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廬山云霧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九府發[2006]21號)

   2015-11-30 802
核心提示:(2006年5月8日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審議通過,2006年6月12日九府發[2006]21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保護廬山云霧茶地理標志產
(2006年5月8日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審議通過,2006年6月12日九府發[2006]21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保護廬山云霧茶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廬山云霧茶生產經營秩序,保證廬山云霧茶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廬山云霧茶”,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的產地保護范圍內,按《廬山云霧茶》標準生產、加工的綠茶。
 
  第三條  廬山云霧茶地理標志產品產地保護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4年第181公號公告批準的范圍,包括九江市的廬山風景區;廬山區的海會鎮、威家鎮、虞家河鄉、蓮花鎮、五里鄉、賽陽鎮、姑塘鎮、新港鎮;星子縣的東牯山林場、溫泉鎮、白鹿鎮;九江縣的岷山鄉現轄行政區域。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廬山云霧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農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科研單位以及生產、經營者代表組成廬山云霧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下設廬山云霧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廬山云霧茶保護辦”)。
 
  廬山云霧茶保護辦設在九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廬山云霧茶行業協會應做好本區域內廬山云霧茶生產的統計分析和匯總工作,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助做好廬山云霧茶規范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廬山云霧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是由國家標準所規定的地理標志產品圖案以及廬山云霧茶生產企業名稱等組成。
 
  第七條  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以下簡稱“生產者”)使用廬山云霧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使用專用標志。
 
  第八條  申請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和證明:
 
  1、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2、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3、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九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受理縣(區)生產者的申請,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并報經國家質量技術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后,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第十條  生產者只能按公告所列的產品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專用標志的使用權轉讓他人。
 
  第十一條  生產者在地理標志產品產地保護范圍以外的車間、分廠、聯營廠以及外地分裝廠所生產的茶葉,一律不得使用廬山云霧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地理標志產品產地保護范圍內,未經批準的茶園、茶葉生產加工單位不得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十二條  廬山云霧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擴大或縮小,可印刷在包裝物上,也可粘貼在包裝物上。
 
  生產者應當每年將茶葉包裝物和標志使用情況報告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三條  廬山云霧茶茶園環境必須符合無公害生產環境要求,按標準種植栽培,建立鮮茶生產臺帳和農事記錄。
 
  第十四條  加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購廬山云霧茶鮮葉或半成品(毛茶)。建立相應的原料收購和銷售統計臺帳。應嚴格按標準規定的加工工藝制作。具有與生產能力相符的符合國家衛生有關標準的車間、倉庫、場地。具有規范的管理制度,倉庫內產品界限清晰,數量準確。
 
  第十五條 廬山云霧茶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廬山云霧茶》標準,與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及相應等級相符。
 
  第十六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廬山云霧茶生產、加工、銷售過程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禁止偽造、冒用地理標志產品標志。禁止在生產的廬山云霧茶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前款規定的產品。
 
  第十七條  獲得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產品必須使用專用標志,經銷單位進貨時應當驗明標識,建立并執行進貨驗收制度。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九條  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忠于職守,秉公辦事。
 
  (二)嚴禁弄虛作假。
 
  (三)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吃拿卡要。
 
  (四)不得泄露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江西 九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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