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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鄂政辦發〔2013〕74號)

   2013-11-18 526
核心提示: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2013年11月7日
 
  湖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省編委關于組建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通知》(鄂編文〔2013〕24號)精神,設立湖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設立造血干細胞資料庫組織配型實驗室審批。
 
  2.將對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轉移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3.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二)下放的職責。
 
  1.將新建、改擴建公共場所選址和設計的衛生許可職責下放市(州)、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2.將外國醫療團體來鄂短期行醫審批職責下放市(州)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3.將醫療廣告的審查和保健相關產品(保健食品除外)的廣告證明、互聯網醫療保健服務信息的審核職責,下放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三)承接的職責。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職責。
 
  2.港、澳、臺投資者在我省設置獨資醫院的審批職責。
 
  3.在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領導下,按國家標準,組織我省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評審工作。
 
  4.按國家標準,組織我省全國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
 
  (四)整合的職責。
 
  1.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湖北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的職責,劃給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將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職責,劃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4.將確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制定檢驗規范的職責,劃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地方標準制定。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
 
  4.落實以控制傳染源為主的血吸蟲病綜合防治策略,實施省部聯合防治血吸蟲病行動計劃,推進“十年送瘟神”戰略部署。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于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負責協調推進全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省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落實,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全省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范、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負責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和追蹤評價,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四)負責組織擬訂并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省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全省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范,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全省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系,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湖北省藥品增補目錄,制定我省基本藥物的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省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省內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組織實施促進全省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
 
  (十二)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范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負責擬訂計劃生育目標管理方案,組織計劃生育工作考評,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指導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
 
  (十五)制定并組織實施全省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加強中醫藥行業監管。
 
  (十六)負責省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省直部門有關干部醫療管理工作,承擔全省重大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省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省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省“健康湖北”全民行動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值班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全省衛生計生工作年度目標責任檢查考核和機關、直屬單位的安全保密、綜合治理、政務公開、信訪工作;組織協調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
 
  (二)人事處。
 
  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等工作;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準入;負責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干部崗位培訓工作。
 
  (三)規劃與信息處。
 
  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擬訂全省各類衛生和計劃生育機構建設標準和建設規劃,指導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擬訂全省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承擔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綜合協調衛生計生援藏援疆工作。
 
  (四)財務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財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擬訂藥品和醫療器械采購相關規范;組織落實政府采購工作;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擬訂全省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
 
  (五)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負責綜合性衛生和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研究;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宏觀政策與改革發展措施并組織分析、評估;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法律法規咨詢、解釋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會議文件、政策研究報告等工作。
 
  (六)體制改革處(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全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負責基本藥物制度綜合配套改革等綜合協調;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
 
  (七)疾病預防控制處(省衛生應急辦公室、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重大疾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與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擬訂全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設規劃和基層防保組織工作規范并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全省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承擔法定傳染病疫情信息報告與發布工作。
 
  承擔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組織擬訂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和緊急醫學救援的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范措施;指導全省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組建與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組織協調全省有關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動的衛生防病保障和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和省“健康湖北”全民行動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八)醫政醫管處(省國防動員委員會醫療衛生辦公室)。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范;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省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負責全省重大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精神病醫療機構質量管理工作;協助做好應急醫療救援工作。承擔國防醫療動員工作。
 
  (九)基層衛生處。
 
  擬訂全省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全省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和社區基本公共衛生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負責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項目管理工作;負責全省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收集、分析農村和社區居民健康狀況信息,檢查農村和社區衛生政策落實情況。
 
  (十)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規劃、政策、技術標準和規范;推進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和協調全省婦幼保健服務機構建設和業務工作;組織管理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規范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處。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參與擬訂省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
 
  (十二)綜合監督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計劃生育違法案件,指導規范綜合監督執法行為。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和協調;負責政務服務大廳(窗口)的管理工作。
 
  (十三)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省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湖北省藥品增補目錄;組織擬訂、實施全省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省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省內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基本藥物的招標采購工作,負責組織對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的監測。負責省直單位公費醫療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中醫藥管理處(對外使用“省中醫藥管理局”名稱)。
 
  擬訂全省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中醫藥工作的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指導全省重點中醫院和中醫服務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中醫執業資格許可制度;組織擬訂中醫執業人員執業規范;負責全省中醫藥、民族醫藥、中西醫結合科研等工作。
 
  (十五)計劃生育基層指導處。
 
  完善計劃生育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絡建設;擬訂全省計劃生育目標管理方案并組織考核、評估。
 
  (十六)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性別比綜合治理辦公室)。
 
  研究提出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并組織實施;擬訂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七)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
 
  擬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督促市縣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流動人口動態監測工作,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
 
  (十八)宣傳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和規范;指導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網絡建設;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重大先進典型的宣傳報道;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
 
  (十九)科技教育處。
 
  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負責組織協調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和科學普及;參與擬訂全省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負責全省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
 
  (二十)對外交流合作處。
 
  組織指導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臺地區的交流與合作;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的出國(出境)有關工作。
 
  (二十一)省血吸蟲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血吸蟲病防治工作政策;擬訂全省血吸蟲病、寄生蟲病防治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部門開展血吸蟲病的綜合防治工作;組織對血吸蟲病消滅和控制國家標準達標的考核驗收;負責全省血吸蟲監測工作。
 
  (二十二)省委保健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中央領導在鄂的醫療保健和省委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全省重大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高級外賓、高級專家在漢的醫療安排;負責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副廳級以上干部的醫療保健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設立機關黨委辦公室,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離退休干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15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紀檢組長1名;為加強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的統籌協調,增設1名副主任兼任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正處級領導職數35名(含衛生計生監察專員8名,省委保健辦副主任2名,省醫改辦副主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離退休干部處處長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1名。
 
  五、其他事項
 
  (一)指導省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全省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全省計劃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全省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和全省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湖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省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湖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四)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當盡快制定、修訂。
 
  2.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3.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參與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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