TP | 高風險 |
25 | 復配增稠劑ProtexABN513 | 高風險 |
26 | 復配增稠劑Protexff6112 | 高風險 |
27 | 復配增稠劑ProtexSY3701 | 高風險 |
28 | 復配增稠劑ProtexABN7005B | 高風險 |
29 | 復配增稠劑ProtexC9008 | 高風險 |
30 | 復配穩定劑Protexsy3701B | 高風險 |
31 | 復配穩定劑ProtexsyPG5110 | 高風險 |
32 | 復配穩定劑ProtexsySFRCM1 | 高風險 |
33 | 復配穩定劑ProtexsySFRCM3 | 高風險 |
34 | 復配穩定劑ProtexABA2032b | 高風險 |
35 | 復配穩定劑ProtexABA2032a | 高風險 |
36 | 復配穩定劑ProtexSFR101 | 高風險 |
37 | 復配穩定劑ProtexABA128 | 高風險 |
38 | 復配增稠乳化劑ProtexABN7013 | 高風險 |
39 | 大豆磷脂 | 較高風險 |
40 | 草莓香精 1# | 較高風險 |
附件6
出口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記錄表
類別 | 核查內容 | 序號 | 核查項目 | 核查記錄 | 評定 | 不符合或整改項驗證 |
1 安全 衛生 質量 管理 機構
| 1.1機構的 建立和組成 | *1 | 企業應有專門的質量管理機構,負責其產品的安全衛生項目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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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該機構負責人應由工廠最高管理者或其代表擔任,機構成員應由相關技術、采購、檢驗、生產等部門的人員組成。 | |||||
3 | 企業應明確該機構與技術、采購、檢驗、生產等部門的相互關系。 | |||||
1.2機構的 職責和權限 | *4 | 企業應明確質量管理機構的涉及安全衛生質量控制方面的責任及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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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業應明確該機構成員(技術、采購、檢驗、生產等部門)涉及安全衛生質量控制方面的管理職責和權限。 | |||||
1.3機構的 質量目標 | *6 | 該機構應制定安全衛生項目控制質量目標,確保工廠產品的安全衛生項目符合我國及國外的限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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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件 管理 | 2.1文件的 編制和控制
| *7 | 企業應編制滿足安全衛生質量控制要求的質量管理文件,并確保其實施和持續改進。質量管理文件內容至少包括: (a) 采購控制,包括采購產品的檢驗或驗證; (b) 生產工藝要求的確定和管理; (c) 安全衛生項目關鍵控制點的確定和控制; (d) 產品安全衛生項目的檢測; (e) 生產批次的管理; (f) 成品出入庫管理; (g) 追溯管理制度和召回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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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業應確保安全衛生質量管理機構成員能得到相關的有效文件。 | |||||
2.2標準的 收集及控制
| *9 | 企業應有產品(包括原材料)安全衛生項目控制標準,包括中國相關法規及標準和國外相關法規及標準。(建議企業制定等同或高于我國及國外要求的安全衛生項目的企業內控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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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業有關部門及人員應掌握有關標準,并嚴格加以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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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 衛生 質量 記錄 控制 | 控制記錄 | 11 | 企業安全衛生項目控制記錄至少應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a) 原料、配料等原輔材料的進貨檢驗或驗收記錄; (b) 半成品、成品安全衛生項目檢驗記錄; (c) 關鍵工控制點的控制記錄; (d) 產品安全衛生項目檢驗報告或證書; (e) 生產批次管理記錄; (f) 成品出入庫記錄及銷售臺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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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購 控制 | 4.1合格 供方選擇 | 12 | 企業應選擇合格供方并建立合格供方檔案,定期對其所供原材料安全衛生質量進行風險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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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原輔料 控制 | 13 | 企業應采購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原輔料,加強所采購原輔料的質量驗收,確保其符合安全衛生項目控制要求。 | ||||
5 生產 工藝 要求 | 產品工藝控制和質量要求 | *14 | 工廠應對首次使用的原料、新工藝和新配方等進行試制,并進行安全衛生控制項目的檢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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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質量控制要求應符合相關標準,包括國外客戶要求和國家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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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產過程中原料、工藝、配方要求如有改變,應經安全衛生質量管理機構重新驗證和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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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生產 過程 的控 制 | 6.1設備控制 | *17 | 企業應具有滿足安全衛生加工要求的生產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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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企業應定期檢查、維修生產設備,并按要求檢定或校準與生產設備配套的計量器具,以保證生產設備及配套器具正常運轉。 | |||||
6.2關鍵控制點及工藝參數控制 | *19 | 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和產品質量動態識別,確定產品安全衛生項目關鍵控制點,制訂控制程序并有效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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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企業應對關鍵控制點影響安全衛生項目的生產工藝參數,如溫度、時間等進行有效控制并保持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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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分包控制 | 21 | 企業對影響安全衛生項目控制的外包,應選擇符合條件的外包方并有效控制;選擇的外包方應經評價、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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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全 衛生 項目 檢測
| 7.1檢測能力 要求 | 22 | 對具備檢測能力的企業,其實驗室的儀器、設備、試劑、人員、環境、標準、方法等均應能保證檢測結果準確; 對不具備檢測能力的企業,應委托檢驗檢疫認可的具備檢測能力的實驗室進行安全衛生項目檢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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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安全衛生 項目檢測 | *23 | 企業應按規定對產品進行安全衛生項目檢測,確認最終產品的質量符合標準要求并保持記錄。 對國外有明確安全衛生控制要求的出口產品,其安全衛生項目必須符合國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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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環境 及人 員衛 生控 制 | 8.1廠區環境控制 | 24 | 企業廠區環境應清潔、衛生,無物理、化學、生物等污染源,無鼠、蠅、害蟲等滋生地;廢棄物的存放、處理對生產無污染危害,廠區衛生間衛生狀況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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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車間環境控制 | *25 | 車間的設計、布局應合理,面積與生產能力相適應;車間內設備、地面、墻壁、屋頂應清潔、符合衛生要求;具有防止產品污染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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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倉庫環境控制 | *26 | 倉庫應清潔、干燥、衛生,面積應與儲存能力相適應,具有良好的防潮、防塵、防鼠設施,不得同時存放有毒化學物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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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消防設施 | 27 | 車間、倉庫應具有必要的處于適用狀態的消防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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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人員衛生控制 | 28 | 生產車間人員應保持個人清潔、衛生,按規定穿戴工作衣帽、鞋,不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飾物帶入車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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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衛生控制點操作工人應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健康狀況應符合從事食品經營人員要求,且每次進入車間前應經過洗手、消毒。 | ||||||
9 產品 批次 管理 及包 裝運 輸 | 9.1產品標簽標識 | 29 |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應分類、分區存放,并加以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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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車間、成品庫的半成品、成品應標明檢驗狀態,不合格品、合格品應分區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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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準備出廠的成品應具有合格標簽標識,負責檢驗人員應簽字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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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批次管理 | 32 | 企業應標明入庫成品生產批次,建立成品出入庫記錄,并在出入庫記錄中填寫食品包裝性能結果單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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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產品包裝 | 33 | 用于包裝食品添加劑的材料應清潔、衛生,且不得含有有害物質;包裝方式能有效防止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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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產品運輸 | 34 | 用于運輸食品包裝的運輸工具(如車輛、集裝箱及等)應清潔、干燥,加鋪襯墊材料,且有防雨措施;特別是集裝箱內應無異味,無有毒物質及病媒昆蟲危害痕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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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不合 格控 制 | 10.1不合格 品控制 | 35 | 企業應對不合格品產生原因進行分析,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加以糾正,并對糾正效果進行跟蹤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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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不合格 項控制 | 36 | 企業應對內部評審、外部評審發現不合格項產生原因進行分析,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加以糾正,并對糾正效果進行跟蹤驗證。 |
注:*為必須符合項。
檢查人員: 檢查組長: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北京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添加劑監督檢查不符合項報告被檢查企業:
被檢查部門 |
| 檢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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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依據 | 《北京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規范》 附件13:出口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記錄表 | ||||||||
不符合項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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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員簽名: | 檢查組長簽名: | 被檢查企業代表簽名: | |||||||
不符合項種類 | r 嚴重 r 一般 | ||||||||
糾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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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措施計劃完成日期 | 年 月 日 | 被檢查方代表簽名: | |||||||
糾正措施跟蹤驗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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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人簽名: |
| 日 期 | 年 月 日 | ||||||
附件8
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檢疫風險預警信息表
填表單位: 年第 號
產品名稱 |
| HS編碼 |
| |
制造商名稱 | ||||
進出口商、經銷商 或總代理 |
| 地 址 |
| |
電話或傳真 |
| |||
原產國 |
| 數 量 |
| |
包裝規格 |
| 重 量 |
| |
入境時間 |
| 入境口岸 |
| |
批號/標識 |
| |||
現場檢驗檢疫記錄 |
| |||
實驗室檢測結果 |
| |||
處理意見 |
| |||
填表人:
| 負責人簽字:
| |||
電話: |
(單位蓋單)
年 月 日 | |||
傳真: | ||||
注:本表內的檢驗結果要將實驗室檢驗報告復印件附后;單位蓋章可為處、室印單。
附件9
責令召回通知書
公司:
你公司進口的報檢號為 品名為 重量 的食品添加劑,由于存在安全隱患,有可能對食品造成質量安全危害,進而危害消費者健康,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規范》等規定,現令你公司必須于24小時內開展行動將所有產品全部召回。如不履行將上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質檢總局,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特此通知!
企業法人簽章: 北京檢驗檢疫局蓋章:
日期: 日期:
備注:(本通知一式兩份,分別由企業及北京檢驗檢疫局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