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預防群體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明確單位和個人在群體食物中毒事故中的責任,查處瀆職、失職和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及《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群體食物中毒事故是指集體就餐場所一次食物(含生活飲用水)中毒有死亡或中毒人員超過30人以上的事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集體就餐場所,包括賓館、飯店、酒店、集體食堂、學生供餐單位、建筑工地臨時就餐點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的生產經營者、管理人員、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應當履行食品衛生工作職責。對因未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而發生群體食物中毒事故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追究其責任。
第五條 發生群體食物中毒事故后,經有關部門調查,由監察部門對瀆職、失職的直接責任人員、管理人員及其主管領導和管理部門、監督部門的有關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根據情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條 肇事者責任。發生群體食物中毒事故,查明原因后,肇事者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對于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條 管理人員責任。管理人員和單位領導對食品衛生工作負有管理責任。管理人員和單位領導未盡管理責任造成群體食物中毒事故的,由管理人員和單位領導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 主管部門責任。建筑工地臨時就餐點、集體食堂、學生供餐單位、賓館、飯店、酒店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對食品衛生工作進行管理和檢查,未進行食品衛生管理發生群體食物中毒事故的,由主管部門承擔間接領導責任。(一)建設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施工現場臨時就餐點的管理。施工現場臨時就餐點應當達到《食品衛生法》規定的衛生標準和條件,建設行政部門應當督促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
現場施工單位和企業主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和各項管理制度,檢查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加強對管理人員、食品從業人員的食品衛生法律和預防食物中毒知識的培訓,消除食物中毒事故隱患。建設行政部門未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造成群體食物中毒事故的,建設行政部門負間接領導責任。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現場施工單位及其企業主管單位負直接責任。(二)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學校集體食堂和學生供餐單位的管理,要求學校集體食堂和供餐單位按照《食品衛生法》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達到規定的衛生標準和條件,督促學校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領取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業。學校應當建立主管校長負責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建立健全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和各項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加強對管理人員、食品從業人員食品衛生法律和預防食物中毒知識的培訓。加強對食品采購、儲存、加工、銷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的重要環節的管理,嚴把食品準入關。
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造成群體食物中毒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負間接領導責任。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學校負直接責任。
(三)賓館、飯店、酒店、食堂的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所屬餐飲單位的管理,要求所屬餐飲單位嚴格按照《食品衛生法》規定,達到規定的衛生標準和條件,督促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領取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業。及時督查所屬餐飲單位建立健全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和各項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加強對食品采購、儲存、加工、銷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的重要環節的管理,嚴把食品準入關。賓館、飯店、酒店、食堂的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未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造成群體食物中毒事故的,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負間接領導責任。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賓館、飯店、酒店、食堂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責任。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食品衛生法》及有關規定的宣傳和監督執法力度,依法辦理和發放衛生許可證,按規定頻次進行巡回監督,對每個區域、所有單位明確監督責任,發現事故隱患要及時依法采取措施。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加強對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食品衛生法律和預防食物中毒知識的培訓,提供技術服務。
衛生行政部門未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負直接責任,追究衛生監督人員、主管領導的相應責任。
第十條 其他管理部門責任。按照《食品衛生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其他行政部門許可營業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發生的,許可營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教育、衛生等有關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緊急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食物中毒有關調查、處理和醫療救治情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在食物中毒的調查和治療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不及時搶救治療,干擾事故調查和其他致使危害加重的有關責任人員,要追究責任,對失職、瀆職者嚴肅查處。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食品衛生工作的領導,為食品衛生監督執法營造良好的環境。對設立地方保護政策、以各種借口妨礙正常行政執法,發生群體食物中毒事故或中毒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的,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三條 新聞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要求向社會報道群體食物中毒事故情況,因報道不實而造成社會恐慌或者嚴重負面影響的,追究新聞單位有關人員和主管領導的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監察、衛生、有關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負責對群體食物中毒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涉及需要追究行政人員責任的,由監察部門實施責任追究,并做出處分決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監察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群體食物中毒事故是指集體就餐場所一次食物(含生活飲用水)中毒有死亡或中毒人員超過30人以上的事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集體就餐場所,包括賓館、飯店、酒店、集體食堂、學生供餐單位、建筑工地臨時就餐點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的生產經營者、管理人員、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應當履行食品衛生工作職責。對因未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而發生群體食物中毒事故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追究其責任。
第五條 發生群體食物中毒事故后,經有關部門調查,由監察部門對瀆職、失職的直接責任人員、管理人員及其主管領導和管理部門、監督部門的有關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根據情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條 肇事者責任。發生群體食物中毒事故,查明原因后,肇事者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對于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條 管理人員責任。管理人員和單位領導對食品衛生工作負有管理責任。管理人員和單位領導未盡管理責任造成群體食物中毒事故的,由管理人員和單位領導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 主管部門責任。建筑工地臨時就餐點、集體食堂、學生供餐單位、賓館、飯店、酒店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對食品衛生工作進行管理和檢查,未進行食品衛生管理發生群體食物中毒事故的,由主管部門承擔間接領導責任。(一)建設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施工現場臨時就餐點的管理。施工現場臨時就餐點應當達到《食品衛生法》規定的衛生標準和條件,建設行政部門應當督促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
現場施工單位和企業主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和各項管理制度,檢查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加強對管理人員、食品從業人員的食品衛生法律和預防食物中毒知識的培訓,消除食物中毒事故隱患。建設行政部門未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造成群體食物中毒事故的,建設行政部門負間接領導責任。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現場施工單位及其企業主管單位負直接責任。(二)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學校集體食堂和學生供餐單位的管理,要求學校集體食堂和供餐單位按照《食品衛生法》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達到規定的衛生標準和條件,督促學校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領取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業。學校應當建立主管校長負責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建立健全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和各項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加強對管理人員、食品從業人員食品衛生法律和預防食物中毒知識的培訓。加強對食品采購、儲存、加工、銷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的重要環節的管理,嚴把食品準入關。
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造成群體食物中毒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負間接領導責任。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學校負直接責任。
(三)賓館、飯店、酒店、食堂的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所屬餐飲單位的管理,要求所屬餐飲單位嚴格按照《食品衛生法》規定,達到規定的衛生標準和條件,督促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領取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業。及時督查所屬餐飲單位建立健全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和各項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加強對食品采購、儲存、加工、銷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的重要環節的管理,嚴把食品準入關。賓館、飯店、酒店、食堂的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未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造成群體食物中毒事故的,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負間接領導責任。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賓館、飯店、酒店、食堂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責任。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食品衛生法》及有關規定的宣傳和監督執法力度,依法辦理和發放衛生許可證,按規定頻次進行巡回監督,對每個區域、所有單位明確監督責任,發現事故隱患要及時依法采取措施。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加強對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食品衛生法律和預防食物中毒知識的培訓,提供技術服務。
衛生行政部門未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負直接責任,追究衛生監督人員、主管領導的相應責任。
第十條 其他管理部門責任。按照《食品衛生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其他行政部門許可營業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發生的,許可營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教育、衛生等有關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緊急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食物中毒有關調查、處理和醫療救治情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在食物中毒的調查和治療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不及時搶救治療,干擾事故調查和其他致使危害加重的有關責任人員,要追究責任,對失職、瀆職者嚴肅查處。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食品衛生工作的領導,為食品衛生監督執法營造良好的環境。對設立地方保護政策、以各種借口妨礙正常行政執法,發生群體食物中毒事故或中毒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的,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三條 新聞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要求向社會報道群體食物中毒事故情況,因報道不實而造成社會恐慌或者嚴重負面影響的,追究新聞單位有關人員和主管領導的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監察、衛生、有關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負責對群體食物中毒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涉及需要追究行政人員責任的,由監察部門實施責任追究,并做出處分決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監察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