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市場監管局:
現將《濟南市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貫徹執行,認真落實相關工作。
濟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2日
濟南市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保障廣大群眾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自查以及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要按照“地方屬地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經營方具體管理”的要求,落實經營方主體責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管責任。
第四條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檢查方式,包括經營單位自查、監管部門季度檢查、督導檢查。
第五條 經營單位自查要做好檢查記錄并留存。監管部門季度檢查記錄一式兩份,督導檢查記錄一式三份,分別由企業和監管部門留存。
第六條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對季度檢查、督導檢查結果進行確認,并在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在檢查記錄中注明。
第二章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自查
第七條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負責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應當每月至少1次專題研究食品安全問題,每年至少4次親自進行食品安全檢查,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及時解決重大食品安全隱患問題,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八條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自查應納入其日常管理計劃,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九條自查制度要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程度明確日自查、月自查內容。自查內容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管理、環境衛生、加工操作、原料貯存、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臺賬記錄、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劑管理、相關公示項目等。
自查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整改,并作好記錄。
第十條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檔案,自查表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檢查記錄應當歸檔管理,以備檢查。
自查情況應當在單位醒目位置或網站公布。
第十一條 鼓勵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選擇食品安全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自身的食品經營管理體系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監管部門監管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三章 監管部門監管
第十二條對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季度檢查、督導檢查應當列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明確監管頻次、重點和責任人。
第十三條季度檢查由食品安全日常監管機構實施,每年不少于4次。季度檢查內容包括食品安全制度落實、人員管理、環境衛生、加工操作、原料貯存、索證索票、食品添加劑管理、清洗消毒及上次檢查問題整改、自查開展情況、食品安全管理員現場考核等。
第十四條督導檢查由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每年不少于2次。督導檢查內容包括監管部門監管責任落實情況、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第十五條季度檢查、督導檢查采用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報告、直奔現場的方式。督導檢查建立隨機確定檢查人員、隨機確定檢查對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
第十六條 季度檢查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檢查時間、檢查結果和檢查人員等信息,并在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醒目位置張貼檢查結果記錄表。督導檢查情況在食品藥品監管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檢查結果,可依法采取限期整改、約談負責人、社會公示和行政處罰等措施。
第十八條季度檢查結果、督導檢查相關結果、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信用檔案記錄,適時調整監管頻次。
第十九條督導檢查中發現監管部門不作為等情況,依法進行處理;發現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責令整改,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條監管部門監管應當嚴格遵守檢查程序,監管人員應當嚴守工作紀律和廉政紀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濟南市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日自查表(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
2.
濟南市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月自查表(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
現將《濟南市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貫徹執行,認真落實相關工作。
濟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2日
濟南市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保障廣大群眾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自查以及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要按照“地方屬地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經營方具體管理”的要求,落實經營方主體責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管責任。
第四條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檢查方式,包括經營單位自查、監管部門季度檢查、督導檢查。
第五條 經營單位自查要做好檢查記錄并留存。監管部門季度檢查記錄一式兩份,督導檢查記錄一式三份,分別由企業和監管部門留存。
第六條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對季度檢查、督導檢查結果進行確認,并在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在檢查記錄中注明。
第二章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自查
第七條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負責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應當每月至少1次專題研究食品安全問題,每年至少4次親自進行食品安全檢查,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及時解決重大食品安全隱患問題,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八條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自查應納入其日常管理計劃,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九條自查制度要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程度明確日自查、月自查內容。自查內容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管理、環境衛生、加工操作、原料貯存、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臺賬記錄、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劑管理、相關公示項目等。
自查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整改,并作好記錄。
第十條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檔案,自查表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檢查記錄應當歸檔管理,以備檢查。
自查情況應當在單位醒目位置或網站公布。
第十一條 鼓勵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選擇食品安全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自身的食品經營管理體系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監管部門監管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三章 監管部門監管
第十二條對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季度檢查、督導檢查應當列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明確監管頻次、重點和責任人。
第十三條季度檢查由食品安全日常監管機構實施,每年不少于4次。季度檢查內容包括食品安全制度落實、人員管理、環境衛生、加工操作、原料貯存、索證索票、食品添加劑管理、清洗消毒及上次檢查問題整改、自查開展情況、食品安全管理員現場考核等。
第十四條督導檢查由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每年不少于2次。督導檢查內容包括監管部門監管責任落實情況、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第十五條季度檢查、督導檢查采用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報告、直奔現場的方式。督導檢查建立隨機確定檢查人員、隨機確定檢查對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
第十六條 季度檢查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檢查時間、檢查結果和檢查人員等信息,并在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醒目位置張貼檢查結果記錄表。督導檢查情況在食品藥品監管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檢查結果,可依法采取限期整改、約談負責人、社會公示和行政處罰等措施。
第十八條季度檢查結果、督導檢查相關結果、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信用檔案記錄,適時調整監管頻次。
第十九條督導檢查中發現監管部門不作為等情況,依法進行處理;發現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責令整改,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條監管部門監管應當嚴格遵守檢查程序,監管人員應當嚴守工作紀律和廉政紀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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