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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0〕36號)

   2010-11-17 294
核心提示: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完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強化監管,嚴格執法,督促企業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依法依規生產經營,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現安全發展。

  (二)主要任務。以煤礦、非煤礦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城市燃氣、人員密集場所等行業領域為重點,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引導,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力度,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和防護設施;深化產業結構調整,積極推進企業重組和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徹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產能;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嚴格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堅決遏制較大、重特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

  二、嚴格企業管理,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要把保護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作為企業發展的前提條件,帶頭學習、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章制度。要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領導班子成員、內設機構、崗位、人員,嚴格考核,落實獎懲。要依法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健全完善并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條件。要加強勞動組織管理和現場安全管理,堅決制止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對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立即責令停產停工整頓,直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對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

  (二)嚴格執行企業生產技術管理制度。要強化企業技術管理機構安全職能,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注重任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安全專業技術人員負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要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對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隱患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三)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要經過嚴格培訓考核,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持資格證上崗,并自覺接受再培訓教育。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按規定經過培訓合格、熟練掌握本崗位的應知應會知識和技能后方可上崗。對存在職工不經培訓、無證上崗行為的企業,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責令無證上崗人員立即停止作業,無法保證安全生產的,要實施局部或全部停產整頓。

  (四)嚴格執行危險源及危險危害因素辨識和控制制度。企業要針對生產工藝流程和作業特點,認真進行危險源和危險危害因素辨識,明確重要環節,制訂和落實切實有效的控制技術和管理措施。從事工程施工、危險性較大的作業以及在工藝或作業方法和作業條件發生改變時,要事先進行專項危險源和危險因素的辨識和分析,無安全可靠保障措施不準開展任何生產經營活動。

  (五)嚴格執行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企業要嚴格生產過程監控,隨時排查和及時消除隱患。對一時難以治理的隱患,要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對于可能導致較大以上事故的隱患,要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備案。企業要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

  (六)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制度。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礦山開采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以及投資超過2000萬元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遼寧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29號)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審查、驗收。凡違規建設的,要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本級政府或主管部門實施關閉取締。施工中主要生產系統需要變更的,要立即停止施工,由原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安全專篇進行修改,報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并對有關施工圖修改后方可恢復施工,不得先施工后報批。礦山建設要按照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組織施工,需要延期的,要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繼續施工。要落實試生產階段的安全保障措施,礦山建設和危化品生產建設項目的試生產要編制試生產方案,細化安全保障措施,并報審批部門備案。要按規定的試生產(運行)期限組織試生產(運行),并及時向審批部門提出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產運行。

  (七)嚴格執行企業負責人輪流現場帶班制度。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級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個班次。下井帶班礦級領導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首要責任,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情況,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加強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隱患,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險情時,要及時指揮停產、撤人。要制定和落實帶班下井礦級領導交接班制度,公布帶班計劃,接收工人監督,對無礦級領導帶班下井的,工人有權拒絕下井,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依法從重追究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其他重點行業企業也要實行有職工生產作業就有領導到崗帶班制度,帶班領導對危險區域要進行巡查,及時處置各類影響生產安全的問題。

  (八)嚴格落實發包、租賃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將生產經營項目、工程項目、場所、設備設施發包或者出租的單位,應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一律不得發包或承租,否則,將依法給予上限處罰;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發包方或出租方要承擔主要責任,并與承包和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九)建立和實施對協作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制度。企業應對為其提供原材料、配套生產的企業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狀況進行審查。要選擇安全生產管理達標,職業健康管理符合要求的企業,不得選擇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或者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否則,將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給予處罰,發生傷亡事故的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十)嚴格落實職業病防治制度。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企業要按規定向安全監管部門申報職業危害,向從事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人員告知危害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對接觸危害人員進行職業危害預防知識培訓,按規定建立接觸職業危害人員健康監護檔案,對職工進行健康檢查。嚴格執行新、改、擴建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批制度;要采取完善工程技術、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和加強勞動管理等措施,控制職業危害,并按規定對控制效果定期進行檢測評價,預防職業病的產生,維護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權益。

  (十一)加強應急管理。企業要針對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對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急救知識培訓,做到會處置會急救;要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及時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危險性較大的企業要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和外圍情況,制定科學有效的應急預案。存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要將危險源狀況、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向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登記備案。要建立完善本單位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全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征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措施,可能危及周邊單位或居民安全的,預警信息必須在第一時間通告周邊單位并報告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礦山開采、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應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不具備建立專業救援隊伍的小型礦山企業必須與就近有資質的礦山專業救護隊簽訂服務協議,建立快捷有效的通信聯系。礦山開采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冶金等企業和單位,學校、賓館飯店和大型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活動。

  三、嚴格監督管理,落實政府安全監管職責

  (一)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制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和相關措施,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問題和事故隱患,并進行跟蹤監督。各級安全監管、煤礦監察、煤管、公安、交通、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質監、工商、環保等部門要建立聯合執法快速聯動機制,形成合力,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二)完善安全生產市場準入制度。要嚴格安全生產行政審批程序,切實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作為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核準制度。負責行業領域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部門要制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推進步驟和時限,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對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逾期整改未達標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關閉。

  (三)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監管。各級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等部門要認真落實建設項目審批、監管責任,對未進行安全設施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要加強對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大型公共設施建設、地鐵工程、隧道工程、城市燃氣工程等城建、交通、水利等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項目主管單位要委托有資質的安全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和驗收評價,預評價報告將作為工程設計、施工的重要依據,驗收評價報告作為安全設施驗收的主要依據。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做好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審查、驗收,監督、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制度。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人防、鐵路等有關部門要將建設施工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管與整頓建筑市場秩序結合起來,落實建設、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安全責任。對建設工程項目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產整頓,并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

  (四)嚴格執行強制淘汰落后產能制度。對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定期予以公布,限期強制性淘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遼寧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部分礦種礦山生產建設規模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08號)要求,逐步解決非煤礦山布局不合理的問題。凡新建、改建非煤礦山的每一個獨立系統不得低于規定標準,開采年限不得低于3年。各級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的技術改造和搬遷項目,對存在落后技術裝備、構成重大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布,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

  (五)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煤管、煤礦監察、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制訂實施計劃,在全省煤礦、非煤礦山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各企業要在3年內完成安裝任務,逾期未安裝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2010年底前,所有采用“十五種危險化工工藝”生產裝置的企業,要完成自動化控制改造。公安、交通部門要制訂切實可行的措施,2年內完成全部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積極推進在全省長途客運車輛上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工作。交通港航管理部門要積極推進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監控系統建設,安全監管部門要在大型尾礦庫推進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質監、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推廣在大型起重機上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積極推進信息技術在事故防控方面的應用。

  (六)完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和事故查處督辦制度。各級安委會要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進行掛牌督辦。各級政府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要組織有關部門對治理情況進行跟蹤督促整改。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查處層層掛牌督辦制度。縣級政府調查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案件,由市安委會掛牌督辦;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案件,由省安委會掛牌督辦。

  (七)建立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對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企業,對違法生產經營、違規建設行為嚴重、阻撓行政執法、重大隱患整改不力、拒不繳納行政罰款的企業,要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向投資單位和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貸款等。對發生重特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懲罰。各級執法部門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要加強督導,督促落實整改要求。

  (八)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要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對輿論反映的問題要深查原因,切實整改。各級政府要設立專項獎勵資金,制定獎勵辦法,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要充分發揮12350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電話的作用,對舉報屬實者予以獎勵。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建立實施對群眾舉報信息的接收、處置、核查、立案、保密和答復制度,使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得到及時查處。

  四、加強政策引導,調動企業安全生產內在動力

  (一)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各類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積極參加工傷保險。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標準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

  (二)建立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相結合的制度。制定相關制度,發揮工傷保險在事故預防中的作用,調動企業安全生產積極性。工傷保險費率要在不同行業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對同行業企業,根據上年度工傷事故情況以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狀況實行浮動費率,運用工傷保險費率杠桿,引導企業主動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搞好事故預防。積極穩妥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三)推行企業安全生產信用掛鉤聯動制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把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情況作為誠信等級評定的主要依據,定期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狀況進行評定,評定結果向社會公開,作為信用評級的重要考核依據,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要將安全生產條件納入信用等級評定條件,及時調整企業信用等級。

  (四)建立向中小企業提供安全生產咨詢服務制度。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與工商部門密切配合,向中小企業提供便捷、系統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知識咨詢服務。要加強政策引導和制度建設,鼓勵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服務機構向中小企業提供咨詢服務。

  五、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增強安全生產監管保障能力

  (一)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各地要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充實專業執法、職業健康監管和應急管理專業人員。尤其是縣(市、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有效解決安全生產監管力量不足、裝備不足等突出問題。

  (二)加大各級財政對安全生產的支持力度。要有效發揮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作用,確保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等安全監管執法基礎保障費用。對安全生產重點行業和領域亟待解決的共性、關鍵性安全技術難題加大安全生產科技資金投入。對中央資金支持的尾礦庫治理、煤礦安全技改建設、瓦斯治理和小煤礦整頓關閉項目,各級財政要確保配套資金到位。

  (三)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服務體系建設。要建立以完善檢測檢驗、事故現場勘查、物證分析、培訓教育、技術標準制訂等為重點工作的安全生產監管技術支撐機構。要加強安全培訓考核信息化建設,建設全省安全培訓考試基地,規范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確保對各類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和安全資格證書的嚴格監管。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評價、安全培訓、檢測檢驗等社會化專業服務體系。對專業服務機構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追究相關人員和機構的法律責任,并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

  (四)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加快應急平臺建設,建立省、市、工業集中的縣(市、區)和重點企業互聯互通的應急救援指揮信息網絡;全面開展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建立本地區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各地要針對本地區的產業結構和重大危險源的分布情況,以消防部隊和大企業專業救援隊為基本救援力量,給予資金支持,充實配備必要的救援裝備,定期開展各種力量參與的聯合應急救援演練。礦山應急救援要以半小時車程覆蓋為原則,整合現有資源,依托規模較大礦山企業建立滿足區域性礦山應急救援需要的專業救援隊伍。對于承擔區域性服務的礦山企業專業救援隊伍,地方政府要給予政策和資金方面的支持。

  (五)加強安全文化建設。各地要大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積極創建“安全社區”和“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知識進企業、進學校、進鄉村、進社區、進家庭活動,進一步營造加強安全生產的社會輿論氛圍。要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月”、“安康杯”競賽、“青年安全生產示范崗”等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生產知識,增強廣大干部職工的安全意識。

  (六)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各地要將安全生產主要任務、重要指標和安全生產基礎設施、應急救援、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等重點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要將安全生產規劃列為重點專項規劃,統籌安全生產與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危險化學品新建生產、儲存建設項目要在依法規劃的專門區域內進行,否則,有關部門不予審批。

  六、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一)明確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工作職責。省安委會要制定安委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分工。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能,加強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及時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嚴格實施目標績效考核。負有行業領域監管職責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將安全生產作為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大對分管行業領域企事業單位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力度,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其他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幫助。

  (二)落實政府和部門領導班子“一崗雙責”制度。各地要定期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措施,切實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要承擔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監督、指導責任,其他領導班子成員要按照“一崗雙責”抓好各自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目標績效考核制度。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把全年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各級安委會對事故控制指標進展情況要進行月通報、季分析,認真開展半年抽查考核,年終進行綜合考核,加大事故指標在安全目標績效考核體系中的權重比例,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完成各項考核指標和工作目標且成績突出的,要予以重獎;對年終考核不達標的,實行一票否決。

  (四)強化打擊非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企業(單位)存在的,對縣(市、區)、鄉(鎮)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地區: 遼寧
標簽: 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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