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云南省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以下簡稱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監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質檢總局相關文件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2 定義
食品包裝是指用于盛裝食品或為保護食品安全衛生、方便運輸、促進銷售,按一定的技術方法加工制成的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容器、材料及輔助物等的總稱。材料及輔助物包括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制品和接觸食品的涂料等。
3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已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且食品包裝進口商和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以下合稱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申報將用于盛裝食品和已盛裝食品的食品包裝檢驗及監督管理。
對本條前款所述以外的進出口食品包裝,按照質檢總局《關于做好進出口與食品接觸材料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質檢明發[2005]57號)規定實施監督抽查。
所盛裝食品指的是《目錄》中第一類(02章、03章、04章、05章)、第二類(07章、08章、09章)、第三類、第四類中用于人類食用的相關商品,以及第六類中食品級的化學品,并且“檢驗檢疫類別”項下的代碼為“S”,即實行出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的商品。
4 職責
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食品檢驗監督管理處(以下簡稱食檢處)負責云南局轄區內進出口食品包裝的檢驗監管工作及對分支機構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監管工作的培訓、指導和監督檢查。
各分支機構負責轄區內的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監管工作及企業的日常監管,并負責企業備案的受理和現場考核工作。
5 備案管理
備案管理工作見《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管理工作規范》,以下簡稱《備案管理規范》。
6 報檢和通關
報檢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及有關規定執行。
6.1進口食品包裝
6.1.1作為商品直接進口的食品包裝,列入《目錄》的,應按商品屬性管理,受理報檢時應核查是否規范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要求隨附提單、合同、發票、裝箱單等,經檢驗合格(已備案進口商所進口食品包裝在檢驗周期內的原則上不重復檢驗)后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以下簡稱《證明》)。
6.1.2已盛裝進口食品的食品包裝,在進口食品報檢時列明包裝情況。
6.2出口食品包裝
6.2.1作為商品直接出口的食品包裝,列入《目錄》的,應按商品屬性管理,受理報檢時核查是否規范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要求隨附合同、發票、裝箱單、廠檢單等,經檢驗合格后出具《出境貨物換證憑單》、《出境貨物通關單》等相關單證。
6.2.2用于盛裝出口食品的食品包裝,受理報檢時應核查是否規范填寫《出入境貨物包裝檢驗申請單》,要求隨附合同、廠檢合格單、《出口食品包裝及材料生產企業的聲明》(附件1)等,經檢驗合格后出具《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以下簡稱《結果單》)。
6.2.3用于盛裝出口食品的包裝為進口包裝的,受理報檢時應核查是否規范填寫《出入境貨物包裝檢驗申請單》,要求隨附合同,和6.1.1出具的《證明》,方能出具《結果單》;《證明》所注檢測標準與食品輸入國標準不同,或無《證明》時,應重新檢驗,經檢驗合格后出具《結果單》。
6.3審單
施檢人員接單后,應核查有關單證是否完整和有效。同時應結合報檢企業的備案、生產、監管情況確定檢驗方案、檢驗標準和方法,參考檢測項目見《食品包裝材料國內外技術法規及標準參考目錄》(附件2)。經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報檢單,應及時要求報檢企業改正或補齊,或退回通關業務部門。
7 檢驗
檢驗主要包括食品包裝的外觀檢驗和安全、衛生項目的實驗室檢測,由具備檢測能力和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食品包裝檢測。進口的食品包裝應依據我國的法律、法規、標準方法實施檢驗。出口的食品包裝應當按照進口國家(地區)技術法規、標準要求實施檢驗;進口國家(地區)沒有技術法規、標準要求的,按照我國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及相關標準檢驗;我國沒有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及相關標準的,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檢驗。
7.1實施現場檢驗
7.1.1現場檢查:檢查食品包裝數量、規格、標記、備案生產企業的代號、生產批次是否與報檢單相符,如有不符,檢驗員應要求報檢企業及時改正或終止現場檢驗。
7.1.2外觀檢驗:依據檢驗標準或規程規定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及抽樣方法實施現場外觀檢驗。
7.1.3現場記錄:檢驗員在現場應如實填寫《出入境食品包裝性能檢驗原始記錄單》(附件3)。
7.2送樣檢測
抽/采樣品后施檢人員應在標準和規程規定的條件下及時將樣品送達實驗室檢測,并做好相關抽樣送檢記錄,保證抽樣的可追溯性。檢驗員應將檢測結果填寫在《出入境食品包裝性能檢驗原始記錄單》上,并進行評定。
7.3檢測周期
對已通過備案的企業生產或經營的進出口食品包裝,應按照規定實施批次管理和產品的外觀和安全、衛生項目的周期檢測。同一材料、同一生產工藝的產品,檢測周期定為三個月,連續三次周期檢測合格的,檢測周期可延長為六個月。
在檢測周期內,檢驗檢疫部門將結合日常報檢進行外觀檢驗及部分重點安全、衛生項目檢測。
7.4對已通過備案的企業所生產或經營的進出口食品包裝,在檢測周期內可憑檢測合格報告,按照本規范第6條規定辦理相應證單。
對未申請備案或申請備案后未能達到備案要求的企業所生產或經營的進出口食品包裝實行批次檢驗,待檢驗合格后出具相應證單。
7.5進出口食品包裝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出具相應證單后,方可用于盛裝食品。
7.6檢驗不合格的處理
7.6.1對經檢驗不合格的進出口食品包裝,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單》或《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尚未盛裝食品的不準用于盛裝食品,已盛裝出口食品的,其盛裝的食品不準出口、銷售和食用。
7.6.2已實施備案管理的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發現包裝不合格的,除依照以上條款處理外,同時要求分析不合格原因、及時整改。連續二次檢驗不合格的企業,檢測周期縮短為一個月,整改期間實行批次檢驗,整改驗收合格后恢復其初始檢測周期,即從三個月開始。
8 退運、召回和通報處理
出口食品包裝或出口食品因包裝原因被進口國退運、召回和通報,依照《關于印發<云南檢驗檢疫局關于出口食品接觸材料被進口國退運、召回和通報案例查處工作預案(試行)>的通知》(滇檢鑒[2008]140號)執行。
9 使用鑒定(證單核查)
通關業務部門在受理企業報檢出口食品時,應要求企業隨附相應的《結果單》和《食品包裝性能結果單符合性聲明》(見附件4),同時檢查《結果單》是否在有效期內、使用人與出口食品企業是否相一致。
出口食品檢驗人員在出口食品檢驗過程中,應做好食品包裝使用鑒定,即核對實際使用的食品包裝的數量、規格、名稱、批號等,是否與《結果單》和《食品包裝性能結果單符合性聲明》相一致,是否有破損、污染和其它問題,并做好核銷工作。發現食品企業所使用的食品包裝可能存在安全、衛生等質量問題時,應及時抽取樣品,并通知包裝檢驗部門處理。包裝使用鑒定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10 《結果單》的用語及有效期
10.1用語
《結果單》的檢驗檢疫結果欄中用“經檢驗本批食品包裝及材料符合《檢驗標準名稱》要求(或進口國要求)”。
10.2《結果單》有效期為12個月。
10.3《結果單》超過有效期且包裝還有剩余庫存的,可由出口食品包裝使用人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對包裝進行重新檢驗,經檢驗合格后重新出具《結果單》。
11 監督管理
日常監督管理結合批次檢驗工作同步進行,主要采取書面審核、現場審核和抽查檢測等方式,檢查的內容可參考《備案管理規范》中的《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考核核查表》。監管時應填寫《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日常監督管理記錄》(附件5),記錄應真實、完整,保存期為兩年。
日常監督管理一年至少一次,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時應及時告知企業,要求限期整改,并對整改進行跟蹤。
12 檢驗監管信息管理
檢驗監管信息主要包括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及相關產品檔案信息、日常檢驗監管信息、企業質量信用信息、檢驗監管重大事項信息、風險預警信息和定期業務統計及質量分析等。
12.1企業及產品檔案信息
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及產品檔案信息是檢驗監管工作的重要資料,它是采集企業書面審核、生產現場環境、抽查樣品檢測等多方面情況的匯總信息,檔案信息的內容可參考《備案管理規范》中企業申請備案所提交的相關資料。
12.2日常檢驗監管信息
日常檢驗監管信息是日常業務操作的真實記錄,最直接、最全面地反映了檢驗監管工作情況,信息的錄入必須真實、完整。
12.3企業質量信用信息
對企業的失信行為,在采取必要處理措施的同時,及時在企業誠信系統中對質量信用信息進行采集、錄入,并按時上報情況總結。
12.4檢驗監管重大事項信息
對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監管中發生或發現的重大質量事故及突發事件,應及時上報,及時處理,及時反饋。
12.5風險預警信息
各相關業務部門、各分支機構在工作中發現食品包裝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典型案例,應及時通知食檢處,以便及時解決問題,并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12.6定期業務統計及質量分析信息
定期業務統計及質量分析信息按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主要內容包括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概況、質量分析、重大事項、風險預警和重大典型案列。
各分支機構應于每年7月10前和次年1月10前填《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監管情況匯總表》(附件8)報食檢處,并將全年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監管的質量分析在次年的1月10日前報食檢處,以便及時匯總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13 附則
13.1本規范由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國家質檢總局另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13.2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2009年9月14日發布的《關于印發<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檢驗監管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滇檢鑒[2009]221號)同時廢止。
附件1:出口食品包裝及材料生產企業的聲明
附件2:食品包裝材料國內外技術法規及標準參考目錄
附件3:出入境食品包裝性能檢驗原始記錄單
附件4:食品包裝性能結果單符合性聲明
附件5: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日常監管記錄
附件6: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監管情況匯總表【
附件下載】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云南省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以下簡稱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監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質檢總局相關文件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2 定義
食品包裝是指用于盛裝食品或為保護食品安全衛生、方便運輸、促進銷售,按一定的技術方法加工制成的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容器、材料及輔助物等的總稱。材料及輔助物包括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制品和接觸食品的涂料等。
3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已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且食品包裝進口商和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以下合稱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申報將用于盛裝食品和已盛裝食品的食品包裝檢驗及監督管理。
對本條前款所述以外的進出口食品包裝,按照質檢總局《關于做好進出口與食品接觸材料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質檢明發[2005]57號)規定實施監督抽查。
所盛裝食品指的是《目錄》中第一類(02章、03章、04章、05章)、第二類(07章、08章、09章)、第三類、第四類中用于人類食用的相關商品,以及第六類中食品級的化學品,并且“檢驗檢疫類別”項下的代碼為“S”,即實行出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的商品。
4 職責
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食品檢驗監督管理處(以下簡稱食檢處)負責云南局轄區內進出口食品包裝的檢驗監管工作及對分支機構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監管工作的培訓、指導和監督檢查。
各分支機構負責轄區內的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監管工作及企業的日常監管,并負責企業備案的受理和現場考核工作。
5 備案管理
備案管理工作見《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管理工作規范》,以下簡稱《備案管理規范》。
6 報檢和通關
報檢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及有關規定執行。
6.1進口食品包裝
6.1.1作為商品直接進口的食品包裝,列入《目錄》的,應按商品屬性管理,受理報檢時應核查是否規范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要求隨附提單、合同、發票、裝箱單等,經檢驗合格(已備案進口商所進口食品包裝在檢驗周期內的原則上不重復檢驗)后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以下簡稱《證明》)。
6.1.2已盛裝進口食品的食品包裝,在進口食品報檢時列明包裝情況。
6.2出口食品包裝
6.2.1作為商品直接出口的食品包裝,列入《目錄》的,應按商品屬性管理,受理報檢時核查是否規范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要求隨附合同、發票、裝箱單、廠檢單等,經檢驗合格后出具《出境貨物換證憑單》、《出境貨物通關單》等相關單證。
6.2.2用于盛裝出口食品的食品包裝,受理報檢時應核查是否規范填寫《出入境貨物包裝檢驗申請單》,要求隨附合同、廠檢合格單、《出口食品包裝及材料生產企業的聲明》(附件1)等,經檢驗合格后出具《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以下簡稱《結果單》)。
6.2.3用于盛裝出口食品的包裝為進口包裝的,受理報檢時應核查是否規范填寫《出入境貨物包裝檢驗申請單》,要求隨附合同,和6.1.1出具的《證明》,方能出具《結果單》;《證明》所注檢測標準與食品輸入國標準不同,或無《證明》時,應重新檢驗,經檢驗合格后出具《結果單》。
6.3審單
施檢人員接單后,應核查有關單證是否完整和有效。同時應結合報檢企業的備案、生產、監管情況確定檢驗方案、檢驗標準和方法,參考檢測項目見《食品包裝材料國內外技術法規及標準參考目錄》(附件2)。經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報檢單,應及時要求報檢企業改正或補齊,或退回通關業務部門。
7 檢驗
檢驗主要包括食品包裝的外觀檢驗和安全、衛生項目的實驗室檢測,由具備檢測能力和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食品包裝檢測。進口的食品包裝應依據我國的法律、法規、標準方法實施檢驗。出口的食品包裝應當按照進口國家(地區)技術法規、標準要求實施檢驗;進口國家(地區)沒有技術法規、標準要求的,按照我國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及相關標準檢驗;我國沒有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及相關標準的,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檢驗。
7.1實施現場檢驗
7.1.1現場檢查:檢查食品包裝數量、規格、標記、備案生產企業的代號、生產批次是否與報檢單相符,如有不符,檢驗員應要求報檢企業及時改正或終止現場檢驗。
7.1.2外觀檢驗:依據檢驗標準或規程規定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及抽樣方法實施現場外觀檢驗。
7.1.3現場記錄:檢驗員在現場應如實填寫《出入境食品包裝性能檢驗原始記錄單》(附件3)。
7.2送樣檢測
抽/采樣品后施檢人員應在標準和規程規定的條件下及時將樣品送達實驗室檢測,并做好相關抽樣送檢記錄,保證抽樣的可追溯性。檢驗員應將檢測結果填寫在《出入境食品包裝性能檢驗原始記錄單》上,并進行評定。
7.3檢測周期
對已通過備案的企業生產或經營的進出口食品包裝,應按照規定實施批次管理和產品的外觀和安全、衛生項目的周期檢測。同一材料、同一生產工藝的產品,檢測周期定為三個月,連續三次周期檢測合格的,檢測周期可延長為六個月。
在檢測周期內,檢驗檢疫部門將結合日常報檢進行外觀檢驗及部分重點安全、衛生項目檢測。
7.4對已通過備案的企業所生產或經營的進出口食品包裝,在檢測周期內可憑檢測合格報告,按照本規范第6條規定辦理相應證單。
對未申請備案或申請備案后未能達到備案要求的企業所生產或經營的進出口食品包裝實行批次檢驗,待檢驗合格后出具相應證單。
7.5進出口食品包裝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出具相應證單后,方可用于盛裝食品。
7.6檢驗不合格的處理
7.6.1對經檢驗不合格的進出口食品包裝,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單》或《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尚未盛裝食品的不準用于盛裝食品,已盛裝出口食品的,其盛裝的食品不準出口、銷售和食用。
7.6.2已實施備案管理的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發現包裝不合格的,除依照以上條款處理外,同時要求分析不合格原因、及時整改。連續二次檢驗不合格的企業,檢測周期縮短為一個月,整改期間實行批次檢驗,整改驗收合格后恢復其初始檢測周期,即從三個月開始。
8 退運、召回和通報處理
出口食品包裝或出口食品因包裝原因被進口國退運、召回和通報,依照《關于印發<云南檢驗檢疫局關于出口食品接觸材料被進口國退運、召回和通報案例查處工作預案(試行)>的通知》(滇檢鑒[2008]140號)執行。
9 使用鑒定(證單核查)
通關業務部門在受理企業報檢出口食品時,應要求企業隨附相應的《結果單》和《食品包裝性能結果單符合性聲明》(見附件4),同時檢查《結果單》是否在有效期內、使用人與出口食品企業是否相一致。
出口食品檢驗人員在出口食品檢驗過程中,應做好食品包裝使用鑒定,即核對實際使用的食品包裝的數量、規格、名稱、批號等,是否與《結果單》和《食品包裝性能結果單符合性聲明》相一致,是否有破損、污染和其它問題,并做好核銷工作。發現食品企業所使用的食品包裝可能存在安全、衛生等質量問題時,應及時抽取樣品,并通知包裝檢驗部門處理。包裝使用鑒定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10 《結果單》的用語及有效期
10.1用語
《結果單》的檢驗檢疫結果欄中用“經檢驗本批食品包裝及材料符合《檢驗標準名稱》要求(或進口國要求)”。
10.2《結果單》有效期為12個月。
10.3《結果單》超過有效期且包裝還有剩余庫存的,可由出口食品包裝使用人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對包裝進行重新檢驗,經檢驗合格后重新出具《結果單》。
11 監督管理
日常監督管理結合批次檢驗工作同步進行,主要采取書面審核、現場審核和抽查檢測等方式,檢查的內容可參考《備案管理規范》中的《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考核核查表》。監管時應填寫《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日常監督管理記錄》(附件5),記錄應真實、完整,保存期為兩年。
日常監督管理一年至少一次,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時應及時告知企業,要求限期整改,并對整改進行跟蹤。
12 檢驗監管信息管理
檢驗監管信息主要包括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及相關產品檔案信息、日常檢驗監管信息、企業質量信用信息、檢驗監管重大事項信息、風險預警信息和定期業務統計及質量分析等。
12.1企業及產品檔案信息
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及產品檔案信息是檢驗監管工作的重要資料,它是采集企業書面審核、生產現場環境、抽查樣品檢測等多方面情況的匯總信息,檔案信息的內容可參考《備案管理規范》中企業申請備案所提交的相關資料。
12.2日常檢驗監管信息
日常檢驗監管信息是日常業務操作的真實記錄,最直接、最全面地反映了檢驗監管工作情況,信息的錄入必須真實、完整。
12.3企業質量信用信息
對企業的失信行為,在采取必要處理措施的同時,及時在企業誠信系統中對質量信用信息進行采集、錄入,并按時上報情況總結。
12.4檢驗監管重大事項信息
對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監管中發生或發現的重大質量事故及突發事件,應及時上報,及時處理,及時反饋。
12.5風險預警信息
各相關業務部門、各分支機構在工作中發現食品包裝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典型案例,應及時通知食檢處,以便及時解決問題,并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12.6定期業務統計及質量分析信息
定期業務統計及質量分析信息按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主要內容包括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概況、質量分析、重大事項、風險預警和重大典型案列。
各分支機構應于每年7月10前和次年1月10前填《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監管情況匯總表》(附件8)報食檢處,并將全年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監管的質量分析在次年的1月10日前報食檢處,以便及時匯總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13 附則
13.1本規范由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國家質檢總局另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13.2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2009年9月14日發布的《關于印發<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檢驗監管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滇檢鑒[2009]221號)同時廢止。
附件1:出口食品包裝及材料生產企業的聲明
附件2:食品包裝材料國內外技術法規及標準參考目錄
附件3:出入境食品包裝性能檢驗原始記錄單
附件4:食品包裝性能結果單符合性聲明
附件5: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日常監管記錄
附件6: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監管情況匯總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