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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010-07-10 419
核心提示:  1.總 則  1.1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提高政府應對各

  1.總 則

  1.1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提高政府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穩定和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1.2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處置本省發生和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組織指揮統一、綜合協調有力、聯動機制有序、決策科學正確、系統保障周密、應急行為高效、部門資源共享、社會廣泛參與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特制定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1.3.1 以人為本。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保障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

  1.3.2 依法規范。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與相關政策相銜接,依法實施應急預案。

  1.3.3 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及其指揮權限。

  1.3.4 資源整合。充分利用和發揮各應急專門指揮機構、人員、設備、物資、信息等的作用,實現統一指揮和調度。

  1.3.5 平戰結合。貫徹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思想,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預防體系、信息報告體系、應急處置體系和恢復重建體系。

  1.3.6 及時有效。及時收集信息,掌握突發公共事件動態,建立健全精簡、統一、高效的組織領導和指揮體系,強化應急響應機制,確保快捷有效地處置突發公共事件。

  1.4 編制依據 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貴州省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1.5 突發公共事件現狀與趨勢

  1.5.1 自然災害。本省自然災害主要有:洪澇、干旱、冰雹、濃霧、雷擊、強降溫、有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地質災害等。

  1.5.2 事故災難。本省事故災難主要有:生產安全事故(包括特種設備、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和礦山事故等)、火災事故、交通事故(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和航空事故等)、環境污染事故、大面積停電事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

  1.5.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5.4 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1.6 適用范圍 本省發生和可能發生的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適用本預案。

  1.7 突發公共事件級別認定標準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數量、影響范圍,將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 貴州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應急委)是全省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領導機構,負責領導指揮和組織協調全省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綜合預防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牽頭分別組成專門指揮機構,負責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管理和處置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縣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及其專門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

  2.1.2 省應急委成員由省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

  2.1.3 省應急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應急辦),設在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主要負責省應急委日常工作。

  2.1.4 省應急委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省突發公共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為省應急委提供決策咨詢和工作建議;必要時,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1.5 按照省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各專門指揮機構負責本省發生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并在省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參與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2 應急聯動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請求,各有關方面根據規定,參與和配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 信息處理

  3.1 信息平臺

  3.1.1 整合全省政府值班信息系統和有關部門的應急信息系統,建立“貴州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信息管理系統”。

  3.1.2 各地、各有關部門收集、傳遞、報送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含監測、預警信息),上級人民政府和部門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政令等,應通過省應急信息系統傳輸和處理。

  3.2 信息處理 3.2.1 省應急辦負責全省各地各部門上報信息的接報和處理工作。地、縣兩級應急辦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接報和處理工作。

  3.2.2 省各專門指揮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向省應急辦報送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并確保信息真實、準確。

  3.2.3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在4小時內將信息報至省應急辦,并隨時續報現場采集的相關動態信息。

  3.2.4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完畢后,各級應急辦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和上級機關報告情況。

  3.2.5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涉及或影響到本省行政區域外的,應及時通報外省(區、市)。特別重大、重大事件,省人民政府及時通報外省(區、市)人民政府;較大事件,事發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及時通報外省(區、市)的有關地級人民政府;一般事件,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及時通報外省(區、市)的有關縣級人民政府。

  3.2.6 發生涉外突發公共事件,需向有關國家或地區進行通報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4. 預測、預警

  4.1 信息監測與報告 各級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負責收集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

  4.1.1 常規信息監測與報告 各級氣象、防汛、國土資源、環保、林業、衛生、公安、安全生產監管、交通、物價、檢驗檢疫、食品藥品監督、經貿、質監等部門,是按職責監測與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主管部門。

  4.1.2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監控與報告 各主管部門設立的各類重點信息監控點,監測到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征兆時,應立即將信息報告其主管部門和本級應急辦,通報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并按規定報告上級應急辦。

  4.1.3 突發公共事件公眾信息的接警與報告 公眾了解和掌握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以現有的110、119、120、122等報警電話及其他各種途徑報告,接報部門應按規定進行處理。

  4.2 預警

  4.2.1 一旦發現突發公共事件征兆或突發公共事件有擴大跡象時,事發地有關部門通過分析、研判,做出預警,并將預警信息及研判結果報本級應急辦和上級主管部門。

  4.2.2 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各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收集處理系統和預測、預警指標體系,建立各種專家評估系統和專項調查系統,為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研判、預警、應急處置提供指揮、決策依據。

  4.3 預警級別的確定與發布

  4.3.1 預警級別的確定 各主管部門負責對發生突發公共事件信息進行風險分析,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級別標準,確定預警級別。

  4.3.2 預警的發布 本省發生和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發布紅色預警信號;發生和可能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發布橙色預警信號;發生和可能發生較大突發公共事件時,發布黃色預警信號;發生和可能發生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時,發布藍色預警信號。發布預警信號的形式視具體情況而定。

  5.基本應急

  5.1 分級響應

  5.1.1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啟動各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處置。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啟動省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處置;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啟動省人民政府有關專題(子)預案處置;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啟動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應急預案處置;一般突發公共事件,啟動縣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處置。根據處置工作需要,上級應急委可決定提高應急響應級別。

  5.1.2 發生跨區域、跨行業的突發公共事件時,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與相關地方人民政府聯系,溝通信息,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5.1.3 發生特別重大涉外突發公共事件時,涉外部門根據緊急處置工作需要和部門職責分工,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5.2 基本應急程序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責任單位應立即將事件情況報告同級應急辦和上級主管部門,同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應急委決定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后,即組成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應急處置結束后,轉入后期處置工作階段。

  5.3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

  5.3.1 先期處置。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積極組織動員事件責任單位和事發地城鎮社區或農村基層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及時控制事態,努力減少損失,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應急辦。

  5.3.2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由省應急委研究決定啟動本預案。

  5.3.3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指揮部由省和事發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

  5.3.4 現場指揮部執行省應急委的決策和指令,研究制定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做好現場處置的各項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5.3.5 現場指揮部設相應工作組,共同參與處置工作。

  5.4 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 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由各專門指揮機構啟動相關專項預案進行應急處置。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配合省各專門指揮機構進行應急處置。

  5.5 擴大應急 當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有擴大趨勢時,由現場指揮部報請省應急委決定擴大應急。

  5.6 新聞報道 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特別重大、重大事件相關信息。

  5.7 應急結束

  5.7.1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現場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5.7.2 事發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或省有關主管部門在2周內向省應急委提交處置情況專題報告。

  6.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置

  6.1.1 人員安置。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種類及造成的后果,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迅速組織派出所、社區、村(居)委會和企事業單位,對突發公共事件涉及人員進行詳細調查和登記造冊,制定安置方案,妥善進行安置。

  6.1.2 污染物收集處理和現場清理。現場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污染范圍較大、程度較重的,組織省級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請求國家有關部門進行指導。

  6.1.3 補償。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期間,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要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造成損毀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賠償。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傷亡人員,按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褒獎和撫恤。

  6.1.4 恢復重建。事發地人民政府或責任單位應組織評估損失情況,制定恢復重建計劃,落實資金、物資和技術保障,迅速開展恢復重建工作。

  6.2 救助

  6.2.1 政府救助。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迅速調查、核實和上報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制定救助方案,按規定給予救助。

  6.2.2 法律援助。根據有關規定,對有關人員實施法律援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6.2.3 社會救助。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制度,發揮紅十字會、慈善機構的社會救助作用,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社會救助。

  6.3 保險 依法實施工傷保險、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法定保險,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財產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

  6.4 調查和總結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完畢后,由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形成調查總結報告并按程序上報。

  7. 保障措施

  7.1 應急隊伍建設

  7.1.1 應急任務較重的部門和高危行業、企業組建相應的專業隊伍或預備應急隊伍。發揮駐黔解放軍、武警、預備役部隊和民兵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發揮機關、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公益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的作用。

  7.1.2 各專業隊伍組建部門每年定期向省應急辦報告隊伍組織、編制、人數、裝備、訓練、執勤情況,重大變更及時報告備案。

  7.2 通信保障

  7.2.1 通信管理部門組織建立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加強重要通信設施、線路及裝置的管理。

  7.2.2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一旦本地或長途通信中斷,由應急機動通信保障隊伍迅速建立機動通信,保障應急指揮需要,并積極組織對通信故障區域的通信恢復和故障通信設施的搶修。

  7.3 交通運輸保障

  7.3.1 交通、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制訂并實施相應的保暢方案,公路、鐵路、機場、碼頭、橋涵等設施受損時,應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搶修。

  7.3.2 公安、交通、鐵路、民航部門根據需要和可能,開辟便捷應急通道,優先確保應急人員、物資、裝備的運輸。必要時,應實行交通管制。

  7.4 醫療衛生保障

  7.4.1 衛生管理部門明確相應的應急準備措施、醫療衛生隊伍設備、物資調度等方案,并負責應急處置救護工作的組織實施。

  7.4.2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根據“分級救治”的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救治的不同環節和需要組織救護。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要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衛生救護工作。

  7.5 治安保障

  7.5.1 公安機關負責應急治安保障。

  7.5.2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地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眾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

  7.6 資金保障 按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專項資金,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7.7 物資保障

  7.7.1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實現應急物資動態儲備,建立健全應急物資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

  7.7.2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突發公共事件處置主管部門可依法征用處置所需物資。

  7.8 保障數據庫建設

  7.8.1 應急處置各職能部門建立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信息數據庫,明確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

  7.8.2 建立數據庫的部門要加強管理,及時更新數據資料并定期上報省應急辦。

  7.9 社會動員保障 省、地、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視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和處置工作需要,在本級人民政府管轄的特定區域范圍內,發布社會動員令,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處置突發公共事件。

  8. 宣傳、培訓和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將突發公共事件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干部培訓計劃,強化公民的危機意識,增強自救、互救能力,提高應對危機的心理承受能力。

  8.1 公眾宣傳教育 各新聞媒體要廣泛宣傳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妥善處置的重要性,以及緊急避險和緊急救助的有關常識;社區、村(居)委會和企事業單位要充分利用墻報、版報、文藝宣傳等多種形式,積極向公眾廣泛宣傳突發公共事件的基本常識。 把突發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納入大、中、小學校學生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提高青少年學生應對危機的意識和能力。

  8.2 培訓 各級黨校及行政學院要將突發公共事件管理納入黨政領導干部和公務員培訓內容,應急處置各職能部門要有針對性的開展相應培訓。

  8.3 演練 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跨地區、跨部門、跨軍地、跨災種的聯合演練、演習,提高各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和協同作戰能力,確保聯合應急的實施;省各專門指揮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演習、演練;各應急隊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完善裝備,積極開展技能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能力。

  9. 附 則

  9.1 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2 預案管理 要建立健全定期評審與更新制度,適時組織對本預案的修訂。本預案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地區: 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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