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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日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渝食藥監食許[2010]12號)

   2011-09-16 704
核心提示:第一條 為履行好保健食品監管職能,規范保健食品企業監督檢查工作,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現場
第一條 為履行好保健食品監管職能,規范保健食品企業監督檢查工作,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工作指南》和《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工作指南》,結合我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稽查總隊和各區縣(自治縣)分局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日常監督。
 
  第三條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日常監督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督稽查總隊負責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和全市保健食品大要案及跨區域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區縣(自治縣)分局配合;各區縣(自治縣)分局負責轄區內保健食品經營的日常監督工作。
 
  第四條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工作中,每家企業每季度至少現場檢查一次;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日常監督中,每家批發企業每半年至少現場檢查一次,每家零售企業每年至少現場檢查一次。
 
  第五條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工作指南》(見附件1)開展;經營企業監督檢查工作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工作指南》(見附件2)開展。
 
  第六條 各區縣(自治縣)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稽查總隊應做好保健食品舉報投訴管理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督稽查總隊應設立專門電話,受理市級保健食品的舉報投訴并負責調查處理;各區縣(自治縣)分局也應設立專門的電話,受理本轄區保健食品的舉報投訴并負責調查處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接受理的保健食品舉報投訴,可視其內容交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稽查總隊或區縣(自治縣)分局調查處理;其處理情況應及時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七條 各區縣(自治縣)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稽查總隊應按照要求加強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填報《保健食品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匯總表》(詳見附件3)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上一季度監督檢查情況;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分別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半年及全年監督工作總結。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保健食品日常監督工作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考核。
 
  第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工作指南》
 
  2、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工作指南》
 
    3、   《保健食品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匯總表》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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