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農委、畜牧獸醫局(畜牧發展中心)、環保局,萬盛經開區農林局、環保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4〕3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15〕69號),加強我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促進畜牧業發展和農村環境保護統籌推進,我們編制了《重慶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提高認識,強化落實,細化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
重慶市農業委員會 重慶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9月5日
重慶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4〕3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15〕69號)(以下簡稱《水十條》),加強我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促進畜牧業發展和農村環境保護統籌推進,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目標。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因地制宜、依法依規,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7年底前,完成禁養區整治任務。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整治,現有畜禽養殖場(含養殖小區)(以下簡稱“畜禽養殖場”),應配套建設糞便污水收集、貯存、處理與資源化利用設施;養殖專業戶應配備必要的糞污收集、儲存、處理設施,鼓勵和支持采取種養結合、糞肥還田等方式,就近就地資源化利用;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新建、改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全面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加快構建種養結合、農牧循環的可持續發展新格局。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及其監管工作按照相關現定執行。
(二)基本原則。推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中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是依法行政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要求,各區縣(自治縣)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從產業布局、環境準入、技術模式選取、管理制度制定、生產過程監管、監督執法等環節,規范現有和新建、改擴建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的環境管理工作。
二是統籌兼顧原則。按照環境保護“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與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相結合”的總體要求,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生產經營者和環保主管部門的環保責任,正確處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三者之間關系,促進畜牧業生產和農村農業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三是屬地管理原則。按照環境保護屬地管理責任的原則,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畜牧業發展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應當科學劃定畜禽養殖區域,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監督指導畜禽養殖業主建設完善污染治理配套設施,提升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水平。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區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污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畜禽養殖場環境保護基礎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現場巡查檢查、環境污染投訴調查及損害糾紛調解等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四是主體責任原則。按照環境保護“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畜禽養殖業主是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增強環境保護意識、加大污染治理投入、確保設施正常運行、采取科學措施,防止和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并對所造成的環境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二、主要任務
(一)嚴格實施畜禽養殖區域管理。各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會同畜牧獸醫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環境承載能力和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水平,按照《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和《關于調整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有關事宜的通知》(渝環〔2017〕102號)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禁養區的調整劃定工作,調整方案報送市環保局和市農委。已有的畜禽養殖在城市建成區內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關閉、搬遷;在非城市建成區內,由畜牧獸醫部門責令關閉、搬遷。
(二)加強兩個規劃的引導作用。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編制畜牧業發展規劃。環保部門會同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環保部門和畜牧獸醫部門要做好兩個規劃編制的銜接,統籌考慮本地畜牧業發展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健全管理機制,優化畜牧業生產布局、建設完善污染治理配套設施、提升廢棄物綜合利用水平,明確年度目標任務。逐步建立政府引導、制度管控、企業自律、社會參與、群眾監督的管理機制。
(三)推進畜禽養殖污染的綜合整治。各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會同畜牧獸醫部門,制定出臺整治方案,實施“一場一策”,完善“一場一檔”。按照《水十條》要求,2017年底前全市完成禁養區內1064家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的關閉或搬遷,完成81萬頭生豬當量的污染治理配套設施工程整改任務。按照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意見中的“全市近10萬家畜禽養殖場(含養殖專業戶)大部分未納入整治計劃”的整改要求,完成市環保局認定的重慶市萬州區崔耀夫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等197家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配套工程設施整改任務;于2020年底前,分年度完成常年存欄生豬當量20頭以上的畜禽養殖場(含養殖專業戶)的整治任務。
(四)提升環境監管信息化水平。各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部門和環保部門應當加強畜禽養殖環保基礎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填報和使用,共同構建統一管理、分級使用、共享直聯的管理平臺。其中,畜牧獸醫部門對本行政區畜牧業發展規模及總量負責,區縣(自治縣)環保局負責審核畜禽養殖場(Q≥200,Q為畜禽常年存欄豬當量)的環保基礎信息;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部門負責審核畜禽養殖專業戶(200>Q≥20,Q為畜禽常年存欄豬當量)的環保基礎信息,畜牧獸醫部門和環保部門同步錄入重慶市畜禽養殖環保基礎信息管理系統。
(五)加強畜禽養殖業污染源頭控制。新建或改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突出養分綜合利用,配套與養殖規模和處理工藝相適應的糞污消納用地,配備必要的糞污收集、貯存、處理、利用設施,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但未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畜禽養殖場,由各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依法查處。
各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會同畜牧獸醫部門,督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加強本轄區內畜禽養殖場的環境管理,采取區域性管理,落實監管責任,完善管理措施,監督指導畜禽養殖業主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六)加強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指導和服務。各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部門應當將促進畜禽廢棄物綜合利用作為解決畜禽養殖污染問題的根本出路,深入開展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活動,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加強技術培訓和推廣。加強指導畜禽養殖場結合實際選用適宜的污染治理和綜合利用模式。積極發展生態循環畜牧業,引導畜禽養殖場采用節水養殖模式,鼓勵糞肥還田利用,推進種養循環發展,促進畜牧業生產綠色持續發展。
(七)加快培育畜禽廢棄物綜合利用市場主體。各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會同畜牧獸醫部門應探索和創新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產業發展機制,鼓勵發展畜牧業環保社會化服務組織,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和養殖業主付費機制。鼓勵大型畜禽養殖場將周邊畜禽養殖廢棄物集中收集一體化處置、鼓勵在養殖密集區開展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并集中處理或生產有機肥、鼓勵種養結合綠色發展,支持畜禽養殖廢棄物生產有機肥,發展規模化沼氣工程,構建生態農業循環模式。
(八)加強畜禽養殖業環保執法監督執法檢查。各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應加大畜禽養殖業環保監督執法力度,依法嚴格查處“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等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擅自停運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環境,以及在禁養區內擅自建設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流域內養殖廢水直排等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聯合開展畜禽養殖業環保專項執法檢查,形成多部門監管合力。
(九)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研發和示范推廣。市農委會同市環保局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利用”原則,健全畜禽養殖糞污還田利用和檢測標準體系,制定畜禽養殖糞污土地承載力測算方法。重點研發高效堆肥技術、廢棄物中重金屬、激素等有毒有害物質脫除技術、沼液沼渣綜合利用技術、廢棄物利用的環境風險防控技術等。組織科研單位和專家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的經濟可行性、環境效益等開展技術篩選和評估。實施低建設成本、低運行費用、易于管理維護的實用技術模式示范點建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部門與環保部門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加強領導,按法定職責牽頭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統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完善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激勵扶持。進一步加大政策激勵和資金扶持力度,統籌沼氣工程建設、畜禽標準化規模養殖項目等資金,優先支持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等項目建設。優化資金使用方向,探索“以獎代補”等方式,引導有機肥產業健康發展。
(三)強化輿論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相關法規和政策,提高養殖業主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環保意識,鼓勵公眾參與,社會監督,增強廣大養殖業主環境保護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四)維護社會穩定。要正確處理好環境治理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關系,認真細致地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爭取群眾理解和支持。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劃定禁養區,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搬遷或者關閉的現有養殖場所,致使養殖場(戶)產生經濟損失的,由當地畜牧獸醫部門或環保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對在清理整治工作中人為設置障礙、妨礙公務的行為,要依法依規處理。
(五)本通知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等規模標準界定及名稱參照《重慶市環境保護局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關于印發畜禽養殖規模標準的通知》(渝環發〔2014〕61號)執行。
為全面貫徹落實《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4〕3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15〕69號),加強我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促進畜牧業發展和農村環境保護統籌推進,我們編制了《重慶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提高認識,強化落實,細化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
重慶市農業委員會 重慶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9月5日
重慶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4〕3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15〕69號)(以下簡稱《水十條》),加強我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促進畜牧業發展和農村環境保護統籌推進,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目標。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因地制宜、依法依規,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7年底前,完成禁養區整治任務。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整治,現有畜禽養殖場(含養殖小區)(以下簡稱“畜禽養殖場”),應配套建設糞便污水收集、貯存、處理與資源化利用設施;養殖專業戶應配備必要的糞污收集、儲存、處理設施,鼓勵和支持采取種養結合、糞肥還田等方式,就近就地資源化利用;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新建、改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全面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加快構建種養結合、農牧循環的可持續發展新格局。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及其監管工作按照相關現定執行。
(二)基本原則。推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中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是依法行政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要求,各區縣(自治縣)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從產業布局、環境準入、技術模式選取、管理制度制定、生產過程監管、監督執法等環節,規范現有和新建、改擴建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的環境管理工作。
二是統籌兼顧原則。按照環境保護“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與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相結合”的總體要求,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生產經營者和環保主管部門的環保責任,正確處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三者之間關系,促進畜牧業生產和農村農業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三是屬地管理原則。按照環境保護屬地管理責任的原則,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畜牧業發展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應當科學劃定畜禽養殖區域,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監督指導畜禽養殖業主建設完善污染治理配套設施,提升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水平。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區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污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畜禽養殖場環境保護基礎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現場巡查檢查、環境污染投訴調查及損害糾紛調解等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四是主體責任原則。按照環境保護“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畜禽養殖業主是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增強環境保護意識、加大污染治理投入、確保設施正常運行、采取科學措施,防止和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并對所造成的環境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二、主要任務
(一)嚴格實施畜禽養殖區域管理。各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會同畜牧獸醫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環境承載能力和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水平,按照《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和《關于調整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有關事宜的通知》(渝環〔2017〕102號)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禁養區的調整劃定工作,調整方案報送市環保局和市農委。已有的畜禽養殖在城市建成區內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關閉、搬遷;在非城市建成區內,由畜牧獸醫部門責令關閉、搬遷。
(二)加強兩個規劃的引導作用。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編制畜牧業發展規劃。環保部門會同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環保部門和畜牧獸醫部門要做好兩個規劃編制的銜接,統籌考慮本地畜牧業發展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健全管理機制,優化畜牧業生產布局、建設完善污染治理配套設施、提升廢棄物綜合利用水平,明確年度目標任務。逐步建立政府引導、制度管控、企業自律、社會參與、群眾監督的管理機制。
(三)推進畜禽養殖污染的綜合整治。各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會同畜牧獸醫部門,制定出臺整治方案,實施“一場一策”,完善“一場一檔”。按照《水十條》要求,2017年底前全市完成禁養區內1064家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的關閉或搬遷,完成81萬頭生豬當量的污染治理配套設施工程整改任務。按照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意見中的“全市近10萬家畜禽養殖場(含養殖專業戶)大部分未納入整治計劃”的整改要求,完成市環保局認定的重慶市萬州區崔耀夫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等197家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配套工程設施整改任務;于2020年底前,分年度完成常年存欄生豬當量20頭以上的畜禽養殖場(含養殖專業戶)的整治任務。
(四)提升環境監管信息化水平。各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部門和環保部門應當加強畜禽養殖環保基礎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填報和使用,共同構建統一管理、分級使用、共享直聯的管理平臺。其中,畜牧獸醫部門對本行政區畜牧業發展規模及總量負責,區縣(自治縣)環保局負責審核畜禽養殖場(Q≥200,Q為畜禽常年存欄豬當量)的環保基礎信息;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部門負責審核畜禽養殖專業戶(200>Q≥20,Q為畜禽常年存欄豬當量)的環保基礎信息,畜牧獸醫部門和環保部門同步錄入重慶市畜禽養殖環保基礎信息管理系統。
(五)加強畜禽養殖業污染源頭控制。新建或改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突出養分綜合利用,配套與養殖規模和處理工藝相適應的糞污消納用地,配備必要的糞污收集、貯存、處理、利用設施,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但未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畜禽養殖場,由各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依法查處。
各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會同畜牧獸醫部門,督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加強本轄區內畜禽養殖場的環境管理,采取區域性管理,落實監管責任,完善管理措施,監督指導畜禽養殖業主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六)加強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指導和服務。各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部門應當將促進畜禽廢棄物綜合利用作為解決畜禽養殖污染問題的根本出路,深入開展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活動,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加強技術培訓和推廣。加強指導畜禽養殖場結合實際選用適宜的污染治理和綜合利用模式。積極發展生態循環畜牧業,引導畜禽養殖場采用節水養殖模式,鼓勵糞肥還田利用,推進種養循環發展,促進畜牧業生產綠色持續發展。
(七)加快培育畜禽廢棄物綜合利用市場主體。各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會同畜牧獸醫部門應探索和創新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產業發展機制,鼓勵發展畜牧業環保社會化服務組織,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和養殖業主付費機制。鼓勵大型畜禽養殖場將周邊畜禽養殖廢棄物集中收集一體化處置、鼓勵在養殖密集區開展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并集中處理或生產有機肥、鼓勵種養結合綠色發展,支持畜禽養殖廢棄物生產有機肥,發展規模化沼氣工程,構建生態農業循環模式。
(八)加強畜禽養殖業環保執法監督執法檢查。各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應加大畜禽養殖業環保監督執法力度,依法嚴格查處“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等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擅自停運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環境,以及在禁養區內擅自建設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流域內養殖廢水直排等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聯合開展畜禽養殖業環保專項執法檢查,形成多部門監管合力。
(九)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研發和示范推廣。市農委會同市環保局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利用”原則,健全畜禽養殖糞污還田利用和檢測標準體系,制定畜禽養殖糞污土地承載力測算方法。重點研發高效堆肥技術、廢棄物中重金屬、激素等有毒有害物質脫除技術、沼液沼渣綜合利用技術、廢棄物利用的環境風險防控技術等。組織科研單位和專家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的經濟可行性、環境效益等開展技術篩選和評估。實施低建設成本、低運行費用、易于管理維護的實用技術模式示范點建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部門與環保部門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加強領導,按法定職責牽頭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統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完善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激勵扶持。進一步加大政策激勵和資金扶持力度,統籌沼氣工程建設、畜禽標準化規模養殖項目等資金,優先支持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等項目建設。優化資金使用方向,探索“以獎代補”等方式,引導有機肥產業健康發展。
(三)強化輿論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相關法規和政策,提高養殖業主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環保意識,鼓勵公眾參與,社會監督,增強廣大養殖業主環境保護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四)維護社會穩定。要正確處理好環境治理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關系,認真細致地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爭取群眾理解和支持。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劃定禁養區,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搬遷或者關閉的現有養殖場所,致使養殖場(戶)產生經濟損失的,由當地畜牧獸醫部門或環保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對在清理整治工作中人為設置障礙、妨礙公務的行為,要依法依規處理。
(五)本通知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等規模標準界定及名稱參照《重慶市環境保護局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關于印發畜禽養殖規模標準的通知》(渝環發〔2014〕61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