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的飲食習俗,規范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促進清真食品業發展,增進民族團結、社會和諧,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維吾爾、保安、東鄉、哈薩克、撒拉、塔塔爾、烏茲別克、塔吉克、柯爾克孜等少數民族(以下簡稱回族等少數民族)的清真飲食習俗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內部設立的清真食堂,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各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自由。全社會都應當尊重回族等少數民族的清真飲食習俗。
對于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清真食品業,研制具有地方特色的清真食品,重點扶持名牌老字號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并根據國家規定在清真食品產業化方面給予投資、稅收、信貸等方面優惠。
回族等少數民族人口聚居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網點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清真食品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清真食品監督管理工作專項經費。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商務、食品藥品監督、檢疫等部門和機構依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民族事務、文化、新聞出版部門以及大眾傳媒應當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和回族等少數民族清真飲食習俗的宣傳,增進各民族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尊重。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員工進行有關生產操作特殊要求和禁忌事項的培訓教育。
第九條 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設置的生產廠房、庫房、銷售場所和專用的加工生產器械、計量器具、檢驗設備、儲存容器、運輸工具;
(二)企業負責人中至少有一名回族等少數民族公民,回族等少數民族員工所占比例不得低于15%;
(三)從事清真肉食業、餐飲業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回族等少數民族公民,回族等少數民族員工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屠宰、采購、配料、烹制、儲運等工作崗位從業人員應當是回族等少數民族公民;
(五)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制度健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業主應當是回族等少數民族公民;
(二)屠宰、采購、配料、烹制、保管等工作崗位從業人員應當是回族等少數民族公民;
(三)有清真食品加工、制作、銷售、儲運的專用工具和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其字號、招牌、產品包裝上顯著標明清真標志。
經依法成立的清真食品認證機構認證后,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在產品的包裝、廣告上使用清真認證標識。
非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使用清真標志、標識或者發布清真食品廣告。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及標準。
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采購的制成品、原料、輔料,應當符合清真要求。從外地購進的制成品、原料、輔料應當附有清真的有效證明。
第十三條 從事清真肉食業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照清真飲食習俗屠宰畜禽或者加工、制作的清真肉食品,應當依法接受檢疫、檢驗。
清真用畜禽實行定點屠宰。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清真用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集貿市場、商場、超市、賓館飯店等場所經營清真食品的,應當設置清真食品專用區域或者專用柜臺、攤位,經營清真食品的人員不得與經營非清真食品的人員混崗。
第十五條 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內不得攜帶、食用清真禁忌食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監督檢查,查驗從業人員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資料,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聘請清真食品社會監督員,協助對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清真食品社會監督員的管理辦法,由省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企業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對不符合清真食品要求的制成品、原料、輔料,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企業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不符合清真要求的產品及其包裝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對個人罰款三千元以上、對企業罰款二萬元以上的,實施處罰的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陜西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
——2006年5月29日在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陜西省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 馬爾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現就《陜西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向本次會議做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必要性
我省是一個少數民族雜散居省份,現有54個民族成份,其中保持清真傳統飲食習慣的有回、維、東鄉、哈薩克、柯爾克孜、塔吉克、烏孜別克、塔塔爾、撒拉、保安等十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常住人口25萬,流動人口約20萬,其中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占80%。清真食品作為我省民族飲食文化的一支奇葩,已成為我省飲食行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制定《條例》是基于以下原因:
、制定《條例》是加快民族經濟發展的需要。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省對外交往日趨頻繁。到陜西“看兵馬俑,吃羊肉泡饃”已成了國內外游客的重要內容。為了促進清真食品產業的發展,我省在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截止2005年底,全省共有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8000多家,規模效益較好,年產值超億元的企業6家,年產值上千萬的11家,上檔次且有一定規模的飲食企業70多家,由于我省清真食品質量好、信譽高、銷路暢等因素,在國內外享有盛譽,目前還有不少國內外客商紛至沓來。清真食品產業,也成為我省少數民族從業的重要渠道,從業的少數民族員工已達10多萬。清真食品行業也成為我省多元經濟的一個亮點,從2001年年產值12億到2005年年產值已達25多億元;以年增長15%的速度發展,利稅從2001年的1億元到2005年增加到2億多元,年增長率達20%,對推動我省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條例》的制定,也將進一步保護和推動清真食品產業的健康發展。
、制定《條例》是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我省清真食品產業雖然發展態勢良好,但也存在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如有的集貿市場和商場超市,將清真牛羊肉與豬肉等非清真食品混雜擺放;有的餐飲業主和生產加工企業,不經審批隨意懸掛清真標牌,冒充清真食品,招攬生意;有的在印有清真包裝箱內裝進豬肉火腿或在包裝袋上印有穆斯林禁忌的文字、動物圖案;也有一些清真食品加工企業內部管理不規范,在一些現代化程度較高的企業,法人等管理人員多數不是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他們為了追求經濟效益,不顧黨的民族宗教政策,不懂“清真”概念和民族常識,加之監督措施不力,時常出現問題,這種不正常的競爭,嚴重擾亂了清真食品的市場經濟秩序,損壞了清真食品的信譽和食用清真食品群眾的權益。
、制定《條例》是民族團結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從國際上看,民族問題、宗教問題一直是熱點問題。在全國散雜居地區出現的民族方面的不穩定事件大多都由清真食品問題引發的,如2001年的“陽信事件”,2002年的“蒙牛事件”都是因清真食品與非清真食品混放,嚴重傷害了穆斯林群眾的民族感情,加之立法滯后、管理不善,導致部分穆斯林群眾情緒過激,引起跨省、市、區穆斯林群眾的群體事件。就我省而言,近年來,因清真食品不“清真”引起社會不穩定的事件占全省民族問題的近70%以上,在省級部門三次聯合檢查中,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屠宰、儲運等環節及企業法定代表人資格方面的問題每次都有近百起。如渭南華星方便面包裝、咸陽“宴友思”非法廣告、寶雞熊毅武方便面混裝促銷等問題引起省內外穆斯林強烈不滿,引發群體性事件。因此說加強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不僅關系到黨的民族政策的貫徹落實,關系到維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的問題,而且是關系到維護社會政治經濟穩定大局,關系到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胡錦濤同志曾明確批示:“要將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盡快納入法制化軌道”。
、制定《條例》是形勢發展的需要。省政府辦公廳于1996年11月14日以政府令的形式頒布的《陜西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為政府規章,對維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規范我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辦法》自頒布之日距今已近十年時間,因受當時我國市場轉型期的實際情況所限,《辦法》已無法適應現在的清真食品市場和解決管理中的一些實際問題,特別是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實施以來,《辦法》中的許多條款與《行政許可法》相悖。另外,《辦法》在處罰執法力度上也不夠。調研中我們發現某些生產假冒偽劣清真食品的企業,收入達幾十萬甚至上千萬,有的甚至已造成了嚴重的政治和社會后果,而《辦法》的最高處罰額度只有5000元,達不到打擊非法、保護合法、切實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等目的;《辦法》對清真食品企業的審批程序和相關部門的責任分工不清,職責不明,缺乏有機銜接,推諉扯皮,缺乏協調依據。目前,我省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因此,制定本《條例》對加強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保障我省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維護我省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制定《條例(草案)》依據
(一)憲法依據。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糾紛的行為。”“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等條款。我國憲法這一規定是制定本《條例》的根本法律依據。
(二)法規依據。國務院于頒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第十八條關于“清真食品飲食服務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配備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職工和管理干部。清真食品的運輸車輛、計量器具、儲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場所應保證專用”和關于“清真飲食服務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承包和租賃”的規定等。《條例》就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利和合法權益做出了規定。《條例》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條例》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實施辦法,這是我們制定本《條例》的直接法律依據。
(三)政策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國家民委《關于做好雜居、散居少數民族工作報告》(中發[1979]74號)、國家民委《關于慎重對待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問題的通知》(1986年1月23日)、國務院《關于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對涉外各項基本條文的規定與上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其他與民族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銜接,從而將長期以來執行黨的民族政策上升為法律規定。這樣,本《條例》的制定既體現了黨的民族政策作為立法依據,又體現了高于政策的法律效力。
三、《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條例(草案)》是從2001年開始在《陜西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的基礎上起草初稿的。5年來,經過多次聽取各方意見,借鑒寧夏、河北、河南、天津、青海、新疆、甘肅、江蘇、內蒙、遼寧等十幾個兄弟省區的經驗,二十易其稿。2001-2005年,我委曾多次與省政府法制辦組成立法調研組,赴省內各市及部分清真食品管理工作重點縣區,邀請民族、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商業、農業等部門以及宗教界人士、企業界代表和部分群眾召開座談會12次,參會人員累計150多人次,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同時還與省人大民宗僑外委赴寧夏、甘肅、青海等省區進行立法調研,借鑒兄弟省區經驗;2003年9月和2005年7月,將《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送省級有關部門和各市民族工作部門等廣泛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上,我們又兩次邀請有關部門進行協調論證,逐條修改。我委還與省政府法制辦兩次集中時間和人力,在逐條、逐句、逐字反復修改的情況下形成了《條例(草案)》。
四、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于《條例(草案)》的框架結構
《條例(草案)》未分章節,共21條。主要就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執法主體、經費保障、概念解釋、生產經營的條件及要求,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社會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規定,對違反《條例》的行為明確了懲戒規定,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條例(草案)》框架合理,條款清晰,內容全面,貫徹了黨和國家的有關民族宗教政策和行政法規,借鑒了兄弟省區的做法及經驗,符合我省實際。
(二)關于清真食品的定義問題
“清真食品”即穆斯林可食用的食品,在美、英、加拿大、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澳大利亞、新西蘭等一些國家的法律中稱為“Halal”,系阿拉伯語,漢文音譯為“哈倆里”或“哈倆勒”,意指為“符合伊斯蘭教法規定的”、“教法允許的”各類行為和事物,在這里特指“符合教法規定的、教法允許可食的食品”。在中國,由于“清真”一詞在清代以后已成為伊斯蘭教的代名詞,因此,近、現代就把回、維吾爾、柯爾克孜、烏茲別克、撒拉、東鄉、保安、塔塔爾、塔吉克等10個信仰伊斯蘭教少數民族穆斯林能夠食用的各類食品統稱為“清真食品”。此稱謂具有濃郁的中國特色,符合中國穆斯林的習慣和實際,已為廣大穆斯林所接受。保持清真飲食習慣的民族,按其基本規程屠宰、加工、生產、經營的食品。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飲食禁忌種類頗多,幾乎都是動物性食品及油脂類,而且要求比較嚴格,這種禁忌的法理來源是《古蘭經》。《古蘭經》有個總的要求,即,它應該是“合法”的而“佳美”。《古蘭經》說“眾人啊!你們可以吃大地上所有合法而且佳美的食品”。所謂“合法”,就是在真主名義下屠宰的動物。所謂“佳美”是指鮮活的、潔凈的食物。“他(安拉)只禁忌你們吃自死物,血液、豬肉以及誦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動物,因為他們確實是不潔的,或非真主之名所宰的犯罪物”。
對于不食豬肉的禁忌,人們作過各種解釋,一些別有用心或一些無常識的人,常以此侮辱或傷害穆斯林,引起穆斯林的反感,以至成為敏感問題,形成事端,其實它是伊斯蘭教本身題中已有之意。只是禁忌物的一種而已。
(三)關于清真食品的監制問題。目前我省清真食品出現問題的原因大多與監制混亂有關。有各級伊斯蘭教協會監制的、有民族行政部門監制的,還有中國清真食品協會監制的等,因無明確規定,監制與被監制之間,責權利不明確,難以落實規范管理責任。為此,《條例(草案)》第十五條規定“行業協會參與清真食品監制工作的,應當遵守本條例,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關于處罰問題。為了保證清真食品真正“清真”,防止非清真食品以“清真”的名義生產經營,切實尊重少數民族的清真飲食習慣,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打擊非法,保護合法,取締假冒偽劣,讓廣大回族少數民族群眾真正吃上放心食品,對違反條例的有關行為,《條例(草案)》中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且處罰的力度明顯加強。
以上說明連同《陜西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草案)》,請一并予以審議。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關于《陜西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06年8月1日在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 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陜西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審。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充分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維護少數民族群眾的合法權益,滿足回族等少數民族的特殊需求,規范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促進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制定這個條例是必要的。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人員在回族等少數民族居住比較集中、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較多的西安市進行了立法調研,召開了立法座談會,聽取了各方面意見,實地考察了清真食品生產企業和銷售網點。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民宗僑外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以及立法調研中了解到的情況,對草案進行了修改,聽取了省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2006年7月1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47次會議,審議提出了《陜西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經2006年7月24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現將草案修改的主要情況和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于法規名稱
考慮到本條例的重點是對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而不僅僅是對清真食品的一般性管理,因此草案修改稿將條例名稱修改為《陜西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
二、關于清真食品業的保護和扶持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條例應當體現憲法有關民族問題的規定精神,同時食用清真食品不僅是回族等少數民族的習俗,也是我省飲食業的一個顯著特色。條例應當增加保護和扶持清真食品產業發展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四條,規定:“各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自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回族等少數民族的飲食習俗。”“對于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第五條第一、三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清真食品業,研制具有地方特色的清真食品,重點扶持名牌老字號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并根據國家規定在清真食品產業化方面給予投資、稅收、信貸等方面優惠。”“回族等少數民族人口聚居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網點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草案修改稿第八條修改為:“民族事務、文化、新聞出版部門以及大眾傳媒應當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宣傳教育,增進各民族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尊重。”“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員工進行有關生產操作特殊要求和禁忌事項的培訓教育。”
三、關于清真食品生產經營
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十條分別對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第十一條對清真標志、標識等作了規定,同時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增加或完善了有關清真生產經營管理、屠宰檢疫、銷售等方面的規定,并且在第十六條中增加規定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權,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都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和實施處罰。這就把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置于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同時,在第十六條第二款中規定:“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關于清真標志牌問題。草案規定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清真標志牌。這是以自愿的方式取得行政確認以提高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社會公信力。草案對標志牌的申領未作強制性規定。對于是否作強制性規定,各方面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法制委員會認為,如果申領清真標志牌是自愿行為,則不能達到行政監督的效果;如果申領清真標志牌是強制性行為,一些祖祖輩輩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又為回民等少數民族群眾普遍認可的經營者,若不領取清真標牌,就不能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質上使清真標志牌制度成為變相的行政許可。這顯然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精神,也不利于回族等少數民族發展清真食品業。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要維護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秩序,關鍵是要加強對清真食品業的市場監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經與有關方面溝通協商,草案修改稿取消了清真標志牌的規定。
四、關于法律責任
草案修改稿對法律責任作了相應修改和完善,增加了對不符合清真要求的產品及其包裝依法處理的規定,調整了有關罰款處罰的幅度。
此外,草案修改稿對草案的文字表述作了相應規范、修改,對條文的邏輯順序作了調整。
法制委員會經征求省民委意見,建議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現將《陜西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并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