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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管理工作規范(試行)

   2010-07-26 562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以下簡稱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我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以下簡稱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我省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管理工作,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印發<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管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國質檢檢〔2006〕135號)、《關于下發<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檢驗監管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質檢檢函〔2006〕10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進出口食品包裝是指已經或預期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包括從國外進口的食品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以下簡稱進口食品包裝),以及國內生產的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以下簡稱出口食品包裝)。

  本規范所稱的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是指經營進口食品包裝的國內進口商(以下簡稱進口商)和生產出口食品包裝的國內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出口生產企業)。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浙江省內(寧波地區除外)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的申請受理、抽樣、審查考核、審批發證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對進口或生產食品包裝的出口食品企業,按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規定實施管理。凡在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中,已將進口或生產的食品包裝納入本企業安全衛生質量控制體系之內,則視為該企業已獲得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資格。

  對已實施質量許可制度的出口商品,用于盛裝出口食品時,按該類商品質量許可要求進行備案(如陶瓷產品)。

  進出口食品包裝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允許用于盛裝食品。對已經備案企業經營或生產的進出口食品包裝,應按照規定實施日常監管和產品周期檢驗;對未獲備案的進出口食品包裝經營或生產企業,一律不受理報檢。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鑒定監管處(以下簡稱省局檢驗處)負責全省系統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的管理工作,包括:

  (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口食品包裝備案工作的各項文件、辦法和指令,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對全省系統進出口食品包裝備案制度的實施情況和各分支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各分支局)的備案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開展對初評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的評審和已獲備案的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的后續監管工作;

  (四)負責對全省系統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的審批及發證工作。

  第六條  各分支局負責所轄區域內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的申請咨詢、受理、抽樣、換證評審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各分支局的食品檢驗部門在出口食品檢驗放行中,應認真核查食品企業所使用的食品包裝是否經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是否貨證相符,并根據出口食品數量核銷所使用包裝的數量。如果發現食品企業所使用的食品包裝可能存在安全、衛生等質量問題,應及時抽取樣品,并通知包裝施檢部門處理。如食品進口國對包裝提出特殊要求或有相關新法規發布時,也應及時通知食品包裝施檢部門。

  各分支局的檢務部門對未獲備案的進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一律不受理報檢。

  第三章 備案條件

  第七條  申請備案的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應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條  申請備案的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至少符合“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核查表”(附件3)的要求。

  第九條  申請備案的進出口食品包裝的安全衛生質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進口食品包裝的安全衛生質量應符合我國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若輸出國家或地區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高于我國的,應符合輸出國家或地區的要求。

  (二)出口食品包裝的安全衛生質量應符合輸入國家或地區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若輸入國家或地區無明確要求,應符合我國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

  第四章  申請受理

  第十條  進口商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備案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申請表》(附件1);

  (二)進口商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三)進口食品包裝的成份、助劑等安全衛生說明材料;

  (四)《進口食品包裝企業聲明》(進口商就其產品中有害有毒物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標準要求的自律聲明);

  (五)存放進口食品包裝的倉庫平面圖及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說明;

  (六)其他相關資料(如進口商對國外生產廠商的風險評估報告等);

  (七)原有備案證書的原件(申請延續換證時)。

  第十一條  出口生產企業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備案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申請表》(見附件1);

  (二)出口生產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三)出口生產企業現行的質量手冊及程序性文件(或管理制度)清單;

  (四)出口食品包裝成份、原料、助劑等安全衛生說明材料,包括未在相應標準中規定的國內外最新公布的有害有毒物質含量測試報告;

  (五)出口食品包裝的生產工藝說明材料;

  (六)《出口食品包裝的企業聲明》(出口生產企業就其產品中有害有毒物質符合我國衛生標準要求的自律聲明);

  (七)出口生產企業平面圖;

  (八)出口生產企業概況;

  (九)其他相關資料(如廠房、倉庫、設備照片等);

  (十)原有備案證書的原件(申請延續換證時)。

  第十二條  各分支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審查人應當場告知或填寫《進出口食品包裝備案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并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如果申請人逾期未能補正,視為自動撤回申請,并退回申請人的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材料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各分支局應作出受理決定,向申請人出具《進出口食品包裝備案申請受理決定書》。

  第十四條  申請事項不屬于備案范圍的,各分支局應及時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出具《進出口食品包裝備案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五章  樣品檢測

  第十五條  各分支局受理申請后,在申請人產品具備抽樣的條件下,應在5個工作日內實施抽封樣,抽取樣品時,應針對申請備案的產品種類,按不同工藝、材質和規格分別抽取樣品,并送本局實驗室進行安全衛生項目檢測(無檢測能力的分支局由省局指定的實驗室進行)。

  第十六條  對申請備案延續的,如果申請人具有備案范圍內產品的每一種規格的周期檢測合格報告,且該檢測報告簽署日期在距離申請受理日期三個月之內的,可作為申請材料應附的檢測報告,否則應重新抽樣。

  第十七條  樣品安全衛生項目檢測不合格的,各分支局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并責令其限期整改。在企業完成整改后,各分支局應重新抽樣檢測。如檢測仍不合格,按備案申請不予通過處理并上報省局檢驗處。

  第六章  現場評審

  第十八條  省局檢驗處(初次申請備案時)或各分支局(申請備案延續時)應在收到檢測合格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組成評審組。根據企業規模,評審組由2-3人組成,考核人員應為實際從事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監管工作人員,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一般應具備質量體系有效性驗證資格,原則上應為直屬局派出人員或指定人員擔任(申請備案延續除外)。

  第十九條  評審組長應在接收申請材料和樣品檢測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內容審查(以下簡稱文件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應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的,視為自動撤回申請。

  第二十條  文件審查符合要求(含經進一步補正申請材料后內容符合要求)的,評審組應在5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商定評審時間,制定評審計劃,安排現場評審。

  第二十一條  評審組實施現場評審時,應在申請人企業召開見面會,告知評審目的、依據、范圍、方法和評審程序、保密規定和廉政承諾等。

  第二十二條  評審組應按照“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核查表”的要求,客觀、公正地進行現場評審,并如實填寫評審記錄(見附件2),準確做出審查結論。評審結束時,評審組應召開總結會,向申請人反饋現場考核的情況和發現的不符合項,明確整改要求和時限。

  第二十三條  現場審查結論分予以通過、有條件通過、不予通過三種情況。對現場審查有條件通過的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一般不超過30日)對發現的不符合項進行整改,超過期限未整改的,按評審不予通過處理。

  第二十四條  評審組應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整改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對不符合項整改情況進行跟蹤驗證;經驗證符合要求的,視為現場審查予以通過,否則視為不予通過。

  第二十五條  評審組完成跟蹤驗證后,評審組長應在《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申請表》(見附件1)“評審組評審意見”欄填寫評審結論,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評審材料和申請材料直接報省局檢驗處審批(初次申請備案時)或報各分支局分管領導審核后再報省局檢驗處審批(申請備案延續時)。經審核不符合備案要求的,申請人整改后可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備案延續時,各分支局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評審組提交的評審材料和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并在《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申請表》中“分支局初審意見”欄填寫初審意見,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同意后加蓋公章,上報省局檢驗處審批。

  第七章  審批與發證

  第二十七條  省局檢驗處在收到評審組或各分支局提交的報批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可組織對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做出準予或不予備案決定。

  第二十八條  經省局檢驗處審查,對準予備案的,向申請人頒發《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書》;對不予備案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書》證書有效期為二年(暫定),由省局統一制作。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省局檢驗處負責對各分支局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制定已獲備案企業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組織開展對全省性或區域性已獲備案企業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分支局負責對轄區內已獲備案企業實施后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包括以下兩種方式,同時監督檢查后應做好相關記錄并歸檔:

  (一)日常監管:主要結合日常檢驗工作同步進行,重點檢查企業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日常運行情況;

  (二)定期監管:主要依據“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核查表”進行,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監督檢查企業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的有效性,以及日常監管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

  第三十二條  已獲備案企業需要延續備案的,應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依據本規范第四章之規定,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備案證書延續申請。各分支局依據本規范第六章之規定,組織對申請延續企業進行復審,同時收回原證書并將復審材料報省局檢驗處審批。

  第三十三條  省局檢驗處應依據本工作規范第七章之規定,書面審查各分支局報送的復審材料。對符合備案條件要求的,予以換發備案證書;對不符合備案條件要求的,不予換發備案證書,并注銷其備案資格。

  第三十四條  已獲備案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以下情況的,應及時申請換發備案證書:

  (一)在不變動注冊廠址、生產設備條件的情況下,企業名稱變更的,應持更名申請書、更名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原證書及所在地分支局出具的同意企業更名證明,到省局檢驗處申請換發備案證書,準予變更的,重新換發新證。不予變更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在不變動注冊廠址,設備并非進行了重大改造或更新,僅在原設備上進行技術改進的情況下,企業增加新產品種類的,應向所在地分支局申請對新增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經檢測合格后,持增項申請書、檢測合格報告、原證書及所在地分支局出具的同意增項證明到省局檢驗處申請換發備案證書。準予增項的,重新換發新證;不予增項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組織結構、生產工藝、生產場所或生產設備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重新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備案申請,并交回原證書,同時由所在地分支局組織評審。

  第三十五條  已獲備案企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其備案證書自動失效:

  (一)企業一年內連續生產或進口少于5批次的;

  (二)企業停止生產或經營獲得備案產品的;

  (三)企業營業執照被工商部門注銷的;

  (四)企業備案證書到期未申請延續的。

  第三十六條  已獲備案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經所在地分支局調查核實后提出吊銷“備案證書”請求,上報省局,由省局檢驗處作出吊銷“備案證書”決定。被吊銷“備案證書”的企業未經徹底整改并達到規定標準的,不得再次申請“備案證書”.

  (一)進出口食品包裝經檢測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

  (二)出口食品包裝因安全衛生問題被國外退貨,或1年內被國內用戶投訴2次以上的,且經查明屬于出口生產企業責任的;

  (三)出口食品包裝日常檢驗連續5批中有2批不合格的;

  (四)后期監督檢查發現質量安全問題較為嚴重,且未能在限期內及時整改的;

  (五)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企業;

  (六)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且情節比較嚴重的;

  (七)企業質量體系、機構、生產工藝、生產場所或生產設備等發生重大變化不重新申請的。

  第三十七條  省局檢驗處和各分支局應按照省局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健全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管理工作檔案。檔案材料一般包括:申請材料、樣品檢測材料、考核材料、整改材料、流程記錄材料和變更材料等。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對作為商品直接進出口的食品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如果國家質檢總局另有規定,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規定實施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條 本規范由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國家質檢總局另有新規定的,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新的規定執行。

  附件:1.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申請表    附件1下載.doc

  2.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評審記錄    附件2下載.doc

  3.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核查表      附件3下載.doc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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