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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

   2013-11-19 537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防治本市餐飲場所污染,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促進餐飲場所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
   第一條  為防治本市餐飲場所污染,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促進餐飲場所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場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餐飲垃圾的相關管理活動,按照本市餐飲垃圾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負責本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縣級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的具體監督管理。
 
  規劃、經貿、建設、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工商、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用于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餐飲產業發展及空間布局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污染防治要求,推進餐飲場所與居民住宅樓分離,建設相對獨立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
 
  具備條件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應當建設專門的油煙集中處理設施。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運用業態調整等市場化經濟手段,加強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的污染綜合防治工作。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具有餐飲功能的建筑物時,應當設計餐飲場所專用煙道、污水處理設施和隔音降噪設施,合理安排廢氣、污水和噪聲等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應當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工商、環保、食品藥品監管、消防等相關部門在受理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行政許可申請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
 
  第八條  在居民點內建設餐飲場所,餐飲業戶應當在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采取派發調查問卷、現場公示、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利害關系人意見調查。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餐飲場所的,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一)不設廚房和中央空調的兌制冷熱飲品、涼茶、零售燒鹵熟肉食品、食品復熱的餐飲場所;
 
  (二)不設炒爐和無煎、炒、炸、燒烤、(編者注:此字讀jv,右邊為火字旁,左邊為局字)等產生油煙和廢氣制作工序的甜品、燉品、西式糕點、中式包點等餐飲場所。
 
  新建、改建、擴建6個基準灶頭以上(含6個基準灶頭),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餐飲場所,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并報餐飲場所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環保部門審批。
 
  新建、改建、擴建前兩款之外餐飲場所的,按照規定通過網上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等形式,向餐飲場所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環保部門進行環評備案。
 
  第十條  申請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餐飲場所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函;
 
  (二)餐飲場所環境影響報告表;
 
  (三)餐飲場所環境影響保護審批登記表;
 
  (四)餐飲場所地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或者場地使用證明文件;對于規劃控制區外的地區或者臨時商業場所,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規劃部門對餐飲場所所在建筑物的驗收意見及其附圖;若涉及建筑物規劃功能變更的,應當提交規劃部門批準的文件;
 
  (六)工商部門出具的餐飲業戶名稱核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餐飲場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應當提交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排水接駁證明或者接駁咨詢意見。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中需要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餐飲場所需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經驗收合格,該餐飲場所方可正式營業。
 
  第十二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除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餐飲場所:
 
  (一)不含商業裙樓的住宅樓;
 
  (二)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四)與周邊住宅樓等環境敏感建筑的距離少于5米的場所,其中,新建餐飲場所與周邊環境敏感建筑的距離少于9米的。
 
  第十三條  餐飲場所應當使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氣環境的燃料。
 
  在天然氣管網范圍內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全部改用天然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十四條  餐飲場所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環保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餐飲場所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煙凈化設施,位于環境敏感區、未通過專用煙道高空排放且引起油煙污染投訴的餐飲場所,應當安裝不增加臭氧等污染物排放的油煙異味處理設施。
 
  第十六條  餐飲場所產生的油煙、廢氣應當通過專門的內置或者結合建筑主體外墻設置的煙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餐飲場所不得擅自加設外置煙管,確需加設的,應當征得規劃部門和煙管附著墻體的建筑物業主和煙管周圍20米范圍內所有建筑物業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油煙排放口與周邊住宅等環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離應不小于20米;
 
  (二)煙管高度應高出餐飲場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圍內的建筑物1.5米。
 
  第十七條  位于環境敏感區且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型餐飲業戶,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位于環境敏感區且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中型餐飲業戶,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并鼓勵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
 
  油煙在線監控、在線監測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其安裝費用和日常營運費用由餐飲業戶負責承擔,并應當與屬地環保部門聯網。
 
  第十八條  區、縣級市環保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飲場所油煙在線監控、監測信息系統平臺,加強對餐飲場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油煙排放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設有油煙集中處理設施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業主、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飲業戶,應當委托專業單位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并及時告知所在地區、縣級市環保部門。其他餐飲業戶應當參照技術指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
 
  餐飲業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應當如實做好臺賬記錄,臺賬記錄材料保存時限應當不少于1年。
 
  第二十條  餐飲場所排放的油煙排放濃度和去除效率,應當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餐飲場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其含油污水應當經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離裝置進行預處理,符合國家關于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有關標準和規定,經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網。
 
  餐飲場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外或者不具備接駁公共污水管網條件的,其含油污水應當經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離裝置和生化處理設施等處理,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條  餐飲業戶應當科學合理安裝排風機、鼓風機、冷卻塔、空調器等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養維護。餐飲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
 
  位于居民住宅建筑物內的餐飲場所排放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整改期間,可以限制其營業時間,其中,造成夜間噪聲污染擾民的,其經營時間限制在每天的7時至22時。
 
  第二十三條  大中型餐飲業戶應當采取統一標識等措施,對排污口、污染防治設施等實施標準化、規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市實行餐飲場所排污許可制度。區、縣級市環保部門應當按照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的相關管理規定的條件、程序、要求,對餐飲業戶核發、變更、撤銷、吊銷、注銷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
 
  餐飲業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懸掛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照。
 
  第二十五條  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持有人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二)污水、廢氣和噪聲治理設施(措施);
 
  (三)有效期限;
 
  (四)備注(包括基準爐頭及餐位數,油煙、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排向;不產生油煙的餐飲場所需注明不得設置炒爐、不得排放油煙);
 
  (五)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
 
  副本除載明前款規定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排污口的名稱、編號;
 
  (二)污染物排放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標準;
 
  (三)污染物排放的數量、濃度限值等要求;
 
  (四)污染物處理工藝和能力;
 
  (五)油煙凈化設施清洗記錄、清洗技術要求;
 
  (六)年審記錄;
 
  (七)持有人須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餐飲業戶依法取得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污染損害賠償、繳納排污費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利用變更工商注冊登記事項規避行政處罰、污染擾民嚴重且拒不整改的餐飲業戶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對其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公開曝光。
 
  第二十八條  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飲食行業協會等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管理、溝通協調和服務功能,制定餐飲行業相關自律公約,規范餐飲行業污染防治行為。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安裝油煙異味處理設施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在線監測設施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設有油煙集中處理設施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業主、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飲業戶未委托專業單位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大中型餐飲業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采取統一標識等措施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懸掛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環保、規劃、經貿、建設、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工商、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者違法作出行政審批事項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餐飲場所是指與食品加工經營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加工處理和就餐場所。
 
  餐飲業戶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就餐場所及設施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中,大型餐飲業戶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250人(不含250人)以上的餐飲業戶;中型餐飲業戶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75人(不含75人)至250人(含250人)之間的餐飲業戶;小型餐飲業戶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75人(含75人)以下的餐飲業戶。
 
  環境敏感區主要包括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功能的區域以及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在線監控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實時監控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儀器、儀表等設施。
 
  在線監測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實時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地區: 廣東 廣州市
標簽: 污染防治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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