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浙江省儲備成品糧管理辦法(試行)(浙政辦發〔2010〕107號)

   2010-12-08 440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儲備成品糧管理,保障糧食應急供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浙江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浙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儲備成品糧管理,保障糧食應急供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浙江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浙江省糧食安全應急預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和參與儲備成品糧承(代)儲、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儲備成品糧,是指省、市、縣(市、區)政府用于調節所轄行政區域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并納入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量的成品糧儲備。

  第四條  儲備成品糧規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省政府下達計劃。各市、縣(市、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適當增加成品糧儲備數量。

  第五條  儲備成品糧的品種應當適合當地居民口糧消費習慣和應急需要,一般為國家標準三級及以上的晚粳米或中晚秈米,不得以原糧或半成品糧折合頂替儲備成品糧。

  本省區域內國家指定的重點城市,儲備成品糧的品種、規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

  第六條  省政府下達的儲備成品糧計劃由市、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儲備成品糧的行政管理。

  第七條  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按照《浙江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的規定,承擔儲備成品糧承儲業務和日常管理工作。承儲企業倉容不足的(包括不適宜存儲成品糧造成的倉容不足),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規模、具備相應儲存條件、誠實守信的糧食加工、批發經營企業或經營戶(以下簡稱代儲企業)代儲儲備成品糧。

  第八條  儲備成品糧的調用權歸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啟動糧食安全應急預案并作出應急調用決定時,承(代)儲企業應當執行同級糧食安全應急指揮機構的指令,按政府指定的價格組織應急供應。

  第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落實應急調用所需的運輸車輛、人力物力。

  第十條  儲備成品糧所需資金由承(代)儲企業向農業發展銀行貸款解決或企業自籌解決。農業發展銀行提供的貸款應實行封閉運行、專款專用,并接受農業發展銀行信貸監督管理。儲備成品糧所需的各項財政補貼費用由當地財政部門與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商定。啟動糧食安全應急預案所發生的必要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二章  代儲管理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委托代儲成品糧,應當向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并提交儲備成品糧代儲方案,經書面同意后實施。承儲企業對委托代儲的成品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擇優選取代儲企業,并與代儲企業簽訂《儲備成品糧委托代儲協議書》,明確代儲品種、數量、質量等級標準、資金、費用補貼標準、包裝規格、輪換、動用、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基本內容。《儲備成品糧委托代儲協議書》自簽訂之日起15日內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第十三條  代儲企業常年經營的糧食最低庫存量不得少于《儲備成品糧委托代儲協議書》確定的儲備成品糧數量和本企業正常周轉庫存之和,并符合相應品種要求。

  第十四條  儲備成品糧應在當地存放,庫點應當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購銷調等條件。

  第三章  倉儲管理

  第十五條  承(代)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范以及各項倉儲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儲備成品糧防火防盜、防汛防臺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六條  用于儲存儲備成品糧的倉房應保持完好,符合基本儲糧功能要求,并且衛生、整潔、無污染。承(代)儲企業應定期對儲備成品糧的倉房進行安全檢查和倉儲設施維護。

  第十七條  承(代)儲企業應當積極應用綠色、生態、無公害的科學儲糧技術,特別是低溫、準低溫等保鮮儲糧技術,保證儲備成品糧儲存安全。

  第十八條  承(代)儲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儲備成品糧庫存實物臺賬,并于每月底報送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各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匯總后于次月3日前報送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匯總后于6日前報送省糧食局。

  儲備成品糧庫存納入地方儲備糧統計,由承(代)儲企業按統計制度規定和統計折率折算為儲備原糧統計上報。

  第十九條  承(代)儲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成品糧儲藏的有關要求,定期檢查分析糧情,及時做好糧情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儲糧安全責任事故,應當按照倉儲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儲備成品糧的運輸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儲備局糧食運輸管理規則(試行)》。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  儲備成品糧按照“包裝完整、碼垛整齊、數字準確、堆樁安全”的要求,采取倉內包裝儲存。

  第二十二條  儲備成品糧一般采用小包裝方式儲存,包裝物、標識必須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簽標準等有關規定,注明品種名稱、等級、凈含量、執行標準、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等內容。各項標簽應當清晰、齊全、準確。

  第二十三條  承(代)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成品糧質量、衛生標準,制定儲備成品糧質量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質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承(代)儲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檢化驗儀器和設備,嚴格執行質量檢驗制度,加強對儲備成品糧的質量和衛生抽檢,確保儲備成品糧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衛生符合食用衛生標準。

  第二十五條  承(代)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儲備成品糧的出入庫質量檢驗制度和質量檔案管理制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等級和衛生標準要求的成品糧,不得作為儲備成品糧。

  第五章  輪換管理

  第二十六條  儲備成品糧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證數量、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糧食市場穩定,以及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做到保持規模、先儲先輪、均衡有序,不得輪空。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自行保管的儲備成品糧,由承儲企業根據質量、保質期和市場供應等情況提出輪換方案,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由承儲企業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委托代儲企業保管的儲備成品糧,由代儲企業在保證庫存數量的前提下,結合糧食加工、批發經營等業務自行組織輪換。具體輪換時間和輪換次數視質量、保質期等情況與委托方協商確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各級糧食、財政、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儲備成品糧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采取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法,建立儲備成品糧庫存的監督檢查機制,定期對承(代)儲企業儲備成品糧庫存進行檢查,每月檢查1次以上,并不定期隨機抽查1—2次,確保儲備成品糧庫存落實到位,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第三十一條  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儲備成品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代)儲企業對農業發展銀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三十二條  承(代)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浙江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照《浙江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儲備成品糧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浙江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